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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內部控制、風險防範和穩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計算風險監管指標。第三條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結合期貨市場和期貨行業發展情況,在征求行業意見的基礎上,動態調整期貨公司風險監管的指標標準和計算要求,並對調整的實施作出過渡性安排。第四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動態風險監控和資本補充機制,確保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持續達標。第五條期貨公司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和業務發展情況,及時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進行壓力測試。

壓力測試結果顯示潛在風險超過期貨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貨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補充資本或者控制業務規模,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內。第六條期貨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公司年度風險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報告所依據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檢查核實,並對審計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第七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是否達標,以及期貨公司編制和報送風險監管報表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風險監管指標標準和計算要求第八條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壹)凈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二)凈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不低於100%;

(三)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20%。

(4)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5)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150%;

(六)最低結算準備金要求。第九條中國證監會制定風險監管指標預警標準。“不低於”某壹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預警標準為規定標準的120%,“不高於”某壹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預警標準為規定標準的80%。

最低結算準備金沒有預警標準。第十條期貨公司凈資本是以凈資產為基礎,根據流動性對資產、負債等項目進行風險調整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

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資產調整值+負債調整值-/+其他調整項目。第十壹條期貨公司風險資本準備是指期貨公司為應對開展各項業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損失而需要的資本。第十二條最低結算準備金是指期貨公司按照交易所和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要求,以自有資金繳納的最低履約保證金。第十三條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並確認預計負債。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充分性、合理性和預計負債確認的完整性進行專項說明,要求期貨公司聘請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鑒證意見;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或者未準確確認預計負債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減少凈資本。第十四條期貨公司應當根據期末未決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的性質、涉及金額、形成原因、進展情況、可能損失和預計損失進行會計處理,在計算凈資本時按照壹定比例扣除,並在風險監管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第十五條期貨公司借入次級債、向股東或其關聯企業借入具有次級債性質的長期借款以及在普通債務之後償還的其他債務,可以按照規定計入凈資本。

期貨公司應當在完成相關事項後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期貨公司不得相互持有次級債。第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為期貨公司在開展某項業務中存在意外風險特征的,可以根據潛在風險情況確定所需資本規模,並要求期貨公司補充計提風險資本。第三章編制和披露第三章編制和披露第十七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方式編制和報送風險監管報表。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和行業發展情況,調整風險監管報表的編制和報送要求。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要求期貨公司不定期編制和報送風險監管報表,或者要求期貨公司在壹定期限內增加報送風險監管報表的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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