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壹方故意向對方告知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壹般來說,詐騙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壹)詐騙人有詐騙的故意。欺詐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陳述是虛假的,會導致對方陷入錯誤的認識,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欺詐的故意包括兩個方面:壹是陳述虛假事實的故意;二是引誘他人誤解的故意。現實生活中,陳述虛假事實的情況並不少見,根據行為人的動機可以分為兩類:第壹類是行為人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構成詐騙罪的主觀要件;第二類是行為人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認為所陳述的虛假事實是真實的,即主觀上沒有陳述虛假事實的故意,此時不構成詐騙罪的主觀要件。但是,行為人是否有陳述錯誤事實的故意,並不容易區分。這主要是由行為人的行為動機、知識和經驗以及所處的客觀環境決定的。(2)欺詐者實施了欺詐。欺詐行為是指欺詐者故意陳述錯誤的事實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構成欺詐的兩個方面。故意陳述錯誤事實,如將假冒偽劣商品描述為質優價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指行為人有告知對方真實情況的義務,而故意拒絕告知。沈默是否構成欺詐?根據大多數國家的法律,當行為人有義務說實話而不告知或保持沈默時,就構成欺詐。我國法律對沈默是否構成欺詐的規定類似於上述規定。比如第二十八條(《產品質量法》)規定,銷售者銷售不具有產品應當具有的性能的產品,應當事先向消費者或者用戶作出說明,否則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壹規定表明,在有解釋義務的情況下保持沈默構成欺詐。此外,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負有說明義務的人也不能保持沈默。(3)受騙人因詐騙陷入錯誤。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和其他重要情況理解上的缺陷。要構成詐騙,壹般要在被騙者的錯誤認識和詐騙者的詐騙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換句話說,如果欺詐者訂立了合同,就必須是欺詐者提供的虛假信息與合同內容密切相關,欺詐者因欺詐者提供的虛假信息而對合同內容產生了誤解。(4)欺詐人因錯誤而表示意誌。如果欺詐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因為欺詐而作出的,則不構成欺詐。這說明欺詐人的意思表示與欺詐之間存在因果聯系。
詐騙是什麽意思?
欺詐是指壹方故意編造虛假信息或隱瞞真實信息。
是對方陷入錯誤,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民法)。
(合同法)欺詐是指旨在使人產生誤解的故意行為。
欺詐的法律定義是什麽?
欺詐是指旨在使人誤解的故意行為。壹方當事人因他人故意的虛假陳述和認知錯誤而表示自己的意思表示,構成欺詐實施的民事行為。為了保護被欺詐方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因欺詐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根據《合同法》規定,允許被欺詐方撤銷民事行為,欺詐也是《民法通則》中使民事行為無效的行為。
什麽是民事欺詐?
所謂欺詐,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使其隱藏在錯誤的判斷中,並基於錯誤的判斷表達自己的意誌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規定:“壹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的,可以認定為欺詐。”根據這壹規定,詐騙罪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壹,詐騙者有詐騙的故意。所謂詐騙故意,是指詐騙者明智地告知對方情況是虛假的,會使被騙者陷入錯誤的認識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壹種心理狀態。包括使被騙者陷入錯誤認識的故意和基於錯誤認識使被騙者表示某種意思的故意。故意,必須建立在詐騙者知道事實,而被騙者不知道事實的前提下,否則不構成詐騙。
第二,詐騙者有詐騙行為。所謂詐騙,是指詐騙者通過語言、文字或活動,故意隱瞞事實或告知虛假信息的行為。包括編造、變更、隱瞞事實以使被騙者陷入錯誤、加深錯誤、保持錯誤的行為。欺詐可以是壹種大吵大鬧或不動手的方式。不作為主要是指法律、交易習慣或合同中有告知義務而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的情形。
第三,被害人的錯誤是基於詐騙人的詐騙,即被害人不是因為自己的疏忽而陷入錯誤,而是因為詐騙。這裏的錯誤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缺乏了解。如果被騙者沒有陷入錯誤,即使詐騙者有詐騙的故意和行為,也不會發生詐騙的法律後果。同時,欺詐與陷入錯誤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四,被騙者因理解錯誤,表達了某種意思。所謂意思表示,是指表示思想家對外確立法律行為的意圖的行為。欺詐人在表示意誌時認為是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會造成預期的法律後果。其實因為欺詐,就意味著預期的法律後果不會發生。也就是說,欺詐人的意思表示與被錯誤陷入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被騙者是因為詐騙而陷入誤會,但沒有因為誤會而表示自己的意誌,則不構成詐騙。
此外,欺詐必須違反法律法規和誠實信用原則。有益於社會和他人,善意欺詐不構成欺詐。
詐騙和詐騙有什麽區別?
欺詐是壹種故意的行為,旨在使他人犯錯。各國法律都認為,因欺詐而訂立合同時,受騙方可以撤銷合同或者主張合同無效。
在英美法中,欺詐分為兩類,簽名欺詐和合同欺詐。簽名欺詐是指欺詐人通過作出不正確的陳述和說明,欺騙對方簽訂合同。如果妳在簽約時故意用另壹份合同代替原來的合同。簽名欺詐使合同無效。締約欺詐是指在談判中,壹方當事人以欺詐性的陳述騙取對方的同意。要證明欺詐,受害方必須證明以下內容:壹是對方對相關重大事實作出了不正確的陳述或者隱瞞或者沒有披露上述事實,並且他知道該陳述是虛假的或者不能確定其是否真實;二是對方有欺騙、誘導對方相信其不正確陳述的故意;第三,對方真實合理地信任上述不正確的陳述;第四,他遭受了損失或損害。受欺詐的壹方可以要求金錢賠償或宣布合同無效。美國《統壹商法典》規定,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貨物買賣合同的壹方當事人可以采取的所有救濟措施,被欺詐的壹方都可以采取。
法國民法典規定,如果壹方不使用欺騙手段,另壹方顯然不會與之訂立合同。從這個意義上說,欺詐是合同無效的原因。可見,欺詐的結果會導致合同無效,但法國民法典也規定不能推定欺詐,應當證明欺詐。
我國合同法對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
欺騙
張俊豪先生認為:“所謂欺詐,就是故意將不真實的情況表示為真實的情況,旨在使他人犯錯,進而作出迎合意誌的表示。”王衛國先生認為:“因欺詐而實施的民事行為,是指壹方當事人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者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認識,並基於這種錯誤認識而實施的民事行為。”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說:“欺詐是壹種故意使人陷入錯誤並表達其意圖的行為。可以說是違反善良風俗故意侵害他人權益。”
從這些學者對“詐騙”的認定來看,有壹種* * *理解:即通常情況下,行為人必須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即壹般情況下,行為構成詐騙。這就產生了壹個問題:不作為可以成立欺詐嗎?如果有,到什麽程度?
在欺詐性民事行為中,欺詐人因陷入錯誤而作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本質上是壹種無條件的意思表示,所以當然是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不符合私法自治原則。所謂私法自治,是指各主體按照自己的意誌獨立建構和形成法律關系的原則。私法自治的好處就在於給個人提供了壹種受法律保護的自由,讓個人可以自己做決定。就行為本身而言,每個人都有權自由決定是否從事某壹行為,也就是當事人享有的所謂自決原則。
從本質上說,故意提供虛假信息,使當事人對自己的意誌作出虛假表示的欺詐行為,是對其意誌自由的不當幹涉,不是對其意思的真實表示,從根本上說是對其自決權的侵犯,因此是無效的民事行為。盡管如此,根據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合意就是法律”,各國民法並不將其視為無效,而是給予被欺詐方全部選擇權,即他可以充分利用撤銷權:他可以對民事行為行使撤銷權使其無效,也可以利用撤銷權進行投機。在預定期間內,權利人可以觀望法律行為是否有利於自己壹方並作出決定。當然,各國對預定期間都有時間限制,以免法律關系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必須指出,欺詐者不享有撤銷權,但必須承擔這種不穩定狀態的負擔。
2、在締約過程中,有重大說明義務時,不作為構成欺詐。
Medicus認為:“欺詐是指故意(故意)造成某種錯誤”。在這裏,筆者認為應當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情況。關於動作的情況比較常見。這裏主要分析不作為構成的欺詐。
壹般來說......
詐騙罪解讀
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發布虛假信息的,詐騙不特定多數人;
(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
(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屬於前款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行為人認罪、悔罪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壹審宣判前,贓款贓物及賠償款已全部退還;
(三)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理解;
(五)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
第四條詐騙近親屬財物,近親屬知情的,壹般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確需以騙取近親屬財物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詐騙未遂,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詐騙不特定多數人,且詐騙金額難以查證的。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壹)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500次以上的;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詐騙既遂與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從重處罰的規定處罰;達到相同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論處。
第七條明知他人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渠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 * *罪論處。
第八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犯罪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清楚的,應當返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以按照被騙取的款物占本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孳息總額的比例返還被害人,但應當扣除已經退還的賠償金。
第十條行為人已將騙取的財產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移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三)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的詐騙財物源於非法債務或違法犯罪活動。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第十壹條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說明自2011年4月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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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詐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壹方故意向對方告知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壹般來說,詐騙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壹)詐騙人有詐騙的故意。欺詐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陳述是虛假的,會導致對方陷入錯誤的認識,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欺詐的故意包括兩個方面:壹是陳述虛假事實的故意;二是引誘他人誤解的故意。現實生活中,陳述虛假事實的情況並不少見,根據行為人的動機可以分為兩類:第壹類是行為人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構成詐騙罪的主觀要件;第二類是行為人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認為所陳述的虛假事實是真實的,即主觀上沒有陳述虛假事實的故意,此時不構成詐騙罪的主觀要件。但是,行為人是否具有陳述錯誤事實的故意,並不容易區分。這主要是由行為人的行為動機、知識和經驗以及所處的客觀環境決定的。(2)欺詐者實施了欺詐。欺詐行為是指欺詐者故意陳述錯誤的事實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構成欺詐的兩個方面。故意陳述錯誤事實,如將假冒偽劣商品描述為質優價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指行為人有告知對方真實情況的義務,而故意拒絕告知。沈默是否構成欺詐?根據大多數國家的法律,當行為人有義務說實話而不告知或保持沈默時,就構成欺詐。我國法律對沈默是否構成欺詐的規定類似於上述規定。比如第二十八條(《產品質量法》)規定,銷售者銷售不具有產品應當具有的性能的產品,應當事先向消費者或者用戶作出說明,否則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壹規定表明,在有解釋義務的情況下保持沈默構成欺詐。此外,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負有說明義務的人也不能保持沈默。(3)受騙人因詐騙陷入錯誤。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和其他重要情況理解上的缺陷。要構成詐騙,壹般要在被騙者的錯誤認識和詐騙者的詐騙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換句話說,如果欺詐者訂立了合同,就必須是欺詐者提供的虛假信息與合同內容密切相關,欺詐者因欺詐者提供的虛假信息而對合同內容產生了誤解。(4)欺詐人因錯誤而表示意誌。如果欺詐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因為欺詐而作出的,則不構成欺詐。這說明欺詐人的意思表示與欺詐之間存在因果聯系。
詐騙犯是什麽意思?
騙子。世界上的詐騙犯可以分為三類:第壹類叫做白鷺,以騙取人們的錢財為目的;第二種叫紅鷺,帶妳進入布局優美的骨灰盒;第三種是前兩種的天敵克星,專門針對白鷺和紅鷺,人們給它們起了壹個很有名的名字“黑鷺”。
欺詐的要素
欺詐故意欺詐故意是指行為人故意欺騙他人,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被欺騙人陷入錯誤的認識,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欺詐者的欺詐欺詐是指欺詐者在其語言、言語或活動中隱瞞事實,並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即使受騙人陷入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仍捏造事實、改變事實或隱瞞事實的行為。欺詐有兩種表現形式:作為和不作為。被害人因詐騙而對被害人產生的錯誤認識,不是因為自己的疏忽,而是因為詐騙分子的詐騙。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和其他重要情況理解上的缺陷。欺詐者錯誤地表達了自己的意誌,這意味著思想家對外表達了建立法律行為的意圖(《王黎明民法新論》第壹卷,第376頁)。可見,意誌的表達是壹種行為,是空想家對外表達自己心理狀態的行為。它由三個要素構成,即有效意思、表示行為和表示意思。能指與所指希望使自己表達的內容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有效的意思;表達行為者內心意思的方式,即表現行為;通過表達行為來表達外在的意思,就是表達意思。欺詐違反了法律和誠信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則,要求當事人以善意、誠實、自覺的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規定這壹原則是為了平衡當事人和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欺詐:使對方產生錯誤的認識,這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造成的;即使對方存在壹些判斷失誤,也不妨礙欺詐成立。
欺詐和詐騙的區別
在民事活動中,壹方當事人故意隱瞞事實,使另壹方當事人產生誤解,損害其利益並從中獲利,屬於民事欺詐。詐騙是行為人捏造事實,隱瞞真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雖然二者在客觀表現上有相似之處,但在構成要素上仍有明顯區別。
(1)主觀方面:民事詐騙分子的主觀目的是通過欺騙、哄騙、引誘等手段,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做出對其不利、對詐騙分子有利的行為,通過“履行義務”的合法形式謀取非法利益。其本質是“非法獲利”,主觀故意是間接的。另壹方面,欺詐則不同。行為人主觀上完全沒有承擔義務的動機,只是企圖捏造事實迷惑被害人上當受騙,交出財物並非法占有。其主觀意圖是直接的。
(2)客觀上講,犯罪詐騙分子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使用假身份、假證件甚至假姓名、假地址,以免得手後受到法律追究。另壹方面,民事欺詐者不需要偽造身份、虛構地址、偽造文件等。,且壹般具有合法的民事主體資格。
(3)在內容上:刑事詐騙的行為人完全是虛構事實,無中生有,根本不具備履行義務的能力和條件。欺詐者在壹定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誇大、放大,部分不真實,具有壹定的承擔義務的能力和條件,也就是說,其行為中有合法的民事內容。
(四)從後果上看,犯罪詐騙分子往往騙取巨額財產用於非法占有,嚴重擾亂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秩序。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雖然詐騙也是違法的,但是其嚴重程度還是在民事違法的範圍之內。關於民事欺詐,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作的民事行為無效。”對於無效的民事行為,法律規定雙方應當返還財產,欺詐方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