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齊齊哈爾市土地收購儲備辦法

齊齊哈爾市土地收購儲備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完善土地使用制度,促進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的土地收購儲備。本辦法所稱市區是指龍沙、鐵鋒、建華、富拉爾基、梅裏斯、昂昂Xi、碾子山七個區。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收購儲備,是指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依法通過收回、收購、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並儲備供應(以下簡稱“收儲”)的行為。第四條本市堅持政府調控、效益優先、保障重點項目用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公共利益和城市規劃調整而拒絕收回納入土地收儲範圍的國有土地。拒絕收回或者購買的,不得進行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未收儲的土地原則上不得供應。第五條市土地收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規劃、協調、審議和決定本市土地收儲的重大事項。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土地收儲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具體的土地收儲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國資、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和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土地收儲工作。

除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外,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土地收儲活動。第六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等,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建設、財政等部門。,編制土地收儲計劃和年度土地收儲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本市土地收儲工作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工作獎勵或者業績獎勵。第二章收儲範圍和方式第八條下列範圍的土地可以收儲:

(壹)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重點是已授予轉讓權但逾期未開發利用的閑置土地);

(二)收購土地(包括改制企業用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國有農用地收回和集體土地征收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應當收儲的土地。第九條土地收儲采取國有土地收回、收購、國有農用地收回和集體土地征收的方式進行。

(1)收回。依法應當收回的國有土地,經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辦理手續後,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收回。

(2)收購。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被收購土地使用權人協商收購補償事宜,達成協議後,對其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收購。

(3)收回國有農用地和征收集體土地。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收回國有農用地和集體土地。第十條土地收回、收購補償費通過以下方式確定,經市土地收儲領導小組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壹)依法收回土地的,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依法給予適當補償;

(二)收購符合公共利益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需要的劃撥土地,按基準地價的5%予以補償;

(三)企業、事業單位在產權制度改革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SASAC批準的生產改革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及有關政策確認的實際成本給予補償;

(四)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收購價格以土地評估價格減去原土地使用權人使用土地期間的出讓金部分確定;

(五)收回國有農用地,按照土地登記用途和使用權類型的評估價格給予補償,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附著物按政策給予補償。第三章收儲程序第十壹條土地收儲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確定采購和儲存對象。根據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將土地納入收儲計劃;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並經市政府批準納入收儲計劃的土地。

(2)權屬驗證。市土地儲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對被儲備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權屬進行核實。

(三)征求意見。根據核查結果,市土地儲備中心將征求規劃、建設部門對擬收購土地的意見,規劃部門出具建設用地規劃條件說明及附圖,建設部門出具必要的權屬證明。

(四)制訂調查計算計劃。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擬收儲面積情況,制定區土地收儲調查測算方案,向市政府申請撥付區土地收儲調查評估測算資金。

(五)發布公告。城投公司根據市政府的委托,申請市拆遷辦對倉儲區予以封閉並予以公告。其中,國有農用地收回和集體土地征收由市政府公布。

(6)現場調查和計算。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成立,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財務評估中心、城投公司、土地征收工作站、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棚改辦等單位組成,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委托的拆遷調查承辦人和中介機構組成的調查計算組,進入封閉現場進行調查評估計算。市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當同步進行審批。

(七)制定收儲補償安置方案並落實資金。涉及拆遷安置的國有建設用地收儲(下同),由城投公司按照市政府委托(下同)根據調查評估結果,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國有農用地收回和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並根據調查評估結果制定國有農用地收回和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企事業單位的土地收購補償工作,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調查和評估結果,制定收儲計劃。上述方案經市土地收儲領導小組審定後,報市政府批準。由財政部門落實儲備資金,按照補償安置方案中補償金額的5%-10%撥付到市土地儲備中心土地儲備專用賬戶,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分別撥付到市城投公司和土地征收工作站。

(8)簽訂合同。國有建設用地收儲後,由城投公司與拆遷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收購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以下簡稱《收回、收購、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國有農用地和集體土地征收由市征地工作站履行法定征地程序後實施。企事業單位土地收儲後,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收購土地使用權的企事業單位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及附著物收回、收購合同》。

(九)追償、收購、追償。城投公司應當按照收回、收購和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向被拆遷人支付收回、收購費用。國有農用地收回和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由市征地工作站執行。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與被收購企事業單位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收回、收購合同》,支付被收購土地使用權的收回、收購補償費。

(10)拆遷安置。國有建設用地收儲涉及拆遷安置的,由市拆遷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省、市房屋拆遷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拆遷補償安置由城投公司實施,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協調配合;涉及棚改地段的,市棚改辦負責全過程監管。國有農用地收回和集體土地征收涉及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拆遷安置的,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 上一篇:內蒙古自治區實施《行政復議條例》辦法
  • 下一篇:“清平樂村民居”是什麽字?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