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或者冒用。
《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要求賠償損失”。
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46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參考資料:
壹審判決作出後,齊玉玲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除了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提出異議外,她主要是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並沒有放棄受教育權,被上訴人確實* * *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權,從而損失了壹系列相關利益。基於此,請求二審法院判決:(1)陳曉琪賠償其因姓名權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精神損失5萬元;(2)被上訴人應賠償* * *侵犯受教育權造成的經濟損失654.38+0.6萬元,精神損失35萬元。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認為,本案在法律適用上存在壹些疑難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作出了《關於憲法保護的公民基本受教育權以侵犯姓名權的方式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該決定全文如下: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妳院《關於齊玉玲訴陳曉琪、陳克正、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壹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人通過侵犯姓名權,侵犯了齊玉玲依據憲法規定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特定的損害後果,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收到《批復》後,繼續審理該案,認為:“...由於被上訴人滕州八中未將統考成績和委托培訓成績告知齊玉玲,並將錄取通知書交給前來冒名頂替的被上訴人陳曉琪,陳曉琪得以在陳克正的策劃下上學。由於集寧商業學校對新生審查不嚴,在沒有準考證或有效證件的情況下錄取陳曉琪,使陳曉琪化名上學成為事實,使齊玉玲失去了接受委托教育的機會。陳曉琪冒名上學後,被上訴人滕州市教委幫助陳克正偽造體檢表;滕州八中幫陳克正偽造了學期評估表;濟寧商業學校違反《檔案管理辦法》允許陳曉琪自帶檔案,為陳克正提供了更換檔案材料的機會,致使陳曉琪不僅化名上學,而且化名工作,從而使侵權行為得以延續。這壹侵權行為是由陳曉琪、陳克正、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的故意和集寧商業學校的過失造成的。這種行為表現為侵犯齊玉苓姓名權的形式,其實質是侵犯齊玉苓依據憲法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被上訴人應當對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承擔民事責任。
由於被上訴人侵犯了上訴人的姓名權和受教育權,齊玉玲沒有接受高等教育,只好復讀。她交了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增容費,還交了訴訟的律師費。這些費用是被侵權人受教育權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由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正賠償,其他上訴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懲罰侵權行為,被上訴人陳曉琪在侵權期間的既得利益(即以上訴人齊玉玲名義領取的工資,扣除陳曉琪必要的生活費後)應判給齊玉玲,陳曉琪、陳克正應進行賠償,其他被上訴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陳曉琪等人侵犯了被上訴人齊玉玲的姓名權,判處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是正確的。但原審判決認定齊玉玲放棄接受委托教育,缺乏事實依據。齊玉玲要求被上訴人承擔侵犯其受教育權的責任,有理有據,應予支持。"
故依照憲法第四十六條[5]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部分維持、部分撤銷棗莊中院的壹審判決,判決:(1)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正賠償齊玉玲受教育權受侵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上訴人濟寧市商業學校、滕州市第八中學、滕州市教委承擔連帶責任。(2)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正賠償齊玉玲受教育權受侵害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以陳曉琪以齊玉玲名義領取的工資扣除最低生活保障金計算)465438元+0.045元,上訴人集寧商業學校、滕州市第八中學、滕州市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正、集寧商業學校、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賠償齊玉玲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