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主要內容之壹是依法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我國目前的公司登記實際上采取的是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申請公司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的真實性負責。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核實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應當依法進行核實。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完整的申請材料是指申請人依據有關企業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材料法定形式是指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期限、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符合規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材料真實性是否承擔相應責任的答復》指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及證明文件真實性的責任由申請人承擔。
登記機關的職責是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有關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是否齊全,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及其記載事項是否符合有關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登記機關在公司登記時,只依法審查申請材料是否具備形式要件,其職責是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有關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是否齊全,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記載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擴展數據:
鑒於我國法治水平還比較低,社會法律意識極其淡薄,如果實行純粹的形式審查,將會產生更多的“空殼公司”、“三無企業”,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危害交易安全。
結合我國地方事務,完善我國工商部門的企業登記審查制度,應以形式審查為總準則,同時賦予登記機關實質審查的職能;在實質審查中,審查的重點應從對經濟性質和經營範圍的核實轉移到對企業創辦人和註冊資本的審查上來。
(A)形式審查作為壹般標準,側重於審查的效率。
我工商部門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依法提交了所有必要的文件、證件、資料,文件、資料是否規範,所載項目是否齊全。只要符合上述程序要求,我們工商部門就可以審批設立,提高了審查效率。
但本次登記的效力僅限於向社會公示,我工商部門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負責任。為防止企業隨意亂設,危害交易安全,應加大發起人責任,特別是虛假登記責任,引導形成良好的社會自律機制。
(二)相機實行實質性審查,註重審查的安全性。
我國工商部門以形式審查為總標準,但仍享有根據實際情況自由裁量是否需要啟動實質審查的職能。實質審查可以與設立過程中的形式審查同時進行,也可以在企業設立後實施。
如發現申請設立的企業或已設立的企業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性條件,我工商部門可不予登記或撤銷有效登記,以確保審查安全。同時,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應當允許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情形下申請企業設立無效或者撤銷。
(三)實質審查重點發生變化,效率與安全並重。
以形式審查為總標準時,強調效率,但同時實質審查的重點是核實企業的經濟性質、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目的是加強企業的準入控制和行業管理。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質審查的意義在於確認市場主體的資格,因此審查的重點應轉移到對企業創始人和註冊資本的審查上來,以有效保證市場交易主體的行為能力和信用基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確保安全與效率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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