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第八十六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4)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對勞動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損害。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招用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每人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單位或者其投資者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承包單位和個人承包經營者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