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開發法[2008]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SASAC,各中央企業:
為進壹步加強國有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規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崗位資格評審工作,特制定《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崗位資格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6號),現印發給妳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遵照執行,並及時反映工作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SASAC)
08年4月29日國企法問工作崗位。
編輯本段《等級資質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規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崗位資格評審,根據《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崗位資格的評審和管理。
第三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
省級SASAC負責指導和監督地方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崗位資格評價工作。
第四條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崗位資格評審的範圍是指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並在企業從事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
第五條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崗位資格評審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1)個人申請;
(二)單位推薦;
(3)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四)授予崗位等級資格;
(5)備案。
第六條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崗位資格分為企業壹級法律顧問專業崗位、企業二級法律顧問專業崗位和企業三級法律顧問專業崗位。
第七條企業級法律顧問專業崗位資格相當於專職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企業二級法律顧問專業崗位資格相當於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崗位資格。企業三級法律顧問專業崗位資格相當於中級專業技術崗位資格。
第八條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崗位資格評審應當堅持客觀公正、註重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業績的原則。
國務院SASAC和省級SASAC要完善制度,嚴格條件,規範程序,加強對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崗位資格評審的監管。
第九條申請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崗位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二)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並按照規定登記備案;
(三)具有相應的法律專業基礎理論水平和分析、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工作能力,在企業從事法律事務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工作滿規定年限並經考核合格;
(四)具備履行相應崗位職責所必需的計算機和外語基本能力。
第十條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並按規定註冊的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經個人申請,單位考核合格,可評定為企業三級法律顧問專業崗位資格。
第十壹條申請企業二級法律顧問專業崗位資格的人員,應當系統掌握法律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企業法律事務和企業管理經驗,能夠有效組織協調處理企業重大疑難法律事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資格滿5年;
(二)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滿2年;
(三)現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並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滿2年。
第十二條申請企業級法律顧問專業崗位資格的人員,應當精通法律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企業法律事務和企業管理經驗,能夠勝任企業1部門或1系統法律事務的組織協調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企業二級法律顧問專業崗位資格滿5年;
(二)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5年以上;
(三)取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三條國務院SASAC負責指導中央企業壹級法律顧問職業資格評價工作。
省SASAC負責指導地方國有企業壹級、二級、三級法律顧問職業資格評審工作。
有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的中央企業負責本企業二、三級法律顧問專業崗位資格的評審工作。
具有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的中央企業,是指經政府人事部門批準、授權、備案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的企業。
第十四條沒有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權的中央企業,可以委托有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崗位資格評價權的機構或者企業進行。
第十五條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崗位資格證書由國務院SASAC印制。
第十六條企業法律顧問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認定機構降低其崗位等級直至取消其專業崗位等級資格,並收回其崗位等級資格證書:
(壹)違反職業道德,惡意串通,損害企業利益;
(二)因過失或重大過失,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損害企業聲譽的;
(三)連續兩次未按照規定登記備案的。
第十七條相關評審機構在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崗位資格評審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的,由國務院SASAC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取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
相關評審人員在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崗位資格評審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在企業從事法律事務工作壹定年限、具有相當程度、尚未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人員,或者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但尚未註冊的人員,可以由相關評價機構評定為企業法律顧問助理崗位資格。
企業法律顧問助理資格相當於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第十九條國有股份制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崗位資格評審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中央企業、省屬SASAC和相關評估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由國務院SASAC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國家經貿委、司法部《關於印發〈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7]26號)規定的, 凡具備原人事部《關於調整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人事部〔2002〕21號)和原人事部《關於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及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人事部〔2005〕55號)規定的報名條件的,均可報名參加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詳見附件1)
(壹)取得法學、經濟學或者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公司法或者經濟學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非法律或者經濟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公司法或者經濟類工作滿5年。
(二)取得法學、經濟學或者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3年,其中公司法或者經濟學專業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非法律、經濟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公司法或者經濟類工作滿3年。
(三)取得法學、經濟學或相關專業或研究生班雙學士學位,工作滿2年;或非法學、經濟類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公司法或經濟工作滿2年。
(四)取得法學、經濟學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1年;或取得非法學或經濟學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公司法或經濟學專業1年。
(五)獲得法學、經濟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或取得非法學或經濟學博士學位,其中從事公司法或經濟工作滿1年。(六)不具備上述學歷,但通過國家統壹組織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並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