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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海員外派管理,提高中國海員整體素質和國際形象,維護海員合法權益,促進海員外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條例》和國際勞務合作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機構外派海員。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海員外派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在全國統壹實施海員外派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船員外派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海員外派遵循“誰派出誰負責”的原則。從事海員外派的機構應當對其派出的海員負責,並做好海員在船工作期間和上下船期間的外派保障工作。第二章船員勞務派遣機構資質第五條從事船員勞務派遣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二)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600萬元人民幣;

(三)有三名以上熟悉外派海員業務的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理系統;

(5)法定代表人無故意犯罪記錄。第六條申請海員外派的機構應當提交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第七條申請海員外派的機構,應當向工商登記的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工商登記沒有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的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提交。第八條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並將審查意見和核查情況連同申請材料壹並報送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審批。第九條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收到報送材料後,根據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審核意見、核查條件和申請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第十條國家海事管理機構作出批準海員外派決定的,應當向申請機構頒發《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海員外派機構資格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第十壹條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記載的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海員外派機構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二條境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委托海員外派機構在境內招聘海員。

外國駐華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開展海員外派業務。第十三條海員外派機構的資質應當進行年度檢驗。

年審主要審查海員外派機構資質的符合性及其合法經營和規範運作情況。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於每年2月至4月組織實施所轄海員外派機構的年度資格考試。第十四條海員外派機構應當在每年2月1日前向轄區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年審,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年審申請文件;

(二)年度報告,包括海員外派機構的資質、各項制度的有效運行和本規定的執行情況。第十五條海員外派機構通過年審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其《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年審欄中予以批註。第十六條海員外派機構年審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如期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海員外派機構資格證書》年審欄註明情況,通過年審;逾期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請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撤銷其海員外派機構資格,並依法辦理註銷手續。第十七條海事管理機構在年審中責令船員限期改正的,船員派遣機構在改正期間不得繼續派遣船員和對外簽訂新的船舶配員協議,但仍應承擔對被派遣船員的管理責任。第十八條海員外派機構應當在《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60日前,向轄區海事管理機構申請換發《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申請換發海員外派機構資格證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海員外派機構資格證書換發申請書;

(二)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材料。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員外派機構應當到頒發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資格證書註銷手續:

(壹)海員外派機構自行申請註銷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

(3)海員外派機構資格證書被依法吊銷或撤銷。第二十條海員海外儲備資金應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備用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守國家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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