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上海、江蘇、浙江、山東、廣東、廣西、重慶、雲南、青海省(區、市)發展改革委:
為穩步推進律師服務費放開,請妳委在擬放開律師服務費前,再次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研究評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價格放開後,刑事案件代理律師、勞動報酬代理律師、國家賠償代理律師的服務費會有什麽變化,包括增減幅度、變動幅度、影響範圍等。
二、除了對物價可能產生的影響外,是否還會給社會其他方面帶來影響和問題。
三。建議分別與主管部門、幾家有代表性的律師事務所和相關委托人進行溝通和討論,充分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四,其他相關政策建議。
請將上述考核情況作出書面報告,並於10月08日前118抄送我公司(公共服務辦)。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司
2019 165438+10月12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
蘇法改肥法[2019] 1010號
省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房地產測繪服務等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省有關部門、單位:
為全面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完善價格主要由市場決定的機制,進壹步降低實體經濟成本,不斷改善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壹步清理規範政府定價服務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65 438+09)798號)要求,經廣泛研究和征求意見,決定進壹步縮小政府定價服務收費範圍,並繪制實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按照“凡是市場能自行調節的,就讓市場調節”的原則,對《江蘇省政府定價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蘇發改府價發(2019)205號)所含項目進行調整。以下8個項目由政府定價改為市場調節價:(1)房地產測繪服務收費(預測和實際測繪);(2)民航機場延伸服務收費(機場客運班車費、機場行李打包服務費);(3)涉外事務服務費(APEC商務旅行卡代理費);(4)具有行業或技術壟斷性的公用事業提供的與主營業務相關的服務收費(供熱服務收費);(五)電動汽車充換電收費(充換電服務費);(6)港口服務費(港口船舶岸基供電服務費、港口引航拖輪及省內中央定價以外的其他壟斷性服務收費);(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費: (八)司法服務費(律師服務費、基層法律服務費)。
二是收費單位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等法律法規,根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價格;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和明碼標價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要自覺規範收費行為,既要對非服務收費或降低服務標準收費,也要強制服務和收費,切實為消費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三、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行業內相關收費單位的監管,引導收費單位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優化服務質量,誠信經營;督促收費單位加強行業自律,不斷完善內部收費管理制度,不得組織實施價格欺詐、串通等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密切關註實行市場調節價後相關服務領域收費變化情況,加強監測預警,關註輿情,積極做好應對工作。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市場監管,及時查處各類違法行為,有效規範市場秩序。
五、本通知自2019 12 1起執行。此前與本通知不壹致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