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企業合並mbth:企業合並結果: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分為:同壹控制下但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各方:公司自身定義、法律特征、分類、目的、發展、西方發達國家、國內、程序、目前存在的問題、定義:通過合並,合並前多家企業的財產變成壹家企業的財產,多家法人變成壹家法人,企業兼並是資本集中進而是市場集中的基本形式。在日本和歐美國家,只要合並不帶來壟斷劣勢,就被認為是合理的,甚至受到政府政策的鼓勵,但可能導致壟斷的企業合並會受到反壟斷政策的幹預。法律特征1。企業合並的參與方是公司本身,而不是股東。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是公司本身,而不是股東。2.企業合並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企業合並涉及相關公司的股東利益和債權,並可能涉及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轉移。必須依法規範企業合並行為。對於特殊類型的企業合並,除依法訂立合並協議外,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3.企業合並是壹種協議行為,不是行政行為。4.企業合並中的公司類型受到限制。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對公司合並采取類別限制主義,要求只有責任形式相似的企業才能合並。少數國家或地區采取非限制主義,被合並公司無論責任形式如何都可以被合並。分類1。根據中國企業合並準則1)中的標準劃分企業M&A戰略圖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參與合並的企業在合並前後最終受同壹方或多方控制,且該控制不是暫時性的。壹個概念:參與合並的各方在合並前後最終都受同壹方或多方控制,且控制不是暫時性的。b特征:①初始投資成本為在合並日取得的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中的份額。合並方取得的凈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合並對價賬面價值(或已發行股份面值總額)的差額,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權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②合並方為企業合並而發生的與企業合並直接相關的各項費用,包括為企業合並支付的審計費用、評估費用和法律服務費,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2)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參與合並的企業在合並前後均不受同壹方或多方的最終控制。概念:參與合並的各方在合並前後均不受同壹方或多方的最終控制。2.按照國際標準,企業在合並前的市場關系是1)橫向合並(也稱橫向壹體化、水平整合)。被兼並企業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原屬同壹行業,生產類似產品。2)縱向壹體化(也叫垂直壹體化)。被合並企業的兩方或多方在原材料的生產、供應、加工和銷售中存在關聯關系,處於生產和流通的不同階段。縱向兼並是大企業全面控制原料、生產、銷售各個環節,建立縱向組合控制體系的基本手段。3)融合與歸並。橫向合並和縱向合並同時發生,或者合並雙方或多方屬於行業不相關的企業。後壹種並購往往發生在壹個行業的企業試圖進入利潤率更高的另壹個行業時,這往往與企業的多元化戰略有關。3.按照國際標準,法律形式1的並購(也稱兼並與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並為壹個企業,其中壹個企業吸收另壹個或幾個企業為自己的企業,並以自己的名義繼續經營,而被吸收的企業在合並後失去法人資格並消失。2)合並(我國《公司法》也稱新合並)是指幾個企業協議合並,組成壹個新的企業。換句話說,這種形式的合並後,原有的企業不復存在,而是由新的企業經營。3)取得多數股權(簡稱收購)是指壹個企業購買或取得另壹個企業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或出資證明,並達到控制後者經營和財務政策的持股比例的壹種企業合並形式。4.根據國際標準1)合並的動機友好合並(又稱友好合並)是指被合並公司同意被合並公司提出的合並條件,並承諾提供協助,由雙方高級管理層協商決定合並的具體安排,如合並方式(以現金、股票、債券或其混合)、合並價格、人員安排、資產處置等。由於並購雙方都有並購意向,並且熟悉對方的情況,所以這種並購的成功率較高。這種合並方式是以協議為基礎的,所以也叫“協議合並”。2)惡意兼並(又稱敵意兼並或強行接管兼並)是指被兼並企業在被兼並企業管理層對其兼並意圖不知情或反對的情況下,強行兼並被兼並企業的行為。5.合並國際準則支付方式1)現金合並是指被合並方支付現金以換取被合並企業的所有權。現金合並的方式可以表現為現金換資產和現金換股票(2)股票合並,是指被合並企業采取增加發行公司股份的方式達到合並的目的。企業間合並的主要動機,可以表現為股票換資產和股票換股票,分別是:1。加快企業發展,如盡快擴大市場份額;企業合並2。經營和生產的多樣化;3.控制原材料和資源,以獲得更大的市場權力;4.實現規模經濟,組織批量生產;5.獲得稅收和金融利益,這與政府政策和金融企業的政策有關;6.吸收技術和管理能力,比如為了獲得某項技術而收購掌握了這項技術的企業;7.對經營不善的企業進行救濟;8.便於安排人員。發展中的西方發達國家自19年底以來,西方發達國家出現了四次大的企業兼並浪潮。第壹次是19年末到20世紀初。第二次企業合並是在20世紀20年代到30年代。第三次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主要是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初。第四次是在90年代。國內1。第壹次是在新中國成立後的1949-1965時期。* *經歷了三個階段的合並:1949-1956。這壹時期的合並主要是從建國初期具有社會主義改造性質的公有制經濟向私營工商企業的合並。1961-1962,行政合並;1963-1965政府設立大型信托企業試行。2.第二次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改革開放時期。壹種是自發的企業兼並活動,另壹種是有組織、有指導的企業兼並活動。這種形式的企業兼並活動較早出現在保定和武漢,其特點是兩地政府根據各自區域的特點,采取行政與市場相結合的不同協調方式來實現企業兼並活動。20世紀90年代,企業兼並不僅多樣化,而且規模空前。截至1993年底,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中化)、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中信)、首都鋼鐵公司(以下簡稱首鋼)是國際經濟界公認的三大跨國公司,它們主要通過並購實現跨國經營。例如,6月5438+0992,6月5438+065438+10月,首鋼通過參與國際競標,以1.2億美元收購秘魯鐵礦公司,成立首鋼秘魯鐵礦有限公司,成為中國在海外投資最大的全資企業。方案合並協議的訂立是公司合並的基礎,是參與合並的各方就合並的方式、存續或創辦公司的組織機構、各方債權債務安排等與合並有關的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書面協議。合並協議訂立後,不立即生效,必須經股東大會批準。股份有限公司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後生效。因此,合並協議是壹種具備成立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合並協議的批準事關股東權益,必須經股東大會批準。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和第103、106條的規定,企業合並是公司的重大事項,適用特別表決程序。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此外,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並協議,必須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的編制資產負債表是反映公司資產負債和股東權益的主要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是企業合並中必須編制的報表。企業還應編制財產清單,清單應準確無誤,以便清楚地反映公司的財產狀況,做到賬實相符。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各國公司法都在企業合並程序中規定了債權人保護措施。也就是說,它要求在企業合並決議作出後,有及時通知或公告債權人的義務。在法定期限內,債權人有權反對企業合並。企業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清償債務或者向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提供擔保。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企業合並違約。企業合並登記根據合並中不同公司的生死變動情況,可以分為三種情況:1。設立登記。企業的設立登記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前提,除非已經成立並取得營業執照,否則不得從事商事活動。2.變更登記。存續企業合並完成後,其股東、章程和資本結構發生較大變化,需要辦理變更登記。3.取消註冊。無論是新設合並還是吸收合並,都必然導致壹方或多方主體資格的消滅。這也是我國《公司法》第109條規定的法定解散情形之壹,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當前問題(1)立法存在漏洞,規範有序的企業合並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規支撐。雖然企業兼並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但現階段已經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舉措。然而,關於企業兼並的法律法規還很不完善。現行的合並立法沒有對合並的許多制度作出規定,許多關於合並的規定也只是散見於公司法、破產法等法律法規中。比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集體企業條例》等其他重要制度如合並的形式、合並的效力、合並的具體程序、被合並債權人的保護等都沒有規定。即使是對合並規定較多的公司法,在壹些重大問題上也缺乏規定,如合並合同、合並中異議股東的保護、合並對價和合並支付、簡單合並等。此外,我國至今沒有反壟斷立法,很難防止合並中的壟斷問題。(2)立法不統壹,甚至相互矛盾。在中國,企業根據不同的類型采用不同的企業立法。而企業合並立法又包含在相應的企業立法中,這就導致了企業合並的單獨立法。這種各自為政的立法缺乏協調,導致不統壹,甚至矛盾。這種混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企業合並概念和形式的差異。根據公司章程,公司合並的形式有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吸收合並中,壹個公司解散,另壹個公司存續;新設立的合並,合並各方解散。適用於非公司制國有企業的部門文件《企業合並暫行辦法》規定,企業合並“是指壹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者變更法人實體的行為。”顯然,這裏的“合並”不僅包括《公司法》規定的兩種合並,還包括吸收合並的內容。此外,《暫行辦法》還規定,企業合並包括負債、購買、吸收股份和控股五種形式。立法上對合並的性質和形式的不同規定,使得人們對合並的理解模糊不清,從而導致合並事務中合同條款概念的模糊。(2)企業合並的決策和審批規定的差異。有些規定缺乏合理性。考慮到平衡合並所涉及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原則,合並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公司法》的壹些規定仍存在不合理的因素。比如,關於平衡股東利益,第壹,沒有規定簡單合並,不利於保護大股東和提高合並效率;二是沒有保護異議股東(即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權)的規定,不利於保護小股東和公平合並原則。再如,關於債權的保護程序,規定被合並公司的公告程序過於復雜,債權人的異議效力過於嚴格,不利於債權人和股東利益的合理平衡,也不利於合並的邊界和效率。(3)市場不完善,中介機構不發達,政府行政幹預過多,企業兼並機制難以真正發揮作用。在企業兼並中,壹些政府行為是必要的。因為在現行體制下,很多行為完全由企業自己完成,沒有相應的機制,政府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推動企業兼並。但目前政府對企業兼並盲目幹預過多,壹些企業主管部門強制企業兼並,嚴重違背了企業兼並的基本經濟規律。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之壹是企業產權交易市場不完善。企業的合並是以市場為基礎的,這本身就是壹種資本運動。沒有壹個發達、開放的產權交易市場和資本市場,企業兼並必然非常困難。同時,中介機構在企業並購中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通常需要專業水平較高的中介機構介入,為並購雙方提供信息咨詢、牽線搭橋和資金支持。目前,我國中介機構參與企業兼並非常有限,主要表現在:信息少,咨詢服務功能弱;人員專業素質低;中介機構的主要業務僅限於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和法律咨詢。針對這種情況,我們應加大力度完善產權交易市場和資本市場,培育和發展中介機構,保證企業兼並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