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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名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我市地名管理,實現地名標準化、規範化,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和《雲南省地名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施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地名是指:

(壹)行政區域名稱:包括市、縣(市)、鄉(鎮、城市街道辦事處)、村辦事處(辦事處)、村(居)委會名稱;

(二)居住區名稱:包括城鎮中的自然村、斑塊村和街道、道路、巷弄、居民區、小區、花園式住宅、別墅、公寓、樓房、旅遊度假村(山莊)的名稱;

(3)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包括山、山脈、山峰、山口(隘口、隘口)、山脊、青(峽谷)、片、盆地(壩)、地形區、自然保護區、風景旅遊區、林場、牧場、河流、湖泊、池塘、島嶼等。

(四)交通設施名稱:包括鐵路、公路、橋梁、隧道、人行天橋、地下人行通道、索道、車站、停車場、碼頭、渡口、指揮調度中心、監管站(站)、訓練基地等名稱;

(五)公共場所名稱:包括廣場、園林、公園、名勝古跡、紀念地、旅遊地(含旅遊景點)、公墓、植物園、體育場(館、訓練或比賽基地)、公墓、植物園、體育場(館、訓練或比賽基地):廣播電視氣象臺等。

(六)水利電力設施名稱:包括水庫、大壩、攔河壩、溝渠、渡槽、排灌站、電站、變電站、監測站、閘門、大型管道等名稱;

(七)其他永久性、重要的、獨立的、具有定位和地名作用的企事業單位名稱及其他以地方地名命名的名稱。第三條市、縣(市)區民政局是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名管理的職能部門,其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二)、受理、審查和承擔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三)宣傳、推廣和監督標準地名的使用,審查、檢查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各種地圖和地名密集出版物的地名,糾正不規範地名,查處違法行為;

(四)、負責各類地名標誌(包括居民號、樓號、單元牌等)的設置和管理。)管轄範圍內;

(五)、收集、整理、鑒定和管理地方地名檔案和資料,編輯出版地名圖書和出版物,開展地名咨詢服務;

(六)、承辦政府和上級地名管理部門交辦的地名工作;

(七)、制定地方地名工作計劃、規劃,並組織實施;

(八)、組織地名理論研究。第二章地名命名和更名第四條地名命名應當從我市歷史和現狀出發,反映城市建設成就、歷史文化、資源和產品,突出地域特色,反映城鄉建設規劃,照顧人民生活習慣,體現地方和民族特色。地名的構詞要符合語法和邏輯,用詞要簡明、清晰、文明、規範。第五條全國市、縣(市)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全市鄉、鎮、城市街道辦事處名稱,縣(市)範圍內的村(辦事處)和大型自然地理實體名稱,鄉鎮範圍內的街、路、巷、巷、居民區、居民委員會、人工建築物、壹般自然地理實體和企業名稱。第六條壹般不使用人名作為地名。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為地名。禁止使用外國地名、人名、企業名、產品名或者商標命名中國地名。第七條壹般不使用“新村”、“新區”等數字和文字命名地名。禁止用上、下、左、右、前、後、橫、直、正、斜、豎等字命名地名。第八條地名使用應當使用國家確定的規範漢字,不得使用或者少用多音字和生僻字。不應使用繁體字、語義不健康的詞、自造詞或容易產生歧義的詞。第九條縣(市)區以下的行政區劃名稱壹般應當與駐地名稱壹致;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帶有地名的臺、站、港、場、樓、館、館、研究所等名稱,壹般應與當地地名統壹;派生地名應與主要地名壹致。第十條新建居住區、開發區、道路、橋梁、公園等新建改建項目的命名,必須在規劃(項目)確定後及時申報。未經批準,不得使用工程代稱,不得在規劃(工程)圖紙和文件上標註未經批準的名稱,不得在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上傳播,避免地名使用混亂。批準的項目名稱必須在圖紙(文件)上標明“臨時名稱”字樣。第十壹條地名更名包括:更名、調整或者統壹用字、改變讀音、撤銷合並、行政區劃調整等。第十二條為保持地名的穩定,確需變更地名的,應當聽取群眾意見,嚴格履行審批程序,不得隨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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