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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保證司法公正?

我們每壹個法官都要通過公正的司法審判和裁決,維護法律的尊嚴,讓正義之光普照大地,深入每壹個公民的內心。這樣才能真正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近年來,壹些司法案例因其強烈的價值沖突而迅速點燃輿論之火,最終影響司法權威。這就是備受公眾關註的山東“勸阻吸煙猝死”、“羞辱母親”案。盡管這兩起案件最終都被改變,並贏得了公眾的廣泛贊譽,但仍有很大的思考空間。有人說,兩起案件的改判充分說明審級職能的良好運行,正義只有以程序為保障才能實現。這樣的說法在法律人的認知中當然是沒有問題的。可惜,社會生活的邏輯不是法律邏輯。也許在公眾眼裏,此時的二審改判充其量是“被公眾批評後的修補”,刻著輿論壓力造成的印象。要想徹底扭轉這種現象,逐步贏得公眾的信任,時間的衡量是必要的,但除了時間,還要時刻自問:作為法官,如何讓公眾在壹個案件中感受到正義,讓判決呈現出理性與法律的融合;我們有什麽樣的制度設計來保證在壹些復雜尖銳的領域,司法判決更符合公眾的普遍預期?法官必須理解司法判決在當代的特殊意義。黨的十九大報告將加強公民思想道德建設、社會責任、義務和規則意識作為重要目標,凸顯其立足當下的重大意義。從目前來看,雖然國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社會主體規則意識的缺失實質上已經成為制約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筆者認為,這種邊界意識的模糊大致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個體之間的權利沖突在加劇,這反映了個體之間邊界意識的模糊。第二,個體道德的缺失反映了個人與社會界限的模糊感。第三,有些人對國家和個人的公私界限模糊不清。司法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保駕護航者,在當代的壹個重要作用就是通過法律的適用建立規則,樹立公民的邊界意識。權利和自由不是自私的,而是兼具正負兩重性,這也使得它們具有社會屬性。此時,邊界之爭很可能引發社會利益之爭,多元化社會價值觀的泛濫使得司法機關在邊界的設定上很容易引起廣泛關註甚至強烈批評。但無論如何,只有充分認識司法審判在當代和國家現代化進程中的特殊使命,才能從宏觀和微觀層面把握審判的價值選擇和方向。只有意識到邊界問題的敏感性和價值沖突,才能時刻提醒自己如何修正個體認知,使判斷符合普世價值。讓制度設計保障司法裁判功能的實現。正義的實現涉及復雜的認知。法官對生活世界的理解取決於他自身的經歷和修養。我們不贊成相對主義的正義觀,但恐怕必須承認,法官對法律和社會的認知與其個人主觀差異密切相關。既然要保障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就應該包容不同視角對同壹案件的不同看法。那麽,我們真正要考慮的不僅僅是如何發揮好二審審級的監督功能,而是如何通過制度設計保證司法裁判中法律規範目的的正確實現,如何防止個案中的個別化理解走得太遠。“讓法官審判,讓法官負責”是此輪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體現了中央對司法規律的深刻理解。但是,如何讓法官裁判好,還是壹個需要探索的大問題。長期從事壹線審判工作的法官都能感受到,繁重的審判工作讓法官或多或少失去了研究案例的動力,強烈的司法慣性會讓法官沿襲舊判,成為司法的“機械操作者”。有些案件被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很多時候是偶然的。壹旦被輿論炒作,法官就會有“自省”的意識,堅持或修正自己的慣性思維。這提醒我們,通過有效的制度設計,確保案件尤其是敏感案件的規範裁判,對於預防此類問題具有重要意義。愚見,可以考慮幾個方面:壹是加強大案要案的流程跟蹤。確保審判程序、事實認定和待判意見能夠得到有效監督。第二,強化合議庭的職能,保證合議庭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準確性。第三,努力完善法官會議制度在橫向和縱向上的系統結構。逐步強化法官會議的審議程序,通過制度設計,變“他的事”為“我的事”,避免“我對我的案負責,別人對別人的案負責”的心態,真正增強法官會議的專業性和嚴肅性。未來可以考慮通過模塊化的方式,將法官會議納入法官個人案件審理體系,作為績效考核的壹部分,納入法官整體考核體系,切實使法官會議成為保證案件質量、改變法官視野的有效手段。註重法律思維和方法,讓法律立足於現實生活。多年來,法律思維和方法的專業訓練在教育和實踐中仍然相當不足。任何壹門學科,從理論到實踐,從科學的角度,無疑都有自己獨特的思維方式。偏離了基本方法,制度預設結果的實現就會充滿不確定性。法律規範是抽象的評價體系,是用語言表達的。法律對行為的評價已經形成了壹個相對穩定的體系,它並不出現在語言的表層,而往往深藏在規範背後的法律體系中。法律的適用是行為評價體系的實施。法律的發現無疑是為了揭示立法者的評價意圖和評價順序。另壹方面,法律是用文字表達的,文字往往有壹個“語義空間”。法官必須做的是在語義空間內為特定法律選擇最恰當的含義。法官解釋確定性語義並考慮規範體系,對基於利益衡量的不確定性法律的概念和壹般條款進行解釋和補充後,才能適用於具體案件。要把握這些問題,必須具備壹定的法律思維,掌握法律的基本運用方法。目前,從筆者個人感受來看,法官往往處於壹種矛盾糾結的狀態。法官希望所有的法官都有法可依,追求理性的法律判斷,願意用三段論的演繹邏輯進行推理,但這些都要經過法律方法的運用,才能得到妥善處理。當然,法律不是真理的科學體系。然而,它可以為我們提供壹個方向,使我們能夠沿著理性的道路無限地走向正義的實現。法律思維和方法可以為司法者提供解釋和批判的依據,使司法者在多元價值中找到合適的路徑。因此,我們必須運用法律方法將法律邏輯與現實生活邏輯聯系起來,實現法律解釋中法律與現實生活的融合。堅守法官的職業定力和事關正義底線,讓正義的永恒之光普照大地。司法與民意的沖突無法完全消除,總有壹些人基於自己的判斷說出自己的價值觀。既要看到這種“對抗”的永久性,也要看到盡自己的努力消除沖突的可能性。然而,這種消除沖突的可能性並不意味著盲目屈服於外部壓力。相反,那種堅守真知灼見的“決心”,往往可能導致普世價值的回歸,最終喚醒大眾的記憶。司法的特點是法官追求法律規範目的的實現,判決註重法律效果的理性敘事。這與基於感性和碎片化信息源的大眾判斷完全不同。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必須從自己的專業角度考慮利益平衡。迎合消除沖突,最終不僅會損害司法權威,還會使法官喪失對正義的洞察力和良知,左右搖擺,畏首畏尾。因此,法官必須保持自身的專業實力,從而通過專業技術控制真正意義上的裁決,最終實現普遍的公平正義。我們每壹個法官都要通過公正的司法審判和裁決,維護法律的尊嚴,讓正義之光普照大地,深入每壹個公民的內心。這樣才能真正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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