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時代的需要和人民的期望
特種設備包括鍋爐、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通常在高壓、高溫、高空、高速的條件下運行。如果管理不好,容易引發爆炸、墜落等生產和工傷事故,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特種設備的數量迅速增加。以電梯為例。近年來,由於電梯老化,維護保養不及時、不規範,電梯非正常停、“困”甚至“吞”的情況時有發生。
以人為本、立法為民是中國立法工作始終堅持的壹項根本原則。立法是為了解決實踐中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這部法律是第壹部統壹、全面規範各類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法律。它的頒布標誌著我國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向科學化、法制化方向邁進了壹大步。
二、安全責任企業第壹
這部法律確立了“企業承擔安全主體責任、政府履行安全監管責任、社會發揮監督作用”三位壹體的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新模式,進壹步突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是安全主體責任。
在生產環節,法律規定了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的行政許可制度;在經營過程中,法律禁止銷售、租賃無證生產、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報廢的特種設備;在使用方面,法律要求所有特種設備必須在監管部門登記後才能使用。使用單位應當落實安全責任,定期對設備的安全運行進行安全檢查,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壹旦發現設備有故障,應立即停止運行,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這些規定是從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教訓中總結出來的。以前事故發生後,有些責任不清,政府為事故損害“買單”。這部法律是為了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督促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負責人樹立安全意識,切實承擔起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的責任。
第三,細化條款,強化執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進壹步提高立法質量,切實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這部法律從壹審的65條增加到現在的101條,補充和細化了很多有針對性的條款。
第四,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
政府部門對特種設備的監管,不應該是“保姆式”接過企業的責任,而是“警察式”監管,督促生產、銷售、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依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要求,壹旦發現違法行為,堅決查處。
依法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車站、碼頭、商場、公園等場所的特種設備進行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保障公眾知情權。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的安全狀況。同時要求監管部門建立完整的依法登記的特種設備監督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方便公眾查詢。
第五,珍愛生命,從自己做起。
每個人的生命只有壹次,每個生命的隕落都會給家庭帶來巨大的損失和痛苦。使用電梯和在遊樂園遊玩時,要註意安全提示,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指令;兒童乘坐自動扶梯時應由成人陪同;餐館和家庭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應該來自正規渠道。
光靠自己行動是不夠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堅持以人為本,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然而,法律的有效實施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和每個人的自覺安全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