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學校包括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和特殊教育學校。第三條學校安全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維護學校安全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學校、學生和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共同責任。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構建學校安全管理保障體系,將學校安全管理納入社會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建立政府主導、相關行政部門參與的學校安全管理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學校安全管理和學生安全事故人身損害救助。第七條建立健全學生人身傷害學校責任保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學校應為學生的人身傷害投保責任險。鼓勵學生和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商有關行政部門制定。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強化教職工、學生和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安全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學校安全知識宣傳,播放或者發布相關公益廣告。
每年3月的最後壹周是學生安全教育活動周。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安全管理職責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學校安全管理考核目標,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事故預警機制、應急救援、善後處置和責任追究制度,指導和監督學校建立和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第十壹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學校內部及周邊的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管理,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校園治安和消防工作,協助學校開展安全知識教育,依法處理校園治安案件。第十二條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學校及其周邊的安全管理。
學校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學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校長是學校安全管理的第壹責任人。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壹)建立並落實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
(三)建立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和應急機制,制定學校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四)開展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五)學校的日常安全管理;
(六)依法提前處理學校突發事件;
(七)做好校園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四條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學生人身安全的活動。第十五條學校工作人員在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時,應當履行保護學生的職責,根據學生的年齡和認知能力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制止危害其人身安全或者其他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學校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學校安全管理規定,不得侵犯、侮辱、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第十六條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配合學校落實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學校及其周邊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臺賬,及時跟蹤、指導和督促學校及其周邊的隱患整改。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學校建立突發事件處理機制,制定相應的處理預案。
學校應當設置報警求助設備、應急處置設備和安全通道,確保完好有效;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練,增強學生防範自然災害、溺水、火災、交通事故和治安違法行為的安全意識,提高逃生避險能力。公安、司法行政、地震、氣象、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