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環境信息依法公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四條企業是環境信息依法公開的責任主體。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管理制度,規範工作程序,明確工作職責,建立準確的環境信息管理臺賬,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記錄,科學收集相關環境信息。
企業公開環境信息所使用的相關數據和表述應當符合環境監測和環境統計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優先使用符合國家監測規範的汙染物監測數據和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數據。第五條企業應當依法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環境信息,披露的環境信息應當簡明、清晰、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六條企業公開涉及國家秘密、戰略性高技術、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和商業秘密的環境信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重大環境信息公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查閱報告。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非法獲取企業環境信息,不得非法修改已公開的環境信息。第二章披露主體第七條下列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環境信息:
(壹)重點排汙單位;
(二)對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要求的上市公司及其合並報表範圍內的各級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
(四)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以下簡稱發債企業);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環境信息的其他企業。第八條上市公司和債券發行企業在上壹年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環境信息:
(壹)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的;
(三)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按日連續處罰的;
(四)因生態環境受到侵害,被依法限制或者暫停生產的;
(五)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吊銷生態環境相關許可證的;
(六)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的。第九條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的企業名單(以下簡稱企業名單)。
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年度企業名單,並向社會公布。企業名單公布前,應當在政府網站上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期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
對企業名單公布後符合列入企業名單條件的企業,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下壹年度企業名單。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企業名單公布後十個工作日內報送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名單報送生態環境部。第十條重點排汙單位應當自列入重點排汙單位名單之日起納入企業名單。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在被列入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後,繼續列入名單,並延續至企業完成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後的第三年。
上市公司和債券發行企業連續三年被列入企業名單;期間再次發生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三年期滿後連續三年列入企業名單。
同時符合本條規定的兩個及以上條件的企業,按最長期限列入企業名單。第三章公開內容和時限第十壹條生態環境部負責制定《企業環境信息法定公開格式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並根據生態環境管理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企業應當按照準則,依法編制年度環境信息披露報告和臨時環境信息披露報告,並依法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