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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集資的法律規定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由於經營資金不足的問題,除了借款,有的企業還向職工集資,有的企業甚至向社會集資賺取高息。這些現象在企業破產中經常遇到。新破產法頒布後,破產企業向社會籌集的資金應屬於普通債權,這壹點應該沒有爭議,但破產企業職工籌集的資金應計入職工工資,作為第壹順序支付,這壹點有爭議。對此,筆者談談自己的看法,以供討論。

舊破產法涵蓋了1986年2月2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和1991年4月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十九章。1991年11.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1992 7月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意見》)、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8日《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高法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壹)項規定“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作為第壹順序清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破產企業所欠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作為第壹順序清償。這兩部法律只規定破產企業所欠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作為第壹順序清償,沒有關於職工集資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第壹款規定,債務人所欠企業職工的集資款,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壹)項規定的順序清償。但是,違反法律的高息是不受保護的。“籌集資金增加了社會的不穩定性,尤其是在企業破產的時候。企業向職工集資,形成對職工的債務。企業破產,員工當然享有對企業的破產債權。考慮到對職工等弱勢群體的保護和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司法解釋擴大了對《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壹)項的解釋,即將企業欠職工的集資款解釋為與企業欠職工的工資具有同等地位的破產債權,職工享有第壹順序的優先受償權。這是首個關於企業破產如何處理職工集資款的規定。高法關於企業破產職工集資款如何處理的規定,規範了全國法院在辦理破產案件時,對職工集資款不同操作的問題。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於2006年8月27日頒布,並於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應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對職工集資沒有特別規定。200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沒有明確規定職工集資問題,只是在第十四條規定“企業破產法施行後,破產人職工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壹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於新《企業破產法》對如何處理職工集資沒有明確規定,有論者認為新《破產法》對職工集資沒有特別規定,意味著他們不會得到特殊保護。不折股,集資款本質上是借貸關系,職工集資款應按普通債權進行第三順序清償。我不能同意這壹點。筆者認為破產企業職工集資款應與職工工資相等,在第壹順序清償。原因如下:

第壹,從國家政策來看,員工集資款應該作為第壹順序繳納。

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上,胡錦濤總書記明確提出,“要樹立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為壹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滿足人民的各種需求,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當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也要求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執法為民,就是要按照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要求,把實現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把以人為本、公正執法、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落實到政法各項工作中去。從上述國家的壹般政策和方針來看,從維護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把清償破產企業籌集的資金作為第壹順序是正確的。也符合《企業破產法》第132條的立法本意。

第二,把清償員工集資作為第壹順序是有法律依據的。

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第壹款明確規定,債務人所欠本企業職工的集資款,應當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壹)項規定的順序清償,這是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第三十三條和NPC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NPC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將對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該解釋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具有法律效力。雖然新《企業破產法》對職工集資沒有明文規定,但《企業破產法(試行)》對此也沒有明文規定,因為全國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經常會遇到企業拖欠職工集資的問題。考慮到職工利益和社會穩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高法條文時,對如何處理職工集資作出了規定。到目前為止,高法條文還沒有廢止,相關的法律解釋目前已經出臺。因此,筆者認為,2002高法條文中關於破產企業職工集資款處理的規定仍然適用,這是法律的規定,沒有廢止2002高法條文,也沒有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沖突。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處理企業破產案件中,破產企業仍欠職工集資的,參照《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的順序清償。員工籌資是壹個復雜的問題,在處理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正確區分員工集資和非法集資。所謂非法集資,根據國務院相關規定,是指向不特定社會對象集資,屬於應當取締的非法金融行為。非法集資的債權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只能在企業破產時作為普通債權按比例清償。集資中既有職工集資又有社會集資的,應區別對待。職工集資款按照高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辦理,社會集資款按照普通債權辦理。

2、正確區分集資行為和投資行為。根據上述規定,員工集資和員工投資有天壤之別,壹個優先,壹個不優先,要正確區分。首先要尊重事實,根據公認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其次,出現糾紛時,壹般以企業對員工的承諾來區分。承諾到期還本付息壹般是集資;承諾到期分紅,* * *承擔風險,壹般投資行為。企業強迫職工入股,法院確認入股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的,可參照高法規定優先受償入股款。

3.職工集資款的保護以合法權益為限。企業向員工承諾的高息不受法律保護,不僅妨礙高息優先受償,也不屬於破產債權,法院不予確認。不違反法律的利息部分可以認定為破產債權,但根據司法解釋的本意,不能獲得優先受償,屬於普通債權。因為不僅僅是員工的工資,法律也不承認工資利息優先。甚至根據我國破產法的規定,只有工資本身屬於破產債權,並不承認工資利息可以參與破產分配。畢竟員工集資款具有借貸性質,可以計息,但計算的利息不能優先償還。因為企業承諾給員工的利息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我認為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利率更合理,因為企業已經破產,債務償還率不會很高,按同期存款利率計息對其他破產債權人也不會太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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