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間未清償貸款存在兩大稅收風險:1。關聯企業之間的未償還貸款將面臨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風險。關於無償向他人轉讓資金的涉稅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三條規定,條例第壹條所稱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上述所稱“有償”是指獲得金錢、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公司之間或個人與公司之間的資金交易(無償借款),如果沒有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將不繳納營業稅。因為未還貸款沒有收入,不涉及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需要註意的是,壹個企業將閑置資金借給另壹個企業使用,約定該企業不收取利息,但另壹個企業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向其提供其他服務或商品的行為不能視為無償。只要企業間貸款沒有利息,稅務機關就會探索他們可能獲得其他經濟利益的渠道。如果壹個企業以低於市場價甚至無償的價格取得另壹個企業的勞務或商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這種關系判斷該企業的借款是壹種“有償”行為,進而確定其應稅營業額。如果真的免費,納稅人有義務證明其“免費”借款理由的合法性。如果是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從法律上來說,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關聯企業和非關聯企業都適用。換句話說,只要是真的,只要稅務機關認定不收取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核心是關聯企業之間存在“不合理的業務安排”,稅務機關有權分析判斷是否征收營業稅。根據國發[1995]第156號的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的征稅範圍,貸款是指將資金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壹規定,無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將資金借貸給他人的行為,都應視為出借行為,按照“金融保險”稅目征收營業稅。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或者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這裏的“權利”是指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的調整,所以這個“權利”是指“可以”而不是“必須”或“應當”,即稅務機關在作出應當進行調整的判斷後,可以使用這個權利。但正是因為稅務機關有這種權力,壹旦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出現低利息或無利息的情況,很有可能被稅務機關納入“稅收調節”範圍,以應對稅收風險。綜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非關聯企業之間的未償還貸款不需要繳納金融保險業營業稅,但關聯企業之間的未償還貸款需要繳納金融保險業營業稅。2.企業將銀行貸款無償借給他人而支付給銀行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將銀行貸款無償借給他人,本質上是將企業獲得的利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因此,稅務機關有權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核定其借貸收入,並適用營業稅暫行條例,按“金融業”稅目征收營業稅。關於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企業將銀行貸款無償轉讓給另壹企業,支付的利息與企業取得的收入無關,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針對上述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的涉稅風險,企業應采取以下控制策略:關聯企業間資金使用權轉讓使用時,不能無償使用;如果發生在壹個會計年度,壹般沒有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風險。跨年度貸款的,要用於補償,收息方要去地稅部門開發票。同時,根據財稅[2008]121號文的規定,關聯企業必須註意:接受關聯方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比例為2: 1。某企業將資金無償借給另壹企業的涉稅分析(1)案例介紹某企業將自有閑置資金300萬元暫時借給另壹企業6個月,協議約定不收利息。另壹家企業按約定返還企業300萬元,未向企業支付利息。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按照同期銀行利息還是其他方式計算利息收入並繳納相關關稅?稅務機關是否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另外,如果不是企業自己的閑置資金,而是企業的銀行貸款被另壹個企業無償使用,企業是否需要進行納稅調整?(2)涉稅分析根據上述關聯企業間未償還借款的涉稅分析可知,某企業將自有閑置資金300萬元暫時借給另壹企業6個月,協議約定無需支付利息,到期時另壹企業將300萬元返還給該企業。如果兩個企業沒有關聯,就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如果有關聯關系,則利息收入應按照同期銀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計算,並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有權核實利息收入。如果不是企業自己的閑置資金,而是企業的銀行貸款被另壹個企業無償使用,企業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五條
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涉稅罰沒收入,按照稅收入庫預算級次上繳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
稅務機關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稅收征管範圍和稅收入庫預算級次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