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風險。利用國家政策節稅的稅收籌劃風險稱為政策風險。政策風險包括政策選擇風險和政策變化風險。政策選擇風險是指政策選擇是否正確的不確定性。這種風險主要是由於策劃者對政策精神認識不足、理解不全面、把握不準確造成的。即策劃者認為自己采取的行動符合國家政策精神,但實際上並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比如某服裝廠接受個體經營者購買的紐扣,但由於未按要求完成購買手續,在稅務檢查時被稅務機關確認接受第三方發票,不僅取消抵扣,還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政策變動風險是指政策處方的不確定性。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體現國家產業政策,及時調整經濟結構,壹個國家的稅收政策不可能壹成不變,總是要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做出相應的變化,及時補充、修改或完善現有的稅收法規,不斷廢止舊政策,及時出臺新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說,政府的稅收政策總是不規則的,或者說是比較短期的。比如從1998 1到1999 65438+2,為了抵禦從1997席卷全球的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沖擊,刺激外貿出口,國家稅務局先後6次調整出口退稅政策,全國平均綜合退稅率提高了3個百分點;從1999到2001的三年間,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國內外各種經貿形勢的發展,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發生了11次變化;據《金融時報》報道,為便於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進行稅收再分配,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緩解人民幣目前面臨的市場升值壓力,逐步削弱亞洲金融危機後中國提高出口退稅率1998的影響,預計中國政府將從2004年起降低出口退稅率,即從目前的平均15%降至1658。同時,首先取消羊毛、鉛、焦炭、稀土、鎢的出口退稅;出口退稅政策將於2010左右全面取消。從現實的角度來看,這壹政策壹旦實施,那些依靠出口退稅生存的企業將面臨厄運,有的甚至會壹蹶不振。因此,政策的這種不規範或時效性會給企業的稅收籌劃(尤其是中長期稅收籌劃)帶來很大的風險。
2.運營風險。因為稅收籌劃的固有特點是與“法”共舞,即稅收籌劃往往在稅收法律法規的邊緣操作,幫助納稅人實現利益最大化;此外,我國稅收立法體系多層次,立法技術不高。不僅法律法規的內容存在很多模糊之處,而且法律法規之間也存在壹些沖突或摩擦,即使是專業人士有時也難以準確把握,給納稅人的稅收籌劃帶來很大的操作風險。在實踐中,經營風險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應用和執行不到位的風險,如因殘疾人比例不足享受福利企業優惠,因可再生資源比例不足享受環保優惠等。二是在系統的稅收籌劃過程中,對稅收政策的完整性把握不夠,導致稅收籌劃綜合運用的風險,如企業改制、合並、分立過程中各種稅收優惠的操作。根據有關規定,壹般情況下,被合並企業應計算資產轉讓收入,並依法繳納所得稅。被合並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到被合並企業彌補。但被合並企業向被合並企業或其股東支付的購買價款,除被合並企業的股權外,現金、證券等資產不高於所支付股權面值(或所支付股權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被合並企業可以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損益,也不計算繳納所得稅。合並前的所有企業所得稅事宜由被合並企業承擔。上壹年度虧損未超過法定補償期限的,被合並企業可以按規定在下壹年度實現的與被合並企業資產相關的收益繼續彌補。如果這些都不能得到系統的理解和全面的把握,綜合運用,就容易顧此失彼,導致稅收籌劃失敗的風險。
3.運營風險。稅收籌劃是壹種合理合法的事前籌劃行為,具有很強的計劃性和前瞻性。實踐證明,企業預期經濟活動的變化對稅收籌劃的效益影響很大,有時會直接導致稅收籌劃的失敗。因為稅收籌劃的過程實際上就是選擇稅收政策差異的過程。但無論區別是什麽,都要基於壹定的前提和條件,即企業未來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所選擇的稅收政策的特殊性。這些特殊性不僅為企業的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性,也給某些經營活動(經營範圍、經營地點、經營期限等)帶來了約束。)的企業,從而影響經營活動本身的靈活性。如果項目投資後經濟活動本身發生變化,或者對項目預期的經濟活動發生誤判,很可能失去享受稅收優惠的必要特征或條件,不僅達不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反而會增加稅收負擔。為引導外商投資,我國現行稅制對生產經營期超過10年的生產型外資企業實行“免二減三”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但是,生產性外國企業兼營非生產性業務,且非生產性業務收入超過業務收入總額50%的,將失去“生產性”企業資格,可能不再享受這壹稅收優惠政策。例如,某合資電子設備廠為生產性企業,尚處於減免稅期(減半征收15%)。由於其產品銷售不暢,將電子成套設備的零部件外包給其他廠家組裝,因此工廠既從事生產性經營,也從事非生產性組裝業務。如果企業的零配件組裝業務占其本年度業務總收入的50%以上,雖然企業仍處於減免稅期,但不能減半征收,只能按30%納稅。可以看出,為了享受“免二減三”的所得稅優惠政策,該企業在本年度對這兩項業務進行投資選擇時,應將非生產性裝配業務的規模控制在生產性經營的範圍內。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是壹成不變的,必須隨著市場的變化和企業戰略管理的要求進行相應的調整。因此,經營活動的變化總是影響著稅收籌劃方案的實施,企業必須面對可能的風險。
4.執法風險。嚴格來說,稅收籌劃應該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圖,但這種合法性需要得到稅收行政執法部門的確認。在這個確認過程中,客觀上存在因稅務行政執法偏差而導致稅收籌劃失敗的風險。由於我國稅法對於具體的稅收事項往往留有壹定的彈性,即在壹定範圍內,稅務機關有自由裁量權,而稅收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客觀上為稅收政策執行偏差提供了可能。也就是說,即使是合法的稅收籌劃行為,結果也可能是稅收行政執法的偏差導致稅收籌劃方案在實踐中不可行,從而使方案成為壹紙空文;或者被視為偷稅或惡意避稅而被追究,不僅得不到節稅的收益,反而會增加稅收成本,產生稅收籌劃失敗的風險。例如,我國增值稅法規定,個人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2000 ~ 5000元,提供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1500 ~ 3000元,每次納稅的起征點為150 ~ 200元。具體門檻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上述範圍內確定。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往往會遇到壹些來自基層稅務行政執法機關的觀念沖突和行為障礙。這種例子在媒體上有所披露,在實踐中也很常見。
此外,稅收籌劃還面臨著籌劃結果和籌劃成本得不償失的風險。比如沒有對企業的情況進行全面的對比分析,導致規劃成本大於規劃結果;規劃方向與企業總體目標不壹致的風險,表面上看是卓有成效,實際上企業並沒有從中受益,等等。這些都是稅收籌劃過程中的客觀風險,也是企業在稅收籌劃過程中應該研究和關註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