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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處罰

逾期未公示年度報告的處罰如下: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納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

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保障公平競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規範企業信息披露,強化企業信用約束,維護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監管效率,擴大社會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14年8月7日公布,自2014年10月0日起施行。

核心內容是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作為不同的信息公開主體,各個政府部門和企業承擔著不同的信息公開義務。政府部門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企業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報信息和其他信息,是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信息。這些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後,能夠全面反映企業的信用狀況,滿足社會公眾對企業信用信息的需求。

規定了壹些信貸限制和監管措施。這充分體現了政府放松對企業的直接幹預,從依靠傳統的行政監管手段轉向註重信用監管手段的運用。這些措施包括: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公開信息抽查、強化企業法定代表人個人信用約束、建立部門聯動響應機制等。

主要體現了以下四個特點:

首先是強化信貸約束措施。我們不再依賴傳統的行政處罰手段,而是更加註重通過信息公示和社會監督等手段,強化對企業的信用約束,充分發揮信用在維護市場秩序和有效轉變政府職能中的作用。這是最鮮明的特點。

二是體現部門聯動應對。在企業信息公示方面,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進本行政區域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各部門可實現企業信息互聯共享。在信用約束方面,各部門要建立聯動響應機制,做到“壹處違法,處處受限”。

三是強調企業社會責任。它規定了企業公布年度報告、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的義務。政府部門不事先審核公示信息。信息壹旦公開,全社會都可以查詢,將企業對政府的責任轉化為企業對社會的責任,促進企業誠信自律。

四是促進社會治理的形成。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可以使企業信息透明化,充分調動社會積極性,用社會化監管代替簡單的行政監管,形成信息充分享受的全方位監管,實現企業自律、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的有機統壹。

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八條企業應當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當年註冊的企業,從次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其納入經營異常名錄,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二)企業披露的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去除;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滿三年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

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五年內未發生第壹款情形的,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從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中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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