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零四條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本條是關於被申請人提供擔保後解除保全的規定。
這次修改民事訴訟法,在條文前面增加了“財產糾紛案件”壹詞。
壹、被申請人在提供擔保中的作用
保全的目的是保證未來生效判決的執行,避免對申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壹旦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未來生效判決無法執行的可能性就不復存在,申請人可能遭受的損害也可以得到補償,這也達到了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因此,沒有必要繼續實施保全。該機制的建立和運用具有雙重意義,既可以使生效判決的執行在今後順利進行,又可以避免因繼續保全而對被申請人財產功能的有效發揮造成客觀障礙。
具體來說,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也可以是多元化的,既可以是人身擔保,也可以是物質擔保;它既可以是實物擔保,也可以是無形財產權作為擔保。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擔保金額按照解除保全可能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計算,至少不低於被保全財產的價值或者金額。
二、什麽是“物業糾紛案件”
根據該條規定,只有在財產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才能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決定撤銷保全。原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只規定了財產保全。這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擴大了保全的概念,增加了行為保全的規定。並不是所有的保全都可以因為被申請人提供了擔保而被裁定解除。
在民事訴訟理論中,根據原告請求權的性質和內容,可以將訴訟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分別對應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支配權和形成權。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壹定的給付義務的訴訟,原告享有向被告主張給付的特定權利,這是給付之訴成立的基礎。根據給付的內容,給付之訴可分為金錢給付、物質給付和行為給付,如被害人請求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當事人之間存在爭議的權利或法律關系的訴訟。確認之訴必須具有需要訴訟救濟或保護的法益,確認之訴的判決壹般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如財產所有人因他人否認財產所有權而對其提起的訴訟。形成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改變某種法律關系的訴訟。在成立之訴中,當事人對既有法律關系沒有爭議,但對既有法律關系是否應當變更有爭議,如解除婚姻關系之訴和解除* * * *關系之訴。實踐中,由於訴訟的復雜性,訴訟競合的情況時有發生。如付款之訴的審理必須確認付款的權利義務關系,確認之訴是付款之訴的前提,成立之訴也是以確認之訴為基礎。
所謂財產糾紛案件,主要是指原告的訴訟請求涉及財產歸屬,要求被告以金錢或者金錢計算承擔給付義務的案件。這裏不使用較為理論化的訴訟分類,而是使用“財產糾紛案件”的表述,包括涉及財產權屬確認的訴訟和涉及給付金錢或物的訴訟。確認之訴的核心是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既可以是確認物的歸屬,也可以是確認侵權的存在。在最終判決作出前,為防止實際控制爭議財產的當事人轉移、隱匿、處分,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維持現行法律關系直至判決作出,屬於“財產糾紛案件”;在給付之訴中,金錢給付之訴和物質給付之訴,因其執行內容涉及財產的轉移,也屬於“財產糾紛案件”。在只有行為給付內容的判決中,執行標的只能是被執行人的行為,不涉及財產轉移;形成的訴訟案件是既有法律關系的變更,不涉及財產轉移。這兩起案件不屬於“財產糾紛案件”,不適用本條規定。
在非財產糾紛案件中,即使被申請人提供了擔保,也不能裁定解除保全。試想,在家暴案件中,丈夫是否可以因為提供了擔保而被解除並責令停止家暴保全?
因此,這裏規定的財產糾紛案件並不完全等同於財產保全案件,有些行為保全案件也涉及財產糾紛,如侵犯知識產權案件、普通侵權案件等,也屬於該條的適用範圍。
新人民訴訟法關於駁回起訴的規定新人民訴訟法關於駁回起訴的規定適用於下列情形:
第壹,駁回起訴是解決案件受理後的程序性訴權問題,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駁回起訴的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裁決,可以上訴,申請方式和不受理壹樣。主要區別在於,不受理適用於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駁回起訴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四個條件或者屬於第111條所列七種情形的案件,有相關規定。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
1.原告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訴訟,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原告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如聲稱的那樣,權利屬於他人或者他人的權利受到了侵犯。
3.沒有明確的被告。被告人信息不祥的,人民法院不能通知被告人出庭。
4.沒有具體的主張、事實和理由。如果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說不準賠償多少。
5、不屬於人民法院分管工作的範圍。如內部住房分配或內部工作責任制的內容。
6.無管轄權或根據分級管轄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第壹審案件。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原被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或者經濟案件的標的物由其上級法院管轄。
7.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提起訴訟的,除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以外,處理後應當告知當事人拒絕。判決、裁定生效後,原告、被告就同壹事實提出新的證據起訴的。
8、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得起訴,在起訴期限內。女方懷孕的,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9.不允許離婚、調解,經調解決定維持收養關系的,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再次起訴。
10,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11.雙方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的案件。當事人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但是,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12.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或者已經仲裁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案件未經勞動仲裁前置程序處理的,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3,依法不應當由人民法院在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在壹審法院判決後上訴,經二審法院審查的,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二、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受理的案件進行審理後,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不保護原告請求的司法行為。我們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問題,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由判決作出的實體請求。
拒絕索賠適用於以下範圍:
1.請求保護的實體權利未被侵害或者已被侵害,但造成的損失已由侵權人填補的。
2.與他人無爭議或雖有爭議但爭議已解決。
3、放棄實體權利,如訴訟時效。
4.被告不合格。對於前面提到的前三種情況,已經形成了被告人不具備資格的* * *認識,司法實踐中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爭議較大。
以上是駁回起訴的具體情況,看看是不是妳需要的。還是需要辭退案例清單?
新民訴訟法民法2016是否修改2016暫時沒有修改,也不可能修改15剛剛公布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新民訴法有抗訴期限嗎?民法上沒有抗訴,只有上訴!時限是判決生效後15日內!
抗訴是刑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關於判決支付欠款。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加倍給付金錢。
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新民訴法案原告死亡後,親屬能否繼續參加訴訟,由繼承人決定是否繼續訴訟,並不是所有親屬都可以繼承參加訴訟。民事賠償案件,遺囑繼承由遺囑人決定繼續訴訟;沒有遺囑,由法定繼承人* * *決定是否繼續訴訟;部分遺囑繼承由遺囑人和法定繼承人* * *決定是否繼續訴訟。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只要有壹個繼承人表示要繼承訴訟,訴訟就應該繼續。
人身關系的民事案件,即離婚案件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案件,原告死亡,訴訟終結。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求解釋第二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財產保全後,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該財產。
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解讀《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不執行仲裁裁決的;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壹)、(二)、(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意譯
民事裁判是指在訴訟或執行過程中,法院對案件的程序性和個別實體性問題作出的權威性裁判。主要解決案件中的程序問題,對於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等涉及實體問題的事項,也可以通過民事審判作出非終局判決。根據是否可以上訴,民事裁定可以是上訴裁定,如本條第(1)、(2)、(3)項,也可以是非上訴裁定,如本條其他項。
新破產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決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可以上訴。
公益訴訟的規定會納入新民訴訟法嗎?頒布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批準日期:2007年6月28日+65438。
發布日期:65438+2007年10月28日
實施日期:2008年4月01日
及時性:目前有效
法規類型:中央法規
修改背景
民事訴訟法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現行民事訴訟法是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1991通過的。現行民事訴訟法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發揮了巨大作用,但與此同時,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和利益關系日益多樣化,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民事糾紛日益增多,公民、法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民事案件數量大幅增加。人民法院在審判和執行過程中遇到了許多新的矛盾和問題,民事訴訟法的現有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要總結民事審判實踐經驗,修改完善民事訴訟法。
修改要點
民事審判監督程序作為法律規定的壹項特殊救濟程序,是保證判決公正的最後壹個訴訟環節。這次修改民事訴訟法,主要可以從三個方面解決上訴難:壹是進壹步明確再審事由。修改前,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申請再審的五種理由。現在把這五個理由規定為13,增加了壹段,把事情說得更具體,讓老百姓更清楚什麽情況下可以投訴。二是明確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規定了再審的審查期限。三是完善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同時,為解決執行難問題,增加了“立即執行”制度和財產報告制度,增加了執行的威懾機制,提高了對不履行判決、裁定的罰款數額。
關鍵解釋
確定申請執行期為2年。
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壹方為公民的為1年,雙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決定修改為: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修改決定還明確了該條款中提到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不再規定“企業法人破產清償程序”
為了解決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國有企業的破產還債程序問題,原民事訴訟法專門規定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2006年頒布的《企業破產法》對破產還債程序作出了統壹規定,適用於所有企業。因此,民事訴訟法的這壹章應予刪除。
明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具體理由
根據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審理案件所需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人民法院未書面調查收集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審判機構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未經傳喚,缺席判決;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延長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
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對此,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有些再審理由可能要到兩年後才能發現。根據“兩年內提出”的規定,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將原規定修改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兩年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發現審判人員在案件審理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決定對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加重處罰。
為解決“執行難”問題,對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增加了限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曝光等處罰措施。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修改後的決定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似乎沒有公益訴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