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原則
8.1.1職業病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8.1.2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員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8.1.3優先采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取代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8.1.4發生職業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公告欄,公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8.1.5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應當設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
8.1.6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傷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並配備現場急救用品、洗滌設備、緊急疏散通道和必要的避險區域。
8.1.7在放射性工作場所運輸和儲存放射性同位素必須配備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以確保接觸輻射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8.1.8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定期維護和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8.1.9由專人對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正常運行。
8.1.10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公司的合夥人。
8.1.11所采用的技術、工藝和材料應知曉職業危害。如果采用存在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和材料來掩蓋其危害,公司將對職業危害負責。
8.1.12公司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如實告知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
8.1.13員工因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發生變化,從事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有職業危害的作業時,公司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向員工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
8.1.14公司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員工有權拒絕從事有職業危害的作業,公司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
8.1.15員工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8.1.65438+
8.1.17從業人員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隱患。
8.1.18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上崗中、上崗後職業健康檢查,並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檢查結果。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8.1.19為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在規定期限內妥善保存。
8.1.20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公司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並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8.1.21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危害的員工,公司應及時組織搶救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公司承擔。
8.1.22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調離原工作崗位,妥善安置。
8.1.23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8.2女工的職業健康和安全
女職工在經期、已婚孕準備期、孕期、哺乳期由於生理特點,在工作和工作中遇到壹些特殊困難。女工應該得到特殊的勞動保護。
工傷認定、預防和事故管理
工傷認定
8.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8.2.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工作,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8.2.3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8.2.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8.2.5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2.6在搶險救災等活動中受傷,以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8.2.7某原部隊服役員工,為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因戰或因工負傷致殘,到公司後舊傷復發。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工傷。
1)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傷亡;
2)酒精中毒造成人員傷亡;
3)自殘或自殺;
8.3預防工傷
8.3.1公司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8.3.2應對新購貨物和服務的風險進行識別。如果存在職業傷害和工作危害,應告知員工並進行有效控制。
8.3.3及時向員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並不斷更新完善,防止因防護用品使用不當造成事故。
8.3.4各工作現場應嚴格執行現場管理制度。沒有管理制度的,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制定現場管理制度。提交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部批準實施。現場人員(包括外來人員)嚴格遵守現場管理制度。
8.3.5定期對容易發生工傷和職業病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進行監測。並做好監控記錄。記錄應顯示實際操作和狀態分析的指標。如果發現不符合項,應立即進行整改。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8.3.6對於公司以外的臨時工作場所,應確認管理制度,以確保我公司人員在現場的安全。
8.3.7建立員工個人健康檔案。全公司員工每兩年進行壹次健康體檢,醫務部根據健康體檢結果做員工健康檔案,主要顯示時間、員工整體健康狀況、個別患者情況。並向管理者代表報告員工健康狀況的相關信息。
8.3.8所有員工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工作標準,防止工傷事故,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
8.4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公司勞動人事部門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應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
企業未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a)工傷認定申請表;
b)與公司的勞動關系證明(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c)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信息。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完成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查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公司、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書的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定為工傷,公司不認定為工傷的,由公司承擔舉證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公司。
9.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管理系統
9.1勞動保護用品管理
9.1.1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勞動防護用品標準的,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領導簽字,報安全生產管理部審核,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後,由用人單位發放;
9.1.2根據企業發展需要,需要分配新的工作(或崗位)時,本標準(附錄A)中未列出的勞動防護用品,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補充;
9.1.3標準中規定的大型防護用品包括:單人防護服、夏季防護服、襯衫、防護皮鞋、膠(球)鞋、棉衣、雨靴等。
9.1.4本規定中的“發放”是指防護用品發放到個人,使用中發生故障或正常損壞後,隨時更換的易碎物品或發放周期難以計算的物品。但是,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以舊換新。“備用”是指不常用但必須儲備的特殊防護用品。它們不是給個人的,而是由團隊或單位集體保留的:
9.1.5對於特殊身材的員工,單位統壹安排,量身定做,加工適合其工作崗位的防護用品;
9.1.6安全生產管理部負責制定公司防護用品年度計劃,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質量,並定期檢查其發放和使用情況;
9.1.7采購部根據年度計劃,負責制定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並組織采購,對采購的防護用品質量負責。按規定時間和要求發放。如發現質量問題,購買者負責退貨,否則後果自負;
9.1.8各單位應根據標準,按工種、勞動防護用品種類和使用年限,於每年12月15日前編制下壹年度計劃,經單位領導審核簽字後,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審核匯總。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在12月30日前編制下壹年度計劃,並報主管領導批準。之後由分公司采購部組織采購,並按規定發放。
9.1.9各單位應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發明臺帳,認真填寫《勞動用品手冊》或《勞動保險卡》。掌握用戶數量,按照標準嚴格控制,做好收發工作。經批準領取集體備用防護用品的,單位領導應在領取和控制發放登記簿上簽字。使用中如發現質量問題,及時聯系采購部協商解決;
9.1.10從事多工種作業的員工,按其主要工種發給勞動防護用品,其他工種補充必要的防護用品,但使用時間相應延長(延長時間根據相應的工種轉換情況確定)。如遇特殊情況或出差,需增加防護用品時,可由使用單位申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審核,主管公司領導批準後發放。
9.1.11休長假(如產假、病假等)的員工。超過2個月)在休假期間不發給勞動保護用品;
9.1.12各單位臨時工、合同工、季節工、返聘員工、實習生等人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相應的防護用品,但需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審核備案;大件防護用品(工作時間不滿壹年的)可臨時發放舊的,工作結束後清洗歸還,轉出公司的人員應將使用過的大件勞保用品歸還;未返還交付物品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手續;
9.1.13員工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內部調動時,應攜帶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手冊》到調入單位,根據調入單位的工種(崗位)發放防護用品。勞動人事部門應將人員調動情況及時通知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9.1.14已配齊勞動防護用品的員工,轉移到不需要防護用品的崗位。除保留壹套工作服外,壹年內使用的其余大型防護用品應交回原發放單位。如果不還,可以固定價格留給我。定價方式是按照分配周期對原值進行折舊,以殘值作為定價依據。
9.2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9.2.1各單位應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管理,經常組織有關人員檢查各崗位、工種人員是否按規定要求佩戴上崗,不符合要求的予以糾正。壹經發現,公司將對不按要求著裝者進行處罰,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後果和責任:
9.2.3嚴禁在易燃、易爆、易燃燒和有靜電的場所為操作人員發放和使用化纖防護用品和帶釘底的護腳用品。電工進網必須穿絕緣鞋,特殊工作環境必須穿戴齊全(如;微波輻射、放射性等。);
9.2.4發放防護皮鞋和布膠鞋(運動鞋、防靜電鞋等)的工作崗位(或崗位)的工人。)按標準從事重物搬運、翻轉、加工、翻轉等容易造成傷害或紮破、刺破的作業時必須穿防護皮鞋、布膠鞋等足部防護用品。但為保證安全,由此造成的傷害事故,責任自負;
9.2.5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用於生產,嚴禁出售。如發現私自出售,除照價賠償外,罰款200元。非工作原因造成丟失或嚴重損壞的,由責任人本人申請,原價購買。
9.3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要求和樣式
防護服
9.3.1.65438+其上衣要求袖口緊、下擺緊、有暗扣、有蓋暗口袋,下衣為直筒或工裝褲,車工的上衣要求無下衣口袋;
9.3.1.2“阻燃防護服”應符合GB 8965-1988標準,上口袋應遮蓋。質地宜為阻燃純棉、阻燃鋁膜棉、阻燃滌棉等。(代號:ZY);
9.3.1.3防靜電防護服:應符合GBl2014—89-89標準(代碼:JD);
9.3.1.4防酸堿防護服:應符合GBl2012—89-89標準的規定。夾克上不應該有敞開的口袋,三緊式。如柞蠶絲、粗羊毛、氯纖維、滌綸耐酸工作服等。(代號Si);
9.3.1.5防微波防護服:應符合GBL 0436-89標準的規定。如絲布、包線微波防護服等。(代號:FFHW);
9.3.1.6防X射線防護服:應符合GBL 6757-97標準的規定。(代號:ff)主要包括防護圍裙和防護服;
9.3.1.7白大褂以布料為主;襯衫由純棉或滌棉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