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二)建築物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安裝、裝飾、拆除和維修工程;
(三)城市道路、隧道、軌道交通、城市照明、供水、排水、燃氣、熱力、汙水處理、環衛、垃圾處理、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園林綠化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相關貨物,是指構成項目組成部分,為實現項目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和材料。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相關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工程咨詢、項目管理等服務。第四條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範圍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壹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誠信信息管理系統,對招標投標當事人的誠信信息進行采集、審核、記錄、發布和管理。第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招標投標合議庭制度,負責對招標投標活動中資質等級提高、不同專業資質合並、投訴處理等事項提出意見。第二章招標第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的範圍和規模,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和標準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鼓勵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通過招標方式發包。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在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鼓勵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在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活動。
交易中心應當建立網絡安全機制、應急預案和系統管理制度,搭建信息采集、存儲和發布平臺,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提供信息發布、咨詢、電子招標等服務,並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第十條鼓勵招標當事人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
進行電子招標的招標當事人應當進入全市統壹的建設工程電子招標數據庫,全面真實地錄入相關信息,不得弄虛作假。
電子招標活動中使用的信息應當以招標數據庫中的信息為準。第十壹條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按照規定辦理了相關審批、核準和備案手續;
(三)有符合招標要求的技術資料或者設計圖紙;
(四)招標範圍內所需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實行項目代建制的,還應當出具招標人委托書和招標人與項目經理簽訂的協議;采用BT或BOT方式建設的,還應提供相關批準文件或材料。
與建設工程相關的貨物和服務的招標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第十二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將有關材料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壹)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資格;
(二)具有與建設項目相適應的技術、成本、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技術實力;
(三)有三名以上具備招標業務能力的人員;
(四)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投標人不符合自行組織招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簽訂委托合同,並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主要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委托招標,在公開擇優的基礎上確定招標代理機構。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