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之法,立法為公。
明清啟蒙思想家主張建立天下之法,反對壹家之法,要求立法為公,切實保護人民利益。他們對“法治”的看法都帶有壹定的民主色彩。它對啟蒙反對封建帝制的鬥爭,促進民主思想的誕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比如黃宗羲的《伊名待訪錄》就是資產階級改良派印刷並秘密發行的,在清末思想突變中威力無比。
作為壹位剛剛步入新時代的傑出啟蒙思想家,黃宗羲批判封建法律,主張制定反映國民利益的“天下之法”,實行法治。在黃宗羲看來,古代的聖賢、帝王有天下之心,所以他們的立法是以人民的利益為依歸的;但後來的君主都是用法律來治理世界,所謂的立法者是君主的法律,而不是“世界的法律”。他說: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無法。王夫之還認為,試定的目的是為公,體現公意的法“不以壹人疑天下,不以壹人私理天下”,其理、潛聖不可違。王夫之認為法律由私而公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預言了封建專制制度的必然滅亡,宣告了封建法制和正統法律思想的衰落。
明清啟蒙思想家認為“天下為主,君為客”。“天下為主,君為客”是君與天下關系的常態。妳經營的壹切都是為了全世界,而不是為了壹個人。後來的專制君主顛倒了主客關系。顧認為亡國與亡國的區別是:“改姓改名,即亡國;仁義充盈,至於引獸吃人,人必相食,謂之世亡。”在民君關系上,應接受“君為民”的觀點,將君、卿、醫置於“庶人之官”的地位。他們應該為人民服務,他們定制的立法當然應該符合人民的要求。
這些啟蒙思想家的思想是無可指責的,反映了民主的概念。不同的歷史背景和時代特征體現了不同的民主理念。清華大學人文學院的呂佳寫道,現代民主理念的核心原則是壹切權力來自人民,或者說國家權力來自人民的選擇,這是民主政治中應該實現的權利,是人民選擇的權利而不是每個公民自己決定的權利。這壹民主原則之所以能成為現代民主制度的規範原則,是因為它在理論上成功地論證了取代封建帝制的現代民主制度:壹方面,它證明了民主制度的正當性,即國家是人民自覺建立的政治組織,並不存在上帝選出的行使公共權力統治群眾的人,政府權力只能來自人民的選擇;另壹方面也證明了民主制度是有效的,即人民形成自己的政治社會,自覺遵守國家政權建立的規則和制度。民主制度還可以建立和維護社會秩序,民主制度是確認國家權力來源於人民選擇的政治制度。因此,對於壹個國家來說,無論處於社會發展的哪個階段,要想長治久安,就必須始終代表人民的利益。
法律作為國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應該反映人民的呼聲。人民掌握國家權力,可以充分調動社會責任感和主人翁精神,他們會管理好國家,而不會去想如何推翻政權,實現自己的權利。以立法為公的精神制定法律,實施法律,相信有利於法律的實施,有利於國家法制民主社會的建立。
批判君主專制,積極限制君主制。
君權與相權的矛盾在歷史上壹直存在,直到明朝出現了“胡漢奸案”,這實際上是以朱元璋為代表的君權與以胡為代表的相權的鬥爭,最終君權大獲全勝。宰相制度廢除後,由於沒有制約,皇帝的權威被推到了極致。在朱元璋正式廢除宰相制度165年之前,也就是公元1215年,西方民主政治史上最重要的文件之壹《大憲章》在英國誕生了。
明清啟蒙思想家針對君主專制達到頂峰的政治局面,提出了壹系列限制君主專制的措施。
黃宗羲提出了“法治”限制“君權”的法治觀。他認為應該加強相對權力來劃分君權,主張恢復宰相制度,使皇帝和宰相形成相互制約的趨勢。首相領導的“政務廳”與現代資產階級的內閣制頗為相似。他主張由君主和他的臣民* * *統治,從而削弱君主制。君主和臣民在共同治理國家的時候,要以人為本,互相商量,各司其職。他還主張地方分治,以控制中央集權。在黃宗羲的“法治國家”中,任何人都沒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
顧提出了反對君主“獨斷專行”的法律思想。他的亡國和亡國天下的區分,不再局限於感受壹個朝代的興衰,而是提出了“保天下”的新概念。在這種保護世界的新觀念中,既包含了反對清政府民族壓迫和野蠻屠殺的內容,也包含了反對暴政和專制的意義。
對帝制攻擊最猛烈的是唐甄。他反對封建專制的政法思想,真是“獨抒己見,事事從之”,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對後世有著重要的啟迪作用。他提出皇帝是賊的理論,認為君權被皇帝像賊壹樣攫取。皇帝都是賊,殺人的皇帝占了壹半,皇帝是萬惡之源。人們認為皇帝的天堂是建立在人民的血淚和痛苦之上的。他公開宣稱神聖威嚴的皇帝是人民公敵,應該被送上斷頭臺。他認為應該用法律手段限制君主,即可以“抑尊”來限制君主的權力,尊重禦史等官員的糾察權,真正做到“敬畏禦史”,允許壹定的思想和言論自由。他主張采納世人之言,為大多數人的利益而工作。這些主張有利於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從而有助於緩解人們的抵觸情緒。他的“抑尊”論,具有近代徐俊憲政思想的萌芽,對後世具有啟發意義。
帝制已經成為過去,但它對中國幾千年統治的殘余影響依然存在。封建思想和個人崇拜有時會出現,但我們要認識到,只要國家權力牢牢掌握在大多數人手中,就不會有個人獨裁,即使個人試圖獨自統治,也會被扼殺在搖籃裏。因為大多數人的智慧足以阻止愚蠢的事情發生,人民的力量是偉大的,不會被欺騙。現在,君權在我國已經不存在了,但它的警示功能依然存在。我們應該堅持民主,反對專制。
學校裏的討論,鄉村裏的討論。
在限制君權的措施中,學校討論國家大事不能說是帶有鮮明民主色彩的措施。
黃宗羲非常重視學校的作用,認為學校不僅是培養人才的場所,也是討論和議論政治的機關。明確提出:“天子所為不壹定是對的,天子所不壹定是錯的,天子自己不敢做,卻在學校公之於眾。”⑥.黃宗羲的校議雖與議會政治相去甚遠,卻有點從封建專制向現代議會制邁出壹小步的味道。
顧在主張限制君權、擴大地方官權的同時,還主張建立鄉議,保留清議。他說,“如果世界上有壹種方法,庶人不會討論它。不過,政教合壹的習俗,如果不完善的話,就是許的論述了。在這個世界上風俗最惡劣的地方,仍然有明確的討論,足以維持壹二。至於清議之死,那是戰爭!”這個命題實際上要求地主階級知識分子有機會討論政治得失,才能形成輿論。這壹主張具有民主傾向,具有積極意義。
這種多人討論國家大事的思想在今天仍然受到足夠的重視,比如我國的民主協商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行各種渠道和方式反映意見。可以說,當今社會更加重視輿論的作用,集中了大多數人的智慧,尤其是不同社會階層的意見。可以說,許多人的智慧都集中在作出壹項重大決策上,民主評議和民主決策逐漸成為各國廣泛采用的民主措施。任何人的話語權和言論自由都不會被非法剝奪,所以集中眾人的智慧才是明智的決定。
其他法律思想及其現實意義
第壹,法律不要繁瑣,法律要簡單明了。王夫之首先主張小罪不容忽視,大罪不容遺漏,反對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第二,主張犯罪應當依法處理;第三,關於無故進入人的犯罪,認為司法人員應當根據法理進行處罰,但監獄中允許無故進入人的犯罪;此外,還主張廢除酷刑,不得出獄,君主也應受法律約束。雖然在法治社會,法律不應該太復雜。重要的是法律能被有效地遵守和執行。只有這樣,法律才能發揮其應有的價值和作用。
第二,政治改革思潮及其更新。唐震認為,法律是在歷史的發展中產生的,應該隨著歷史的發展而變化。能有所為的統治者不能拘泥於舊的規則,而應根據時代的要求建立法規,根據實際情況規定禮儀制度,使之獨具新意。由於社會的發展變化,不會有永遠不過時的法律。任何法律要想保持生命力,就必須與時俱進,不斷適應社會的發展要求。
第三,任意法、任意道、任意人理論。在教育和依法治國、以德治國的同時,要註意選拔德才兼備的官員執法。道德、法律和人才是治理好壹個國家的基本要素。有了這些,壹個國家怎麽可能治理不好?
明清時期仍有許多啟蒙思想,如“嚴於官、寬於民、平等”的法律觀和“充分利用金錢、繁榮禮儀”的思想,對我們治理國家有壹定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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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想引用梁啟超的警告作為結論:“沒有壹個學派,壹切學問本質上都是有益無害的,切不可求思想統壹。”比如兩千年來所謂的‘褒某某,貶某某’,然而在學以致用的同時,還是尊重別人所學,這樣才不會淪為奴隸,重復上壹代學風的弊端。“因此,明清啟蒙思想應當被視為壹筆寶貴的精神財富,值得研究和學習。相信每壹次都會有不同的收獲,也會找到更多有益的治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