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這起案件的起因是這樣的。據說倪老板承包了村裏的壹些土地搞養鴨。本來鴨子養的挺好的,突然這壹天家裏人把他叫回來了。至於倪老板叫他回來做什麽,這個我們無從得知,網上也沒有相關信息。我編不出來。反正倪老板要回去肯定有原因。
言歸正傳,可是倪老板過了幾天回家,回到鴨場的時候,感覺丟了好多鴨子,心裏難受。他想找出是誰偷了鴨子。雖然到處搜集證據,但還是壹無所獲,這讓倪老板很生氣。正好看到村民王大爺在養鴨場轉悠,就上前開始罵。用他的話說,意思是王大爺偷了他的鴨子,這讓他很生氣。
倪老板報警後,民警於2021年9月4日下午5點左右前往養鴨場。倪老板壹口咬定是王大爺偷了他的鴨子,但他有證人證明他的鴨子是自己養的,不是倪老板偷的。倪老板繼續在警察面前咒罵王大爺,最後把王大爺氣壞了。當晚,王大爺被送往醫院搶救,經醫院診斷。
也就是說,王大爺要求倪老板賠償他的醫藥費,倪老板卻拒絕賠償。隨後王大爺將倪老板起訴至法院。肥西法院審理後認為,倪某與王某發生糾紛的主要原因是,在沒有證據證明王大爺偷了養殖場的鴨子的情況下,倪老板仍對王大爺進行辱罵、咒罵,致使王大爺暈倒在地。雖然倪老板沒有打王大爺,但是,倪老板對王大爺的咒罵和辱罵行為,客觀上已經對王大爺造成了精神和心理上的傷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65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判決倪老板承擔王大爺60%的醫藥費,即倪老板賠償王大爺5000余元。
?本案的法律知識點
壹.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文全文: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倪老板之所以辱罵王大爺,是因為養殖場的鴨子被盜,所以法院不追究倪老板的刑事責任,只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倪老板說王大爺偷了他家的鴨子,根據《民法》關於過錯的規定,他沒有證據。沒有證據,倪老板侮辱王大爺有過錯,有過錯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行取用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所以結合本案,倪老板對王大爺進行辱罵、詛咒,導致王大爺暈倒倒地,送醫院搶救。這個情節不壞,壹定不好,而且幾乎讓人憤怒。妳認為它不好嗎?如果法院要追究倪老板的刑事責任,倪老板就得坐牢。倪老板對王大爺的辱罵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三、主要預警功能
這個案件的主要警示作用是,在人們的傳統認知中,認為只要不打人就不違法是完全錯誤的。打人是罪,罵人也是罪。所以,如果妳有話要說,慢慢說是有道理的。妳應該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用謾罵等語言暴力來維權。
對別人生氣,需要賠償,主要的警示作用是,在公共場所隨意辱罵他人,造成嚴重後果的,也要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打人不僅違法,罵人也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