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發布和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預警信息。
預警信號由名稱、圖標、標準和防禦指南組成,分為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高溫、幹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等。
第三條預警信號的級別根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趨勢,壹般分為四級:ⅳ級(壹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並用中英文標註。
本辦法根據不同種類氣象災害的特點和預警能力,確定不同種類氣象災害的預警信號等級。
第四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國家預警信號的發布、解除和傳播的管理。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警信號的發布、解除和傳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預警信號的發布與傳播工作。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警信號基礎設施建設,建立暢通有效的預警信息發布和傳播渠道,擴大預警信息覆蓋範圍,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應急機制和體系。
學校、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設置或者利用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傳播預警信號。
第六條國家依法保護預警信號專用傳輸設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
第七條預警信號實行統壹發布制度。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發布權限和業務流程發布預警信號,並標明氣象災害預警區域。發布權限和業務流程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
第八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及時發布預警信號,根據天氣變化及時更新或者解除預警信號,並通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防災減災機構。
當多個氣象災害同時發生或者預測將要發生時,可以按照相應的標準同時發布多個預警信號。
第九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固定網絡、移動網絡、互聯網、電子顯示設備等手段,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少數民族地區發布預警信號時,除使用漢語言文字外,還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第十條廣播、電視等媒體和固定網、移動網、互聯網等通信網絡應當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及時傳播預警信號,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實時預警信號,並標明發布預警信號的氣象臺站名稱和發布時間。 並不得改變或者刪除預警信號的內容,不得拒絕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不得傳播虛假、過時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發布的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向社會廣泛傳播,並按照職責采取有效措施防禦氣象災害,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
第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教育和宣傳,編制發布預警信號宣傳資料,普及氣象防災減災知識,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預警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壹)非法向社會發布和傳播預警信號的;
(二)廣播、電視等媒體和固定網、移動網、互聯網等通信網絡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實時預警信號的。
第十五條氣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號發布出現重大失誤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發布預警信號,適用本辦法所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與防禦指南》中的各類預警信號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時,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特點,選擇或者增加本辦法規定的預警信號種類,設定不同的信號標準,並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審定。
第十七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發布預警信號的標準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