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拋棄的成本誰來承擔?

拋棄的成本誰來承擔?

如果我們鳥瞰壹個港灣,會發現有很多倉庫堆積,不知道的人會覺得這個港灣欣欣向榮,生意壹定很忙;知情人士會知道,港口的貨艙裏有很多倉庫,除了面臨交易的,都是不提貨的。那麽,我國海商法目的港的遺棄貨物如何處理?

壹、如何處理海商法規定的目的港遺棄貨物

我國《海商法》關於目的港無人提貨的法律規定只有兩條:第八十六條“在卸貨港無人提貨或者收貨人遲延或者拒絕提貨的,船長可以在倉庫或者其他適當的場所卸貨,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收貨人承擔”;以及第八十八條:“承運人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留置的貨物,自船舶到達卸貨港的次日起滿六十日無人提取的,承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裁定拍賣;如果貨物易腐爛或貨物的儲存成本可能超過其價值,您可以申請提前拍賣。拍賣所得用於支付保管、拍賣貨物的費用和運費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有關費用;承運人有權向托運人追償不足部分;剩余金額應退還給托運人;無法返還且自拍賣之日起滿壹年未領取的,上繳國庫。”

由於各國法律的差異以及上述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顯然上述兩項內容並不能完全涵蓋實踐中無人交付和貨物遺棄的問題,而要解決貨物遺棄的法律適用,必須從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海事法院的司法實踐判例中尋找答案:

二、目的港不接機的原因

目的港不接(棄)貨壹般有兩個原因。壹個原因是發貨人因未收到貨款而拒絕向收貨人交付提單,導致收貨人無法提貨。在這種情況下,顯而易見,遺棄的原因是發貨人;另壹種是收貨人因貨物質量、市場波動等原因拒絕提貨,特別是在FOB支付運費的條件下,這種情況更為常見。在這種情況下,棄貨的初衷在於收貨人。

第三,身份的不同和責任的劃分

在實踐中,壹旦目的港沒有裝貨,貨運代理(或無船承運人)往往是港口和航運公司收回費用的第壹個目標。其實很多時候貨代並沒有義務承擔棄貨產生的費用,或者說他們並不是最終承擔棄貨費用的責任主體。貨代是否應承擔責任,應根據其在海運出口中的地位進行區分:

1.當貨運代理充當代理時,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貨運代理企業從事代理業務時,貨運代理人與托運人之間建立的運輸代理法律關系是由收貨人或發貨人引起的,費用(滯期費等。)造成的貨物遺棄不應由代理人承擔,而應由與承運人建立了運輸合同法律關系的發貨人或收貨人承擔。承運人往往直接向貨代索賠滯期費,這種情況下代理肯定可以拒絕。如果已經墊付,也將面臨很大的追償困難,越權代理是很多貨主的抗辯理由。必要時,要求實際承運人出具權益轉讓函和實際費用憑證。

2.當貨運代理沒有船舶承運人的身份時。

NVOCC不同於實際承運人,其風險責任期長於實際承運人,從收貨時起至交貨時止。在NVOCC,基本法律關系是由兩個托運人和NVOCC在委托的基礎上建立的(托運人是托運人,NVOCC是承運人),NVOCC和實際承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也是運輸合同法律關系(NVOCC是托運人,實際承運人是承運人)。本案中,NVOCC與實際承運人建立了運輸合同法律關系,無論誰對貨物的遺棄負責。

第三,遺棄貨物費用的最終責任主體

如前所述,貨物的廢棄有兩種原因(發貨人和收貨人),但費用的負擔不能據此劃分。應該以與承運人建立法律關系的責任人即托運人為準,這也是為什麽貨代企業作為無船承運人,有義務先向實際承運人支付,而單純的貨代沒有義務支付棄船費用。按照這個標準,托運人(托運人)要承擔費用,收貨人在壹定條件下也要承擔責任,比如收貨人持有提單或者以某種形式主張對貨物的權利。根據《海商法》的規定,提單是運輸合同的憑證。收貨人已經持有提單的,證明其與承運人建立了法律關系,否則,不應承擔責任。直接向托運人索賠棄船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考慮到長期的合作關系,貨代企業更加謹慎。

需要註意的是,貿易條件與放棄成本的負擔無關。買賣雙方的貿易條件是雙方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與運輸合同的法律關系無關。在實踐中,有不少托運人或收貨人使用貿易合同作為辯護。

海港屬於公共資源,不是私人物品堆積的地方。對於既浪費海港資源又阻礙商品流通的目的港廢棄貨物,我國《海商法》規定要收取壹定的費用,以保證海港的正常運轉。

  • 上一篇:企業並購的目的、意義和方法
  • 下一篇:浙江傳媒學院名字的官方英文翻譯是什麽?急!謝謝,謝謝!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