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使用範圍不同。
誓言是指口頭達成的協議,是壹種誓言。
合同是交易憑證,如產權證、房契等。
協議強調雙方通過協議達成諒解,更重要的是強調達成諒解的方式。
條約是指比較正式的協議,壹般用於國與國之間。
問題2:什麽是契約性條約和適用條約?契約性條約:具體規定締約國權利和義務的條約。造法條約:專為確立或修改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條例而制定的條約。
問題三:條約、協定、協議的區別條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簽訂的,確定簽約國在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方面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包括公約、協議、換文、聯合宣言、* *等等。兩個國家簽署的條約稱為“雙邊條約”;三個或三個以上國家簽署的條約稱為“多邊條約”。壹般來說,條約是有期限的,到期不續簽就無效。
協定是指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為解決特殊和臨時問題而簽署的契約性條約。有文化交流協定,貿易協定,停戰協定等。壹般時效性都比較短。協議的訂立程序比較簡單,除了必須經過某個部門的批準,壹般簽署後即可生效。
協定是指國家之間通過協商締結的條約,有壹個協商過程,是條約的壹種。
問題4:條約、合同、公約有什麽區別?1條約(treaty)壹個國家簽署的關於政治、軍事、經濟或文化權利和義務的文書。
國與國之間商定的政治性、最重要、最根本的文件,締結和生效都有隆重的形式和程序,壹般都需要經過批準、交換或交存批準書,簽署國級別較高,有效期較長。
和平條約是敵對雙方,通常是國家和* * *,正式結束戰爭和武裝沖突的協議。
公約是指有關政治、經濟、文化和技術的國際多邊條約。公約通常是開放的,非締約方可以在公約生效之前或之後的任何時候加入。壹些公約由專門的國際會議制定。條約比協議更加嚴格和正式。和平條約是停止沖突並開始正式和平的條約。公約也可以視為壹種條約,但它是國際性的、開放的,其他國家簽署公約後可以申請加入。
問題5:合同、協議、合同、合同的關系1。所謂合同,就是合同的壹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2.所謂合同,在字典裏的解釋是: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3.目前學術界所有的合同法教材都認為合同也叫契約、合同。
這說明契約、合同、合同本質上是壹樣的。而且協議的範圍大於這三個。合同、契約、合同都是協議的形式。
具有法律約束力(符合合同法的規定),規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協議,就是合同。
違反合同法規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不屬於合同。(比如,買賣人類的契約只能是協議,不能是合同)
問題6:根據條約的法律性質可以分為哪兩類?可以分為造法條約和契約條約。造法條約是指締約方為創設新的行為規則或確認或改變現有行為規則而簽署的條約。這類條約通常是多邊和開放的條約,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契約性條約是指締約國之間就特定事項確立權利義務關系而締結的條約,如相關邊界、貿易條約等。然而,在實踐中,往往很難嚴格區分這兩類條約。
問題7:合同、協議和條約有什麽區別嗎...合同(參考英文翻譯:agreement●bargain●contract●Covenant●deal●engagement●hand fast●pact●promise●signing●treaty)是當事人之間建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根據《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是雙方在壹定條件下對約定事項的書面記錄。只要不違反法律,不存在自相矛盾的合同條款,雙方自願訂立合同,不損害第三人的利益,訂立合同的轉讓方有權處分標的物,壹方或雙方不以欺騙為目的訂立合同的,合同有效,受法律保護。
合同,即協議,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作為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和約定。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合意的產物,是兩個以上意思表示的協議。只有當當事人表達的意思是合法的,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作為壹個法律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這裏所說的合同是指受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表示同意的協議;(二)合同的目的是設立、變更或者終止債權債務關系;(3)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
公約是指有關政治、經濟、文化和技術的國際多邊條約。公約通常是開放的,非締約方可以在公約生效之前或之後的任何時候加入。壹些公約由專門的國際會議制定。
從廣義上講,條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或由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之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根據國際法規定彼此在政治、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和軍事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國際法律文件的總稱,包括條約、公約、協定、議定書、換文和* * *。條約的主體必須是國際法的主體。現代國際法和國際締約實踐都承認國家和由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是國際法的主體,它們都有締約權。仍在爭取獨立的被壓迫民族的政治組織,在壹定範圍內也是國際法的主體,有權締結條約。國家締約權壹般由國內法特別是憲法規定,通常由國家元首、元首、外交部長或其授權代表行使。1969維也納聯合國條約法會議通過了《條約法公約》,規定了締結條約的程序和原則。
狹義的條約是指特定名稱為條約的國際法律文件。它往往是國與國之間達成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文件。其締結和生效的形式和程序宏大,壹般需要批準、交換或交存批準書,簽署國級別高,有效期長。
協定壹般是指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為解決特殊或臨時性問題而締結的契約性文件。該協議對簽字的各方面都有約束力,要求其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並保證充分享有權利。協議壹般分為三部分:前言、實質性條款和最後條款。協定可以是雙邊的,也可以是多邊的,其締結和生效的法律程序可以比條約簡單,即簽署或批準後即可生效,但有些協定也需要批準。
協議是某個人和某個人做出的承諾,某年或某月要履行的承諾。
擔保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的壹種擔保。這是典型的PICC,也是典型的約定擔保。
合同法定義: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gt& 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