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移是我國戶籍制度中常住戶口登記的原則。公民常住戶口變更後,應當將戶口遷入現居住地,即遷移戶籍。中國的戶口遷移政策覆蓋了廣泛的群體,包括幹部、工人及其家屬、學生、士兵及其家屬。
辦理東莞市戶口遷入材料
1.申請家庭報告;
2.申請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16周歲以下,不需要);
3.三個月內未提供已登記購房合同或房屋權屬信息查詢表的房屋權屬證明;
4.申請人已婚(或離異)的,需提供相應的婚姻登記證明(或婚姻關系的法律文書);申請人已生育子女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收養證明或收養公證證明);
5.育齡人員戶籍所在地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6.申請人與遷入地村(居)委會簽署的承諾書或遷入地村(居)委會的意見。
東莞戶口遷入辦理流程
(壹)城市跨鎮街遷移
1.申請人持上述證件(及A4紙雙面復印件)和證明材料到當地公安局戶籍窗口(莞城、虎門公安分局下轄派出所)提出申請,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和東莞市入戶信息表;
2.經市公安局批準後,申請人持身份證、戶口簿和受理單位出具的《受理戶政業務登記表》到市公安局辦證大廳戶政窗口領取準予遷入證明;
3.申請人持準予遷入證明到遷入地公安局戶籍窗口(莞城、虎門公安分局下轄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二)鎮街遷移或市區遷入石龍和塘廈的
1.申請人持上述證件(及A4紙雙面復印件)和證明材料到當地公安局戶籍窗口(莞城、虎門公安分局下轄派出所)提出申請,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和東莞市入戶信息表;
2.經公安局審核同意後,到申請窗口辦理入戶手續。
需要遷移戶口的公民,可攜帶戶口簿原件和身份證原件到公安機關申請遷移。壹般戶口遷移需要本人辦理,如果有已婚公民需要帶結婚證。遷戶口可以享受當地的優惠政策,也方便孩子以後上學。
外地戶口遷入東莞戶口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或具有國家航空運輸教育同等學歷和留學回國人員,在本市連續3年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超過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2倍,或連續3年應稅工資收入高於上年度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管理崗位平均年薪收入水平的,可落戶;
2.全國高等院校的學生都可以遷入這個城市定居。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累計繳納總額和最低年度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盲人或者連續三年在本市就業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可以落戶。
3.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落戶;
4.依法註冊並正常經營的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從業人員和個體經營者,可以遷入本市落戶;
5、本市戶籍人員,可申請其直系親屬投靠落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壹)復員、轉業軍人,由縣、市兵役機關或團級以上兵役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二)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應當出具釋放機關的證明。
第十五條公民在常住市、縣外居住三日以上的,須在三日內向暫住地的戶主或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註銷;如果臨時住酒店,酒店會設立旅客登記簿,以便隨時登記。
公民在所居住的市、縣或者所居住的市、縣以外的農村地區暫住的,不辦理暫住登記,但在隨時設立旅客登記簿的旅館暫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