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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兩年合同卻履行了六個月試用期,公司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要點: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期間約定的特殊時期。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會考核員工是否合格,員工也會考核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其特殊性不僅僅體現在工資和崗位上,所以試用期前後工資和崗位相同並不代表沒有約定試用期。

公文包

1,2017 9月25日,張琳加入北京邁恩特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邁恩特斯公司),擔任渠道營銷總監。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2017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試用期6個月。

2.2065438年3月1日,美因特公司向張琳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因公司戰略調整、撤銷崗位,與張琳解除勞動合同。張琳正常提供勞務至3月18。

3.張林向邁恩特斯公司主張,應當支付非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

4.邁恩特斯公司表示,雖然公司與張林約定的試用期為6個月,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但實際上這6個月的工資標準與成為正式員工後的工資標準相同,因此張林並未損失工資收入,雙方並未實際履行試用期的約定。

馬恩蒂斯公司與張琳約定的試用期是否合法?張林非法約定試用期是否應該賠償?

裁判要點

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首先,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期間約定的特殊期間。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會考核員工是否合格,員工也會考核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其特殊性不僅僅體現在薪酬和崗位上。所以,試用期前後工資崗位相同,不代表沒有約定試用期。邁恩特公司稱其與張琳未實際約定試用期的說法不能成立。Maintis公司與張琳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但約定了六個月的試用期,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違法試用期。

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反法律規定約定的試用期已履行完畢的,用人單位應當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基數,按照法定試用期以外已履行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邁恩特斯公司非法約定的試用期已履行完畢,應賠償張林。

綜上,馬恩蒂斯公司應當向張琳支付2017 165438+10月25日至2018年3月12的試用期補償金。

判決結果,馬恩蒂斯公司向張林支付2017 165438+10月25日至2018 3月12違法試用期賠償金。

案號:(2019)京01 1013,判決日期:2065438+2009年2月20日。

評論和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了試用期的最長期限、次數等規範: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不得超過法定最長期限。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約定試用期超過最長法定期限的,約定試用期違法。

2.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同壹勞動者在同壹連續勞動關系中約定試用期兩次及以上,且用人單位無論是出於崗位調整還是其他原因約定試用期,都是違法的。

3.勞動合同期限為完成壹定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否則約定試用期違法。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如果兼職已經約定了試用期,那麽約定試用期也是違法的。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後果,《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反法律規定約定的試用期已履行完畢的,用人單位應當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基數,按照法定試用期以外已履行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即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並已實際履行。用人單位將根據勞動者試用期後的月工資,並按照法定試用期以外已履行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未履行或者實際履行未超過法定期限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

本案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法律規定最長試用期為2個月。張琳2017年9月25日入職,2018年3月2日離職。2017年9月25日至20117年6月24日的法定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即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3月25日。

本文建議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不能認為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工資標準和崗位與轉正後壹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與法律規定不壹致的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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