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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中介合同需要註意什麽

壹、簽訂中介合同需要註意什麽1。委托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中介委托活動的內容,包括中介委托活動的種類、範圍和應達到的要求,以及支付報酬的數額、方式和時間。2.經紀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說明自己能做什麽,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需要什麽條件。3、合同應明確違約責任條款。經紀人不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委托人的損失。經紀人有義務對所提供的信息和完成交易的機會保密。4.居間合同的主體是特殊的。法律法規要對中介機構的資質進行限制,要求中介機構具備相應的知識、能力和工作條件,規定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等具有特殊權力的人員不得作為中介機構從事中介交易。二、中介糾紛中誰承擔舉證責任1。因報酬支付引發的中介合同糾紛。從居間合同的定義來看,它具有有償、允諾和不必要合同的特征。在這類糾紛中,壹般情況下,中間人作為原告參與訴訟,而被告通常是委托人。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經紀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經紀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經紀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經紀人承擔。第四百二十七條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訂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的必要費用。通過對上述規定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在這類中介合同糾紛中,中介作為原告,只要證明合同成立,就可以獲得報酬,報酬的數額可以根據約定或者公平合理原則確定。如果合同未能達成,還可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的必要費用。因此,在此類糾紛中,原告的舉證責任符合“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作為原告的中介,很容易舉證合同是否訂立。在訴訟中,證明的權利和義務是壹致的;對於作為被告的委托人來說,如果要進行抗辯,只需要舉出合同是否訂立的證據即可,這也符合“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2.因賠償引起的中介合同糾紛。在這類中介合同糾紛中,委托人往往是原告,中介是被告。作為原告,大部分的訴訟請求和理由都是基於中介提供的錯誤的訂立合同的機會。雖然委托人與第三方訂立了合同,但合同的履行給委托人造成了損失。由於第三者有意或無休止地逃避法律責任,往往下落不明,壹去不返。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委托人,往往要找中介索賠,但作為中介,不願意賠償或者無法就賠償標準達成壹致,從而引發糾紛。根據《合同法》第四百壹十五條規定,經紀人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經紀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催告,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明確列出了經紀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即只有有證據證明經紀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經紀人才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審判實踐中,委托人很難取證證明經紀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如果有,也只是表面的或者片面的現象。嚴格來說,它們不是有效的證據,很難得到法官的認可。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原告的當事人是相當尷尬的。壹方面基於對經紀人的信任,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指令或者媒介服務,但對方因訂立合同造成損失,且不能證明中介存在明顯過錯或者重大過失。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的委托人通常應該舉證,由於不能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失去了主張賠償的機會。在審理中介合同糾紛時,法官不僅強調“誰主張誰舉證”,還強調在損害賠償引起的中介合同糾紛中,中介應當舉證證明其已盡註意義務,中介過程中不存在重大過失。如果妳是中介但不知道如何舉證,可以委托專業律師為妳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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