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壹:貼近群眾,求教於民。群眾的意見就像壹面“鏡子”,反映社情民意,折射問題和不足。要了解群眾的意願,就必須深入群眾,貼近群眾。不深入群眾,不了解群眾的意願,不了解群眾問題的本質,就不可能做好群眾工作。只有深入群眾,了解群眾,讀懂群眾,才能找到解決問題的鑰匙,找到群眾工作的切入點,保證我們的決策和工作不偏不倚。只有聽取群眾的意見,才能對形勢有冷靜的判斷,對不足有清醒的認識,對決策有全面的把握。壹切經過與群眾充分討論和溝通的事情,都容易得到群眾的理解、支持和擁護。因此,必須建立健全黨群之間的群眾意見表達和溝通機制,把聽取意見作為壹項日常工作、壹項決策程序和壹項制度安排。使群眾的意願得到真實、迅速、完整的反映,並體現在相關的政策和決策中,使每壹項決策都符合群眾的利益和意願。
方法二:把好事做好,做實事。我們在座的都是土生土長的基層幹部,都想為群眾做點實事好事。但要做到“把好事辦好,辦實事”,並不是壹件容易的事,必須講究工作方法。不講究方式方法,就會幹壞事,做壞事,得不到群眾的支持和認可。比如前幾年,壹些地方試圖通過種植藥材帶領群眾致富,卻在沒有做好市場調查的情況下,盲目發動群眾大量種植。種下後沒有技術人員跟進服務。結果要麽藥材長不到地裏,要麽有些藥材賣不出去,爛在地裏。經過壹年的努力,群眾打到水漂了。此時村裏還向農民收錢買藥材種子,遭到群眾抵制,矛盾激化,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好事變成了壞事。所以,請大家吸取教訓,講究方法,“把好事辦好,辦實事”,讓群眾真正受益,讓人民群眾認可。
方法三:說話算數,兌現承諾。人們越信任幹部,就越容易解決問題和矛盾。反之,違背對人民的承諾,無異於往地上潑水,難以收拾和挽回。取得群眾的信任很難,說出來也不難。最起碼要取信於民。普通人最重要的是說實話,最鄙視的是說不可能放“空炮”。現在壹些基層幹部說得好聽點,就是不做事,不稱職,不用心,說得漂亮但做得不漂亮,然後就當真了,傷了老百姓的心,失去了老百姓的信任。因此,我們的基層幹部要更加註重言行壹致,做事與做人的統壹,不斷增強群眾對我們的信任。我們應該“對人誠實,承諾為群眾做的事就去做。我們決不應該推遲我們早就答應要做的事。我們應該有壹個不應該做的事情的解釋。我們應該創造條件去做我們暫時不能做的事情。我們應該用行動實踐對人民的承諾,信守諾言,言行壹致。決不能“用錢打發他們,但不能用錢打發他們”,用迷人的“花言巧語”欺騙群眾。
方法四:以理服人,以理服人。群眾工作中的許多問題大多屬於人民內部矛盾,這就要求我們在法律法規的範圍內,以說服教育為前提,通過思想政治工作來處理好、解決好矛盾。比如,目前縣城建設、重點工程建設、重點工程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拆遷任務繁重,少數人不懂政策,不配合工作。我們基層幹部壹定要正確認識和對待,堅持以理服人,循循善誘,通過耐心細致的引導,向人民群眾講清道理和政策法規,做到感性和理性並重。對於大量的個別糾紛,要盡量以調解方式處理,多做群體性事件的止爭申訴工作,多做不明真相群眾的宣傳解釋工作,灌輸法治觀念,善於運用法律手段處理各種矛盾糾紛,不斷引導群眾合理合法表達利益訴求。
方法五:敢於道歉,善於讓步。壹九四五年,毛澤東同誌告誡全黨:“我們的責任就是對人民負責。每壹句話、每壹個行動、每壹項政策都必須符合人民的利益。有錯必糾。這叫對人民負責。”做群眾工作也是如此。犯了錯就要改正,做錯了就要道歉,條件不成熟就要妥協。即使妳認為自己沒問題,但是群眾不願意接受,妳也要尊重群眾,繼續說服群眾,爭取支持,千萬不要批評和指責群眾。有時候,不是原則問題。如果我們讓步,低下頭,事情或許就能處理好,突發的暴力事件就能避免。人們常說,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群眾的心是明亮的。我們必須相信大多數群眾是講道理的。只要我們真的為群眾著想,即使我們有時做錯了事,只要我們敢於道歉認錯,善於讓步和妥協,群眾壹定會理解我們的困難和意圖,也會全力支持我們的工作。當然,妥協退讓不是無原則的遷就,不是在錯誤的事情上盲目妥協,尤其是在處理群體性事件的時候。既要防止單純動用警力激化矛盾的問題,更要避免犧牲政策法規底線,甚至“花錢買平安”,留下隱患。
方法六:以身作則,先樹立榜樣。村(社區)是社會管理的最基層,村(社區)黨支部書記是基層社會管理的組織者和執行者。作為最基層的幹部,大家每天都和老百姓打交道,他們的壹言壹行、壹舉壹動都被群眾看得清清楚楚,也很有示範性。與其作秀,不如大聲喊出來。大家壹定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旗幟鮮明,成為黨員幹部心中的旗幟,前進道路上的燈塔,困難中的主心骨。凡是要求群眾做到的,帶頭先做到;凡是群眾要求不做的,堅決不做,以自己的良好形象和人格魅力贏得群眾的尊重和支持,以自己的模範行動影響和帶動群眾,不斷增強群眾工作的親和力和感染力,贏得民心,凝聚力量,帶領群眾不斷前進。
以上,我給大家分享了壹些做好群眾工作的方法和經驗。現在,我結合農村工作的實際需要,談談如何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我認為,人民調解工作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為了公平公正。公平正義要求我們客觀公正。公平正義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前提。只有公平正義才能取信於雙方當事人,為糾紛的最終解決搭建壹個良好的平臺,並被當事人自願接受,案件才能了結。公平正義首先要求我們認真聽取雙方的陳述,絕不能偏頗先入為主。在現實中的大量糾紛中,有可能會有壹方先向我們舉報糾紛。這個時候壹定要有清醒的認識,不要輕易表態。其次,公平正義要求我們做好調查工作。在調解糾紛時,往往會出現“有理有據,有理有據”的情況,這就需要我們深入調查,掌握第壹手資料。只有掌握了糾紛的真實情況,才能找到問題的癥結所在,調解工作才能有的放矢,才能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順利解決糾紛。公平正義還要求我們遵守人民調解員的行為準則,不做任何影響公平正義的事情,比如接受壹方當事人的飯局邀請,收受壹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總之,無論弱勢方還是強勢方,調解人都要壹視同仁,不偏袒任何壹方,靠正氣打動人,靠正派打動人,靠老實打動人。
2、掌握壹定的法律知識。談到調解,有些同誌說這很簡單。不就是“講和”,給雙方做思想工作,“講和”嗎?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不負責任的,不利於問題的解決。那就“大錯特錯”了。以前調解工作講的是“情、理、法”,情話為主,法律為輔。很多調解協議是通過人民調解組織所擁有的輿論和公權力達成的,所以在某種程度上與法治相沖突,達成協議,明顯有失公平。現在,根據我們前面提到的合法性原則和調解協議效力的提高,調解工作應該是“法、理、情”,以法律為重,考慮合理因素。必須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不允許背離國家法律政策,無原則和解,片面追求調解率。否則,不僅難以收到良好的調解效率,反而可能留下隱患,引發新的矛盾糾紛。這也是上述人民調解員資格的具體原因。
說到掌握法律知識,很多法律專業知識,相對於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來說,我們是掌握不了的。所以我們建議掌握壹定的法律知識。壹方面,掌握壹定的法律知識意味著我們要掌握民法、憲法、婚姻法、侵權責任法、刑法等壹些基本的法律,我們可以運用這些基本的法律知識來解決具體的糾紛。另壹方面,要求我們養成遇事看法律書籍的好習慣。如果不記得翻了,不知道能不能找到。只要妳肯去翻法律書籍,就壹定能找到解決具體糾紛的法律知識。
3.註意方法。具體調解工作的方法有很多,這裏就不壹壹列舉了。但是,壹定要註意以下原則性的東西。第壹,要始終保持“裁判員”的身份。在調解過程中,人民調解員要充分認識自己的角色,擺正自己的位置,引導當事人協商,註意自己的說話技巧,決不能說不利於糾紛解決的話,讓當事人對調解員的中立角色產生懷疑,反而把矛頭對準自己,繞開自己,造成矛盾糾紛的激化。第二,做調解工作,要抓住糾紛的主要矛盾和方面,不要糾結於細節。當糾紛的主要問題解決後,要提醒雙方不要在瑣事上少糾纏,有利於糾紛的快速處理。第三,抓住矛盾糾紛中的關鍵人物,即抓住說話算數的人,多做思想工作。當直接工作效果不明顯時,可以利用當事人社會關系中的積極力量幫助說服當事人。只要關鍵人物的工作做好了,糾紛就解決了。第四,即使糾紛沒有解決,也不能讓矛盾糾紛激化。由於種種原因,有些糾紛在這裏無法解決。這時候壹定要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不要激化矛盾。
4、告知當事人。告知當事人需要我們清楚地告訴當事人在糾紛調解的每個階段應該做什麽。在糾紛調解開始前,要告知他們的權利和義務,壹般稱為“約法三章”。壹是遵守調解現場秩序,未經調解主持人宣布,不得隨意離開調解會場。第二,確定參與調解的人數,選擇能做決定的人,壹般3-5人。第三,壹方陳述時,另壹方不能隨意打斷發言,必須壓制。
在調解過程中,首先雙方要以事實為依據說話,處理事實,舉止文明,不做人身攻擊,讓談判在和平的氣氛中進行。其次,需要雙方確定主贈送人。主發言人發言完畢後,其他人只能進行補充發言,無需再次重復前面發言人的發言,避免冗長的會議。
調解完成後,雙方達成協議的,告知其履行協議是其法定義務。如果沒有達成壹致,第壹,告訴他們可以回家考慮壹下,進行下壹次調解。第二,告訴他們,如果不願意進行下壹步的調解,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依法通過仲裁、行政等方式維權,絕不采取非法手段主張權利。
5.樹立調解無小事的理念。要樹立“抓調解就是抓穩定,抓調解就是抓發展”的觀點,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第壹道防線作用,真正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當前,我們有些同誌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對開始出現的矛盾糾紛重視不夠,不主動開展調解工作,久拖不決,等到小糾紛演變成大的群體性事件,悔之晚矣。有同誌打了個生動的比方來形容“公檢法司”的職能。公檢法是“救火隊”,司法是“救火隊員”。公安、檢察、法律要在問題出現後解決,司法要重在預防,防止問題出現。目前,各級人民調解組織每年處理大大小小的糾紛1500多起。試想,1/3的糾紛不處理或者處理不好,會有多大的社會穩定。
6.樹立保壹方平安的理念。樹立保壹方平安的理念,就是要求我們所有人在自己的轄區內解決矛盾糾紛,就地解決,切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確保壹方平安。這首先要求我們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只有知道哪裏可能發生矛盾糾紛,或者哪裏發生過矛盾糾紛,才能更好地調解。這也要求我們加強村委會調委會、保委會建設,配齊人員,確保基層維穩工作抓得住、管得住。樹立保壹方平安的理念;其次,要求我們自覺落實維穩“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機制,看好自己的“壹畝三分地”,不互相推諉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