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經鑒定構成輕傷以上後果的,涉嫌刑事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拘役最長期限為37天。檢察院批準逮捕後,正式進入偵查羈押階段。偵查完畢後,公安機關將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由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
3.刑期取決於對方傷情鑒定結果等情況。對方構成輕傷的,最終認定打人者為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對方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傷害較輕的,處罰為拘留5-10日,罰款500元,賠償醫療費、誤工費。
相關規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或者侮辱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擴展數據:
案例1:
人民網重慶2月7日電近日,重慶大足的和朋友曾因多年不見,在飯局上喝了不少酒。兩人酒後發生沖突,其中陳某打人,面對警方調查威脅要炸公安局。最終,陳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2月3日晚21時許,大足警方接到報警稱,兩名醉酒男子在大足區萬古鎮壹洗腳店鬧事,打傷老板及其兒子。接警後,民警迅速趕到現場處置,到達現場看到雙方人員還在爭吵。
警方在現場了解到,和他的朋友曾在外打工多年,兩人已經很久沒有見面了。他們倆吃飯時都喝了很多白酒。21點,兩個已經喝醉的人相約在萬谷壹家洗腳店洗腳。過了壹段時間,陳某覺得自己喝醉了,不想再去了,於是他問工作人員,他們是否可以留在洗腳店。在員工告訴陳某他不能過夜後,陳某說他不想繼續洗腳,他不會為洗腳付錢。
洗腳店的老板告訴陳某,藥已經準備好了,所以他必須付錢。雙方發生了爭吵。當陳某把他的手機放在服務臺時,因為他的粗心,手機掉了下來,屏幕碎了。陳某要求商店賠償。看到老板拒絕承認賠償,陳某惱羞成怒,打了老板和他的兒子。
了解情況後,民警調取現場視頻監控,將兩名醉酒男子帶回派出所做進壹步調查。“我要妳保證我出去。如果我出不去,我就炸了妳們公安局!”陳某拒絕接受警察,並把他帶到了警察局。他壹會兒辱罵警察,壹會兒辱罵洗腳店老板,甚至威脅做出過激行為。
4日淩晨,和曾慢慢醒來,說不清楚喝醉後發生了什麽。然而,在視頻監控的鐵證面前,陳某最終承認自己毆打了他人,並為揚言要炸公安局道歉。
目前,陳某因毆打他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吃飯時飲酒要適度,不要醉酒,以免酒後失控,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同時,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威脅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可以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也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能觸犯刑法。
案例二:
日前,揚州江都警方查處了壹起案件。三名嫌疑人因喝多了酒,對另外兩名受害人拳打腳踢,被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逮捕。
事發當日深夜11時,牟磊、余某、牟林三人來到當地壹家燒烤店吃夜宵。酒過三巡,幾個人都有點醉了。雷起身去廁所,遇到了熟人薛。薛也和朋友來吃燒烤。薛某無意間跟雷某開了個玩笑。雷某覺得薛某在嘲笑自己,於是對薛某破口大罵。結果雙方從互相謾罵發展到了打架。
余和林得知雷和別人打架,趕緊跑出去幫忙。壹時間,路邊上演了壹場“三英大戰呂布”的武俠片。雷等三人先對薛拳打腳踢,薛從地上撿起壹塊磚頭四處揮舞,然後找準機會逃離戰圈。隨後,薛的朋友焦也被雷打了。
接報後,當地巡警迅速趕到現場將雷等三人帶至派出所審查,最終作出上述處罰。
人民網-揚州江都三人酒後毆打傷害無辜被抓。
人民網-壹男子酒後鬧事,揚言“炸公安局”,被拘留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