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對人體非常重要,很多疾病的治療都需要血液制品。但血液制品的生產要有壹定的資質和嚴格的操作規範。如果在沒有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制造血液制品,將構成非法制造血液制品罪。我們來看看非法制造血液制品罪的量刑分析的內容。1.非法制造血液制品罪的量刑分析有哪些刑法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采供血、制造、供應血液制品罪;采供血、制造、供應血液制品罪的界定與量刑。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造、供應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制品,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采集、供應血液或者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生產、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反其他操作規程,造成危害他人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說明這壹條是關於非法采供血或者制造、供應血液制品罪,以及依法采供血或者制造、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測,造成危害他人健康罪及其刑事處罰。該條第壹款是關於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造、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危害人體健康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非法采供血”是指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采供血的行為。為了保證血液的純度和安全使用,國家衛生部門規定,只有血站等經衛生部門特別批準的單位才有權利采集血液和供應血液,未經批準的都是非法的。壹些不法分子為了牟利,擅自采血供血,衛生條件不合格,檢測手段不全,往往導致血液不潔,傳染病交叉感染。這壹款是對這種行為的特別規定。“血液制品”是指人血(胎盤)球蛋白、白蛋白、丙種球蛋白、濃縮因子ⅷ、纖維蛋白原等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包括兩種情況:壹是非法采集、供應的血液不符合《獻血者體格檢查標準》。比如獻血者的血液檢測結果為HIV(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等。二是指非法生產、供應的血液制品,不符合衛生部《生物制品條例》的要求。犯非法采供血、制造、供應血液制品罪,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中“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是指血液及血液制品。壹旦使用,可能會使使用者感染疾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是指血液和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在醫療應用中導致使用者感染嚴重疾病的情形,如因輸血感染乙肝病毒或艾滋病病毒。“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造成他人死亡的;導致多人感染嚴重的血源性傳染病;或者由於血流量大,缺乏記錄,無法查清感染人數和感染區域,但有傳播血源性傳染病的極大危險。該條第二款是關於采集、供應血液或者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反其他操作規程,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危害後果的過失行為及刑事處罰。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生產、供應血液制品的單位,也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對血液制品進行血源檢測。不按照規定進行檢測,危害他人健康的,應當以本過失犯罪造成的危害後果追究刑事責任。這裏需要說明的是,本款規定的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單位,不按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反其他操作規程的,構成犯罪,其主體是單位。因此,該款是對單位犯罪的規定。造成危害他人健康的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醫師個人實施此行為,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依照醫療事故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二、非法制造血液制品罪的客觀要件1。必須存在非法采供血或者制造、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所謂非法,不僅指違反操作規程,還指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不具備采供血資格或不具備血液制品制作和供應資格。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生產、供應血液制品包括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和非法生產、供應血液制品。非法采供血可以由不具備采供血能力的單位和個人進行,也可以由依法設立的血站、單采血漿站的工作人員進行。具體包括:(1)采集血液和血漿前,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健康檢查標準對獻血者和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檢測的;(二)在非指定區域采集獻血者、供血漿者或者其他人員的血液、血漿,或者在未查明獻血者、供血漿者身份的情況下,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或者無供血證、供血漿證者的血液、血漿的;(三)違反采血相關技術操作標準和規程,超量、頻繁采集血液和血漿的;(四)直接向醫療機構提供原料血漿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采血漿機械進行血漿采集的;(六)未使用具有產品批準文號、經國家藥品生物制品檢驗機構逐批檢驗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和合格的壹次性采血設備的;(七)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血液和血漿的;(八)對國家規定的檢測項目呈陽性的血液和血漿,未按規定移出和報告的;(九)傾倒被汙染的註射器、采血器材和未經消毒的不合格血液,汙染環境,造成社會危害的;(l0)重復使用壹次性采血設備;(11)其他采供血違法行為。不符合國家標準,主要是相對於非法采集供應的血液和非法生產供應的血液制品的質量。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質量主要表現在有效性和安全性兩個方面,這是由它們自身的性質和純度決定的。有效性是發揮治療效果的基本條件,安全性是保證其充分發揮,減少損害和不良反應的必要條件。2.行為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生產、供應血液制品,客觀上必須對人體健康有危害。也就是說,行為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生產、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只有與他人身體健康處於被侵害的危險狀態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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