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企業廠區內管道的保護不適用本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
本法所稱管道,包括管道和管道附屬設施。第四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主管全國管道保護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國管道發展規劃,協調全國管道發展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的銜接,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管道保護工作。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和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統稱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檢查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道保護職責,組織消除管道重大外部安全隱患。第七條管道企業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規劃、建設、安全生產、質量監督、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有關管道保護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宣傳管道安全和保護知識,履行管道保護義務,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保障管道安全運行。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及時處理。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推動管道保護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第二章管道規劃和建設第十條管道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管道保護的要求,遵循安全、環保、節地、經濟的原則。第十壹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國管道發展規劃,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
全國管道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全國能源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礦產資源、環境保護、水利、鐵路、公路、水路、港口、電信等規劃相協調。第十二條管道企業應當根據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編制管道建設規劃,並將管道建設規劃中確定的管道建設選線方案報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核符合城鄉規劃的,應當依法納入當地城鄉規劃。
納入城鄉規劃的管線建設用地不得擅自變更。第十三條管道建設的選線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洪水、地質災害易發區,並與建築物、構築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軍事設施、電纜、光纜等保持防護距離。本法規定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
新建管道所經地區受地理條件限制,不能滿足前款規定的管道保護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保護方案,經管道保護專家評估論證,並經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施工。
管道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十四條管線建設用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建設的管線通過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已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影響土地使用的,管道企業應當按照管線建設時土地的用途給予補償。第十五條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已經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已經備案並符合開工條件的管道工程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第十六條管道建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
管道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選擇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管道建設。
管道安全保護設施應當與管道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管道建設中使用的管道產品和配件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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