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是國家和社會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制度。社會救助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教育救助、醫療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信訪救助、法律救助、司法救助、受害人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
社會救助制度是指當公民不能通過立法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時,國家和社會按照法定標準向公民提供資金和實物救助,以滿足其最低生活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救助是壹項托底、救急、保民生的基礎性制度安排。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救助體系不斷完善,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災害救助、醫療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為主體,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的制度體系。溫暖的幫助會讓困難群體得到更多的實惠。
社會救助作為撐底線、救救急、保民生的壹項基礎性制度安排,關系到貧困群眾的溫飽,關系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為困難群眾兜住民生底線,為他們遮風擋雨,用壹把關愛的傘,讓社會救助與困難群眾壹路溫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救助體系不斷完善,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災害救助、醫療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為主體,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的制度體系。
社會援助的方式如下:
壹、社會救濟社會救濟壹詞又稱社會救濟。壹般來說,救濟是壹種被動的扶貧措施。基於壹種同情和慈善,對窮人的慈善大多是壹種臨時性的救濟措施。但是,援助體現了壹種積極的扶貧措施,是作為政府責任的長期援助。
二、物質救助或精神救助所謂社會救助,是指國家和其他社會主體為維持其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對遭受自然災害、喪失勞動能力的其他低收入公民給予物質救助或精神救助的各種措施。
第三,公援也叫公援。在實踐中,通常的做法是按照維持最低生活需要的標準設立最低生活保障線。每個公民在收入水平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生活困難時,都有權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序和標準,獲得國家和社會的現金和實物救助。
法律依據: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和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
二、重點任務
(壹)建立和完善分級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
1.構建綜合救助格局。以增強社會救助的及時性和有效性為目標,加快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制度健全、政策銜接、保障有力的綜合救助格局。以基本生活救助、特殊社會救助和緊急社會救助為主體,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建立健全分層次、分類救助體系。完善體制機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促進救援信息聚合、救援資源統籌、救援效率提升,實現精準救援、高效救援、溫馨救援、智能救援。
2.創建多層次的救助體系。完善低收入、特困和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方法。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符合財產狀況要求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對城鄉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助義務或者法定扶養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給予救助和扶助。同時,根據實際需要給予醫療、住房、教育、就業等專項社會救助。對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養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以及剛性支出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根據實際需要給予醫療、住房、教育、就業等專項社會救助或實施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傳染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家庭或者個人,以及暫時陷入困境且無生活來源的家庭或者個人,給予緊急社會救助。發生自然災害時,救濟受災群眾。
3.創新社會救助方式。積極發展服務型社會救助,形成“物質+服務”的救助方式。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為社會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殘疾人提供必要的探視和照料服務。加強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幫助受助人建立家庭和社會支持網絡。完善對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救助政策,根據困難類型和程度實施分類差異化救助。
4.促進城鄉協調發展。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統籌,加快推進城鄉救助服務均等化。順應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程,對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及時給予相應救助。有條件的地區將有序推進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請社會救助。加大農村社會救助投入,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加強與鄉村振興戰略的銜接。促進城鎮困難群眾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