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學期
第二節協議條款
2.1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自協議簽署之日起12個月內持續有效,除非根據第3條提前終止。
2.1本協議壹經雙方簽署即生效,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12個月內繼續有效,除非根據第3條提前終止。
停下來。
2.2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服務期間,如果需要,本條款可由雙方共同協議進行修改。
2.2在今後的服務過程中,如有必要,經雙方同意,可對本協議的期限進行修改。
第三條。結束
第3款終止。
3.1如果壹方嚴重違反本協議,且違約方在收到守約方的書面通知之日起(15)天內無法補救該違約行為,或者如果壹方為了債權人的利益進行轉讓,或被判定破產,或資不抵債,或提出任何申請為自己尋求任何解散和清算其利益的安排,則另壹方可以終止本協議。
3.1任何壹方均可終止本協議,但前提是1)另壹方有重大違約行為,且該違約行為無法補救,或該違約行為在收到守約方書面通知之日起15天內無法補救,或2)任何壹方為債權人的利益進行了轉讓,或被判定為破產或破產
3.2盡管有上述規定,甲方可隨時終止本協議,但需提前三十天向乙方發出書面終止通知,無需任何理由。
3.2盡管有上述規定,只要提前30天向乙方提交書面終止通知,甲方可隨時終止本協議,無需任何理由。
3.3如果本協議在期限屆滿前因任何可歸因於甲方的原因而終止,甲方將在咨詢費的限額內根據乙方及時的書面報告支付實際使用和發生的成本和費用。
3.3如果本協議因甲方原因在協議期結束前終止,甲方將在咨詢費範圍內根據乙方的即時書面報告支付實際使用和發生的成本和費用。
3.4如果本協議因乙方原因提前終止,乙方將支付顧問費的百分之十(10%)作為違約金。
3.4如果本協議因乙方原因在協議期結束前終止,乙方將支付65,438+00%的顧問費作為約定的損失補償。
第四條。顧問費
第4節咨詢費
4.1鑒於乙方提供的服務,甲方同意根據乙方的發票向乙方支付50萬元人民幣作為乙方的顧問費(“顧問費”)。
4.1考慮到乙方提供的服務,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50萬元人民幣作為乙方保單項下發票的咨詢費(咨詢費)..
4.2咨詢費應於12月底支付給乙方。
4.2該咨詢費應於65438+2月底支付給乙方。
第五條。可報銷費用
第五節可收回的費用
5.1乙方發生的與本協議相關的下列費用(“可報銷費用”)應由甲方根據甲方的事先書面同意向乙方報銷,對此,乙方應提前十(10)天向甲方提供書面通知,說明情況和估計的可報銷費用:
a.差旅(商務艙國際)、住宿;
b.翻譯和交流;
5.1乙方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下列費用(可收回費用)應由甲方在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向乙方償還,對此,乙方將提前10天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說明情況和預計可收回的費用:
A.差旅費(國際商務艙)、食宿費;
B.翻譯費和通訊費;
5.2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可報銷費用的發票以及可報銷費用的詳細記錄和證明文件,可報銷費用應與第4條規定的顧問費發票同時開具。乙方應在公認的會計基礎上保存所有可報銷費用的記錄,此類可報銷費用記錄應提供給甲方或甲方授權代表審查。
5.2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可收回費用的發票,並詳細記錄這些可收回費用和證明這些可收回費用的文件,可收回費用應與第4款規定的咨詢費發票同時進行。乙方應根據公認會計準則記錄所有可收回的費用,這些可收回費用的記錄應可供甲方或其授權代表審查。
5.3盡管有上述規定,所有可報銷費用不得超過總顧問費的百分之十(10%)
5.3盡管有上述規定,所有可收回的費用不得超過總顧問費的65,4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