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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65-438+07歲未成年人的後果

17歲不屬於童工不受處罰。

招用17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違法,但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有毒有害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工作。違反規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使用童工的處罰是什麽?

1.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壹名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進行處罰;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個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住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2、單位或個人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人5000元罰款;職業介紹機構為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保存就業登記資料,或者偽造就業登記資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654.38+0萬元罰款;

4.無營業執照和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按照本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的標準處以2倍罰款,違法單位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

5.子女患病或者受傷的,由用人單位負責送至醫療機構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關於禁止使用童工的通知:

1.各地勞動行政部門、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加強對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城鄉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招聘用工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童工。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責令其立即退回外,可從重處罰(每名兒童可處以3000至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欺騙、虐待童工的包工頭,要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招用工人時,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責、權、利。勞動合同簽訂後,必須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鑒定,防止招用童工現象;

3、因非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事故和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綜上,招用17周歲的未成年人不會有任何處罰,因為不是童工,但不得安排其參加高強度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勞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壹)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護;

(二)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合理的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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