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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司法人員職務犯罪的預防

摘要:職務犯罪是壹個經久不衰的老話題。隨著經濟的發展,司法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日益增多。本文擬對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預防進行探討,試圖找到此類犯罪的根源,並提出預防對策。

關鍵詞:司法工作人員預防職務犯罪

第壹,相關概念的辨析

(1)司法人員

根據我國《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司法人員是指負責偵查、起訴、審判、監督的人員。對於這壹概念,學術界和實務界由於視角不同,壹直存在分歧,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種觀點:公務論、身份論和混合論。

官方表示:無論行為人是否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要其行為屬於公務,就應屬於司法工作人員。?身份說:?只要行為人具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就應當屬於司法工作人員,反之亦然。?混合論認為:只有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才能屬於司法工作人員。?

本文傾向於贊同公務的觀點。根據現行刑法,只要行為人負有偵查、起訴、審判、監督的職責,就屬於司法工作人員,但並未提及行為人是否需要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所以我認為只要行為人行使了偵查、起訴、審判、監督的職責,就應該屬於司法工作人員。

(二)職務犯罪

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職務犯罪的內涵。在當前的理論界和實務界,由於角度和立場的不同,對其內涵有不同的看法。

第壹,認為職務犯罪是指具有管理和支配公共財產、人事關系等壹定實權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謀取私利、侵害公共利益的高層次、高智能犯罪。其本質是以權謀私,權錢交易。二是認為職務犯罪是掌握國家公職權力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私用或者濫用公權力破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侵害國家和公民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懲處。第三種:思考?職務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從事的壹種犯罪活動。?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職務犯罪應當是指國家工作人員行使國家權力,觸犯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應當依照刑法予以懲處的行為。

二、司法人員職務犯罪的特點

(1)所涉指控的具體性

從刑法的具體規定來看,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其所犯罪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即貪汙賄賂、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刑訊逼供、強迫作證、毆打、體罰、虐待在押人員、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犯罪。過失導致在押人員脫逃罪、枉法裁判罪、減刑、假釋、監管罪。

發病率很高

從最高人民檢察院近幾年的工作報告來看,各年度查辦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案件變化不大:2009年查辦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涉嫌犯罪案件2670件;2065,438+00,調查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2723人;2065,438+065,438+0,2524名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因涉嫌職務犯罪被立案偵查。通過對上述數據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壹個結論: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數量不是逐年減少,也不是逐年增加,而是始終保持在壹個較高的水平。

(3)系列案件中* * *犯罪較多。

因為壹個刑事案件從偵查、起訴到審判,不僅僅是壹個機關的工作人員。從2003年武漢中院13法官受賄案、2005年阜陽中院10余名法官貪汙案、2008年深圳中院原副院長受賄案來看,這類案件往往涉案人數眾多,查處難度大,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四)難以查處。

司法工作人員大多學歷較高,對國家的法律法規比較了解,對從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到執行的各方面工作都比較了解。他們通常有較高的反偵察意識。他們從壹開始就知道如何躲避偵查機關的偵查,讓偵查機關無法獲取他們的犯罪證據。此外,由於他們身居要職,通常朋友較多,在被調查時,他們會在第壹時間利用自己的社會關系,將重大問題最小化。

(5)年齡結構越來越?年輕?

以北京為例。2002年至2004年三年間,海澱區人民檢察院共查處30歲以下犯罪嫌疑人19人,占受賄、挪用公款案件總數的17.6%。

三、司法工作人員犯罪的原因。

(壹)深層原因:封建特權思想。

孟德斯鳩指出:壹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壹個位高權重的人,利用職務之便貪汙受賄更容易、更方便,犯罪條件也更多。社會轉型期的中國,早已不是多年前的樣子。雖然大方向沒有變,但就個人思想而言,法治理想和封建特權往往並存,很多有成就的人在“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不甘中走上了職務犯罪的道路。

(二)導火索:生存壓力。

犯罪的司法人員多為70後、80後。這個年齡段正值壯年,是工作最有活力的時候。但如果沒有穩定的家庭保障,客觀上必然會分散工作精力,尤其是對於有老人孩子但仍無住房的男性司法人員。物質是壹個人生存的基本前提,精神的純潔和高尚在物質利益面前不堪壹擊,於是壹些人抵擋不住金錢的誘惑,開始研究法律漏洞,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3)?潛規則?對人危害極大

各行各業?潛規則?司法領域也不例外。?吃原告吃被告?不壹定是司法人員的意願。只要有案件在司法人員手裏,就會有當事人用禮品招待,或者用其他方式賄賂。相關的心理學實驗表明,由於每個人內心的弱點不同,都或多或少受到暗示效應的影響。似乎為當事人提供便利,為自己換取利益,利用權力進行職務犯罪,成了大家?壹切都在沈默中?始終如壹的追求。也許正是因為這種心理,他們覺得用手中的權力換取金錢是正常的,但這樣做就不正常了,規則變了,法律也無可奈何。

四、預防司法人員職務犯罪

(壹)消除思想毒瘤是預防的基礎。

思想是犯罪的萬惡之源,因此,應從思想上采取預防措施。

首先要消除封建特權思想,杜絕拜金主義思想,定期提出防範建議。長期以來,司法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都很低,更不用說和那些高薪行業相比,和法官、律師等律師的工資差距太大了。他們就像吃著同樣的法律飯長大的半個孩子,流著同樣的法治血液,卻因為服務的階層和對象不同,過著截然不同的生活,這讓很多司法工作人員經常會提出這樣的問題。他們都在做法律工作。為什麽差距這麽大?。

其次,要正確引導從眾心理,對相關人員進行警示教育。

熱烈好色,在溫飽社會地位穩定的時候,在社會交往和朋友聚會的影響下,壹些幹部的思想發生了變化。他們認為貪圖美好是人的天性,開始追求超越道德和法律的更高層次的享受。沒有人生來就是罪犯。人在適應環境時,總是在整合自己的能力、情感、需求、動機、興趣、態度、價值觀、氣質、性格、體質,逐漸形成壹個具有壹致性和連續性的自我。很多人在學習甚至是第壹次工作的時候還在控制自己,但是受到社會的影響,工作之後就開始墮落了。

再次,要根據司法人員的特點,引導和克服生存危機心理。司法人員不同於沒有法律素養的社會人員。他們普遍讀書多,對社會、對世界、對人有著深刻的體驗和理解。?法律需要信仰?大多數司法工作人員仍然堅守著內心對法治的信仰,努力為法治理想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高薪和誠實是最有效的。

經濟因素是職務犯罪的最大動機。如果大幅度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使他們的收入能夠達到壹個更高的水平,自然就很少有人會試圖違法,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非法利益。因為每個人心裏都有壹桿秤,當違法成本遠高於守法成本時,我們自然會選擇守法而不是以身試法。國外有先例可以借鑒。比如新加坡,壹個普通司法工作者的年薪是30萬人民幣。

(三)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權力的幹涉。

在司法實踐中,真正的司法獨立仍然難以實現。為了保證司法機關的司法獨立,必須使司法機關與地方利益分離,擺脫地方利益的束縛。但現在的情況是,司法是按行政區劃設置的,人、財、事都歸地方管,地方司法成了?當地司法部門?。這樣壹來,審判不受制於地方控制的可能性就不大,司法的地方保護主義必然難以克服。司法機關與地方政府的利益關系相同,決定了法院很難做出超越這種利益關系的中立判決。壹個在不當幹預和非法阻撓面前束手無策的弱勢司法權力,壹個在外部壓力下不斷變形的司法權力,壹個見風使舵、根據權力平衡決定司法行為方向的司法權力,不僅無法承擔起本應承擔的司法職能,還會徹底摧毀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怎麽能指望司法人員做出令人信服的判決呢?面對上述情況,可以建立問責機制,規範行政機關對司法機關、上級司法機關對下級司法機關的不當幹預;在中央設立專門的司法機關經費管理部門和人事管理部門,每年定期研究,根據各地區司法實際情況,對人、財、物進行統壹調配和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的不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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