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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管模式分析

《保險法》規定,對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監管分為審批和備案兩個軌道。此前基於《關於執行〈關於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規定,除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機動車輛保險、非壽險投資型保險、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產品外,其他所有保險均需報保監會備案。此次,銀監會對財產保險產品的備案範圍和監管方式進行了重大調整,首次將期限超過1年的保障型保險產品納入備案範圍。

值得註意的是,與6月2019、10的征求意見稿不同,《關於進壹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刪除了銀監會負責融資性保證保險產品備案和監管的規定。所以,有了這個通知的下發,保證保險行業會全面迎來備案制,然後保險產品會由相關的銀監局和保監局進行備案和監管。

1,分類備案,屬地監管

這份通知的公布,首先帶來了保險產品備案監管權限從銀監會下放到銀保監局。

從產品備案來看,期限超過65,438+0年的保障型保險產品不再需要獲得銀監會的批準,融資型保障型保險產品也不需要。確保保險產品在業務中的使用,以財產保險公司總公司為產品備案申報主體,向總公司所在地的銀監局(產品在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或產品使用地的銀監局(產品僅在某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備案。

具體來說,確保保險產品首先通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財產保險公司備案產品自主註冊平臺”提交,平臺自動審核提交的註冊材料,實時完整註冊材料,註冊完成後使用產品;後方的中保協通過“保險產品電子備案與管理信息系統”向銀監局備案,系統進行備案、發放備案號等後續操作。相應地,《通知》要求所有產品提交電子化,這也有助於解決傳統紙質備案的弊端,提高監管效率。

從產品監管的角度來說,融資性保證保險產品不需要銀監會監管,保證保險產品由銀保監局監管,銀保監局跟蹤監控,防範風險隱患,進行非現場檢查。為系統防範風險,《通知》還要求,除壹般備案材料外,融資性保證保險產品還應提供公司產品管理委員會審議意見、風險控制措施等材料,協助銀監局備案監管。結合銀監會發布的《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不難預測,融資性保證保險產品的監管力度將逐步加大。

2.加強事中和事後監管。

本通知的實施也將推動保險產品走向“後監管時代”。從審批制到備案制,保險產品註冊從產品審批向自主、在線、實時的產品註冊轉變,保險產品監管也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

《通知》以過程監管為重點,要求銀監局對問題產品及時采取監管措施,指導銀監局加強條款費率、風險控制等過程監管。,不斷提升產品監管的專業能力和水平,如從資產負債匹配、信息披露、內部控制等方面對保險資金運用進行監管。圍繞事中事後監管,《通知》重點強化產品退出機制,明確壹旦發現問題產品,將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將禁止財產保險公司在壹定期限內申報新產品。

對於監管部門來說,這次改革壹方面可以在放開前端的同時重點管住後端,進壹步提高監管效率;另壹方面,有利於推動保險監督管理體制的政府職能轉變,把保險產品的制作權交給市場主體,把選擇權交給消費者。

對於財產保險市場而言,此次改革可以激發行業的創新動力和市場活力:保險公司可以自主制定保障型保險條款和費率,然後在使用過程中不斷調整和更新,最終的保險產品將更加符合市場需求;因此,隨著產品供給側的放開和準入門檻的降低,保險市場化可以相應加快。當然,在保障保險市場化的過程中,監管部門也要防範自由競爭可能帶來的無序競爭,維護和保障保險市場的秩序和有序多元的產品生態。

3.完善了財產保險公司的主體責任。

除了部署行業自律和屬地監管,《通知》還強調了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管理的主體責任,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產品管控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具體來說,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保障保險產品的開發、設計和銷售。在產品開發方面,保險公司要對現有產品進行全面清查,通過法律審查、精算審查和合規性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產品進行清理和修改,還要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設計後續產品,提高保險開發質量。在產品使用方面,保險公司要通過內控體系落實銷售行為追溯管理的主體責任,通過風控體系落實風控合規的主體責任。

此外,對於保證保險,保險公司需要重點履行保障義務和信用風險管控的主體責任,發揮保險產品在社會信用管理中的保障作用。

確保保險產品的“審批備案”,既能加強監管,又能有效促進創新。對於保險公司來說,此次改革既是機遇也是挑戰,也激勵著他們把握監管導向,不斷提升產品質量和水平,為市場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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