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犯罪對象;女性;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幼女犯奸淫幼女不得為童妓)。強奸屍體不是強奸罪,而是侮辱屍體罪。
(3)行為:對“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的理解:達到被害女性不能、不敢、不懂得反抗的狀態;暴力和脅迫必須達到女性明顯難以反抗的地步;其他手段:利用被害人熟睡、重病、昏厥;假裝是被害女子的丈夫或情人;通奸;例:警察騙壹女子說只要發生性關系,其丈夫就可以提前釋放,不構成強奸罪;
(4)違背婦女意願的理解:行為人必須認識到婦女不同意,被害人也不同意。兩個條件缺壹不成立。
行為人認為自己的行為違背了女性的意誌,但實際上女性完全同意或自願,不應認定為強奸。是否違背女性意誌,不僅要看女性表面上表現出反抗還是拒絕,還要考慮女性是否能反抗,是否懂得反抗,是否敢於反抗。因為強奸違背婦女的意誌,行為人必須采取壹些使婦女不能或不敢反抗的措施,這些措施是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這些手段是強奸罪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這些強制措施,即使其行為客觀上違背了婦女的意誌,也不構成強奸罪。
(5)犯罪主體:在中國,丈夫壹般不能構成強奸罪,因為這涉及到中國的文化、歷史等問題。另壹方面,如果承認丈夫是強奸的直接主犯,就會涉及到妻子的無限自衛權。因此,現階段不宜將丈夫列為強奸妻子的直接正犯,但丈夫可以通過間接正犯或* *,構成強奸妻子罪。
女性也可能成為強奸的輔助者、教唆者、間接主犯和* * *犯罪者。例如,婦女唆使壹名智障者強奸其他婦女。
(6)強奸罪的特殊形態:強奸幼女的行為,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該婦女必須是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該婦女是否是幼女而決定奸淫幼女,並且被強奸的幼女確實是幼女,就構成強奸罪;
根據刑法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誌,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本罪的主體壹般是男性。教唆、幫助男子強奸婦女的婦女,也可以是強奸罪的* * *犯。強奸罪的客觀行為是違背婦女的意誌與其發生性關系。
根據刑法規定,犯強奸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奸淫幼女的,以強奸罪論處,從重處罰。哪些行為屬於強奸婦女、強奸幼女且情節嚴重?該法列舉了五種情況,即:
1,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2.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
4.二人以上輪奸的,這裏所說的輪奸,是指二人以上在同壹犯罪活動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或者奸淫同壹婦女、幼女的行為;
5.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這裏所說的“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奸淫婦女、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人體器官嚴重損害或者其他重傷、甚至死亡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種情形之壹,都是情節嚴重,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關於強奸(罪)的含義,4月26日198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強奸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84《解答》)規定,強奸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無論犯罪分子采取何種手段,凡明知是患有精神病或精神錯亂(嚴重)的婦女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都應以強奸罪論處。在發病前,經女方本人同意,與間歇性精神病人發生性關系,不構成強奸罪。在確定是否違背女性意願時,不能以受害女性的風格來劃分。凡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關系的,也應以強奸罪論處。強奸罪的認定不能以被害女性是否表示過反抗為依據。如果對女性沒有抵觸情緒,或者抵觸情緒不明顯,就要具體分析,仔細區分。1997刑法第236條規定,這個定義也用於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
外國刑法中強奸罪的立法與定義。
(1)美國《刑法範本》第二部分第213條規定,性犯罪的第213條和第1條;強奸罪及相關罪名中有規定:①強奸罪。男性與妻子以外的女性發生性關系,應當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以強奸罪論處。a、行為人以武力或暴力殺害任何人。嚴重的身體傷害。過度痛苦或者綁架等緊急脅迫,致使女方屈服的;d、女性10歲以下;
(2)加拿大刑法第四章規定了強奸罪,即違反道德和禁令罪。第143條規定“男子與不是自己妻子的女子發生性關系的,犯強奸罪:未經女方同意……”
(3)日本《刑法典》第22章第17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奸13歲以上女性的,為強奸罪,應處2年以上刑罰;與不滿十三周歲的婦女通奸也是如此”;
(4)歐洲前西德刑法分則第十三章第177條規定,強奸婦女,“①以暴力或對身體。對生命有直接危險,強迫婦女與自己或婚外第三者發生性關系者,應處以兩年以上監禁;(2)情節輕微的,處...".西德和東德統壹後,德國刑法典第177條現在規定“性恐嚇;強奸。(1)行為人A使用暴力,行為人B使用對其身體或生命有實際危險的威脅或C利用受害人在沒有保護的情況下被交給行為人的情況,恐嚇他人忍受行為人或第三者實施的性行為,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情節特別嚴重的...";
(5)意大利刑法典第12章第609-2條規定“使用暴力、威脅或者濫用權力強迫他人實施或者接受性行為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6)法國《刑法典》第壹卷第二部分第三節第壹項第222-2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他人或者利用他人無防備的行為,不論其性質如何,均為強奸罪。強奸罪,15年有期徒刑;
(7)1997生效的《俄羅斯聯邦刑法分則》第十八章規定:1。強奸,即對被害人或者他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或者利用被害人處於孤立狀態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處剝奪自由3年以上6年以下[3];(8)英國刑法“1956性犯罪法案”簡單規定“男人強奸女人。”1976《性犯罪法》確認了上議院在總檢察長訴摩根案中對強奸的普通法定義。1956《性犯罪法》第1條第1款規定,男子強奸婦女或其他男子是犯罪行為。
綜上所述,根據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的立法,將強奸罪的直接主體限定為男女的國家有日本、美國、加拿大和原西德。對強奸罪的直接主體和客體沒有限制的國家有德國、意大利、法國、俄羅斯等。將強奸罪的直接主體限定為男性,然後將客體從單壹女性增加到“女性或者其他男性”的國家是英國。同時也可以說明,從國外刑法立法來看,強奸罪的直接主體不壹定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強奸的對象不壹定是女性,而是男性,包括男性強奸男性;另外,強奸罪的直接主體和客體都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呈現出不斷增加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