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生活垃圾基本分為可回收類、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
可回收材料是指生活中產生的可回收利用的廢棄物,包括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廢金屬、廢紡織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
有害廢物是指直接或潛在危害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電池(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用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廢農藥、消毒劑及其包裝、廢礦物油及其包裝、廢膠片和廢相紙等。
易腐垃圾是指在自然狀態下易腐的有機垃圾。包括廚余垃圾(含廚余垃圾)、廢棄食材、廢棄食物,以及樹枝、花朵、樹葉等。由家庭生產。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廢棄物和易腐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單實用、創新發展、系統推進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所需資金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第六條環境衛生規劃應當納入國土和空間規劃,明確生活垃圾分類處置體系,確定設施總體布局,統籌生活垃圾處置。環境衛生規劃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和場所的建設規劃相銜接。第七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其所屬的城鄉建設發展服務機構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事務。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害廢棄物利用和處置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教育、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八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管理責任制,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廣場和公共廁所等公共區域,由環境衛生作業單位負責管理;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是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為管理責任人;
(三)火車站、汽車站、港口碼頭和汽車站(停車場)、集貿市場、早夜市露天市場、攤點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經營旅遊景點、公園、停車場、大門、書報亭等區域的,經營者是管理責任人;非經營性旅遊景區、公園、停車場等區域,管理單位是管理責任人;
(五)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團體、部隊和其他組織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由本單位負責人管理;
(六)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管理;建設單位是尚未開工或停止建設項目用地管理的責任人;
(七)實施房屋征收的區域,責任人已經搬遷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為管理責任人;
(八)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和場地的,占用者是管理責任人;
(九)經濟園區、工業園區等相對獨立的功能區,管理單位是管理責任人;
(十)在農村,村民委員會是管理責任人。
管理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確定管理責任人;跨行政區域管理責任人不明確的,由上壹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管理責任人。管理負責人確定後,應當書面告知管理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