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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種犯罪形式的強奸

1.強奸罪的既遂標準

主要有三種學說:射精說、插入說、接觸說。射精論,即強奸的標準是行為人在受害人的陰道內射精。插入說,即以行為人的生殖器插入被害人的陰道為既遂標準。只要行為人的陰莖的壹部分插入女性的陰道,無論其是否射精,也無論被害人的處女膜是否因通奸而破裂,都構成強奸罪。接觸論,即以行為人的生殖器與女性生殖器的接觸為成就標準。

上述三種觀點中,射精論強調的是施暴者的性欲是否得到滿足,但強奸所侵犯的法益是受害者的性自主權。因此,如果以行為人的性欲得到滿足作為判斷強奸既遂的標準,那麽對受害人性自主權的保護就會滯後。此外,射精論更關註受害者被強奸後是否懷孕。如果施暴者在通奸後射精,受害者可能會懷孕,這可能會導致生育不純的子女來繼承家庭財產,所以射精論背後隱藏的是強烈的財產觀念而不是對受害者自身性自由的保護。因此,從法益保護的角度來看,插入接觸說優於射精說。我國現行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犯罪未遂,即犯罪未遂,是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導致的犯罪未遂。雖然對不成功有不同的理解,但壹般認為不成功就是不能完成行為,性交是兩性生殖器的結合。如果沒有插入,就不能說性交已經完成。因此,從強奸罪的性質來看,將其作為強奸罪的既遂標準插入較為合適。

但如果被害人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既遂標準應該采用插入說還是接觸說?我國刑法的壹般理論和司法實踐壹致認為,幼女強奸既遂與未遂的認定標準應采用聯系說。198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當前強奸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明確指出,強奸幼女罪與強奸(婦女)罪有壹個不同的特征,即只要雙方生殖器接觸,就可以認定為強奸既遂。由於年輕女性的器官發育尚不成熟,如果犯罪分子企圖強奸,其社會危害性要比成年人大得多。鑒於幼女特殊的生理特點和奸淫幼女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為了體現法律對幼女的特殊保護,我們把男女性器官接觸作為幼女強奸既遂和未遂的標誌,是非常科學合理的。只要行為人有強奸幼女的目的,並且用自己的性器官接觸幼女的性器官,無論是否強奸,都構成既遂。

我國刑法壹般理論和司法實踐都主張以接觸說作為認定奸淫幼女罪既遂與否的標準,因為:第壹,與插入說相比,接觸說可以有效地將大多數行為人性侵害幼女的行為認定為強奸罪。理論上,適用於完成的處罰應該比適用於未遂的處罰更重。因此,這種做法也可被視為通過對犯罪人施以相對較重的懲罰來威懾社會上針對年輕女孩的潛在罪犯。二是基於幼女特殊的生理特點,如果犯罪分子企圖滲透,很可能對幼女造成身體傷害,比成年受害者嚴重得多。

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聯系論的初衷雖好,但實際效果未必理想。壹、幼女性器官發育尚不成熟。如果犯罪分子企圖強奸,年輕女孩將受到極大傷害。因此,我們需要做的是鼓勵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放棄強奸行為,而鼓勵的方式就是肯定生殖器接觸不是強奸罪的既遂。此時,犯罪分子仍有機會通過放棄強奸行為而停止,而不是推進既遂標準。二、保護幼女也要註意保護幼女的名譽。如果過多地采用聯系說來認定過早既遂的犯罪,會讓不了解刑法具體規定的公眾認為被害人已經被強奸,對幼女今後的正常生活造成更為不利的影響。第三,接觸幼女生殖器的行為,視為強奸未遂或者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適用的刑罰不壹定低於強奸罪。特別是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的罪名的補充規定》明確規定,廢除強奸罪。從此,強奸罪統壹適用於奸淫幼女的行為。對同壹犯罪適用不同的既遂標準是不合適的。第四,聯系理論在司法實踐中取證困難。客觀地說,行為人的生殖器所留下的可能痕跡,確實接觸過幼女的生殖器,包括以下幾種情況:行為人試圖插入導致幼女的生殖器受到損傷,既包括嚴重損傷,也包括脫皮、腫脹等情況;行為人因接觸幼女生殖器而射精的情況。需要註意的是,有時行為人對著幼女的生殖器手淫,精液噴到幼女的生殖器上,也有行為人由於精神緊張,在接觸幼女的生殖器之前就射精的情況;行為人沒有對幼女生殖器官造成損害,也沒有在幼女生殖器官上留下分泌物。以上三種情況,只有第壹種相對容易識別。但幼女生殖器的腫脹、腫大,究竟是施暴者與生殖器發生矛盾摩擦所致,還是其他原因,仍需進行醫學鑒定。綜上,還應插入區分幼女強奸既遂與未遂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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