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127《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規定》已經2013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3年6月起施行。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和關愛幫教的原則,對戒毒人員進行教育和救助。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依法對經公安機關決定,在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三個月至六個月,或者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實施方案送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吸毒人員(以下簡稱吸毒人員),實施強制隔離戒毒。第四條從事強制隔離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應當嚴格、公正、廉潔、文明執法,尊重戒毒人員的人格,保護其合法權益。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需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納入地方政府預算。第二章場所設立第六條司法行政機關設立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符合司法部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批,並報司法部備案。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分別設立女性吸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和未成年吸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第七條強制隔離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命名,稱為“強制隔離戒毒所”。同壹地區有多個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命名。女性吸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名稱在地名後增加“女性強制隔離戒毒所”字樣;未成年人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名稱在地名後增加“未成年人強制隔離戒毒所”。第八條強制隔離戒毒所設主任壹人,政委若幹人,副主任若幹人,職能機構和戒毒大隊,根據收治規模配備管教、醫療、後勤保障等工作人員。第九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設立醫療機構,並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第十條強制隔離戒毒所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和保險待遇。第三章接收第十壹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接收戒毒人員。第十二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時,應當核對戒毒人員身份,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並填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健康狀況檢查表》。戒毒人員身體受到傷害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移送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和戒毒人員本人簽字。應對女性吸毒者進行妊娠試驗。懷孕或哺乳未滿壹歲嬰兒的婦女將不被接受。第十三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戒毒人員攜帶的身體和物品進行檢查,依法處理違禁品,對生活用品以外的物品進行登記並由戒毒人員本人簽字,由其指定的近親屬領取或者由強制隔離戒毒所保管。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場。女性戒毒人員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第十四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時,應當填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登記表》,核對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期間戒毒人員的相關材料。第十五條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書面通知其家屬,通知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第四章管理第十六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戒毒人員按照性別、年齡和病情分別管理。根據戒毒情況,對戒毒人員進行分期管理;根據吸毒人員的表現,實行逐步適應社會的分級管理。第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所的人民警察對戒毒人員實行直接管理,嚴禁其他人員代為行使管理職權。女吸毒人員由女人民警察直接管理。第十八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第十九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安裝監控、緊急報警、門禁檢查、違禁品檢測等安全技術保護系統,並按照規定保存監控錄像及相關資料。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安排專門的人民警察負責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安全警戒工作。第二十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強制隔離戒毒所以外的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郵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毒品和其他違禁品。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場。檢查郵件時,應當依法保護吸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第二十壹條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批準,戒毒人員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電話與其親屬、監護人或者所在單位、學校的有關人員通話。戒毒人員不得在所內持有或使用移動通訊設備。第二十二條戒毒人員的親屬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學校工作人員可以跟隨強制隔離戒毒所。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六條* * *吸毒人員可以到具有戒毒資格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 * *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壹)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難以通過社區戒毒脫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