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盜竊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盜竊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方式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人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屬於刑法第253-1條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無法確定特定個人,經處理後無法恢復的除外。
第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購買、接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第五條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等信息,供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並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軌跡信息、通信內容、信用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3項至第5項規定的標準,但達到相應比例的相關數量標準;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出售或者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數量或者金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壹半以上的;
(九)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在二年內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
(十)其他嚴重情節。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金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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