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產侵權的後果是什麽?根據《民法典》,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人身權並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而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的方法:(1)停止侵權行為;(2)排除障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7)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上述侵權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二、壹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在民法理論中,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和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的理論,侵權行為可以分為兩種基本類型:壹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壹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基於自己的過錯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壹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壹般必須具備的要素。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為才能成立。壹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1)危害行為又稱加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對他人民事權利造成損害的行為。任何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傷害行為相關,即民事損害事實是由特定的傷害行為引起的。沒有傷害,傷害就不會發生。這裏所說的加害行為是壹種沒有法律評價的行為,其認定純粹是基於該行為造成的民事損害後果。從表現形式上看,加害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但大多是作為的形式,不作為構成加害行為,壹般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為前提。在傳統民法教材中,這壹要求壹般用“行為違法性”或“違法行為”來表述,這當然是合理的,但不夠準確。無論是“違法行為”還是“違法行為”,他們實際上已經對給人造成損害的行為做出了法律判斷。這裏其實並不需要對加害行為作出法律判斷,因為壹般侵權行為的另壹個要件,即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才是對加害行為作出法律判斷的地方。在這裏,只要證明有危害。(2)損害事實的存在。這裏所說的損害事實是指某些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另壹個要素。沒有損害事實,就沒有侵權,更談不上侵權損害賠償。損害事實作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具有以下特征:第壹,損害是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第二,損害是可以補救的,即損害可以通過壹定的方式進行補救;第三是損害的確定性,即損害事實確實發生,其大小和程度可以用壹定的方式衡量。損害事實根據其性質和內容可以分為三種: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財產損害主要是指行為人侵犯被害人財產權利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破壞人家房屋,盜竊人家車輛,權利人經濟利益受損。財產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既得利益的損害,比如車輛被盜;間接損害是可得利益的損害,如因車輛被盜而減少營業收入。人身傷害是指行為人對受害人人身的侵害所造成的損害。人身損害是指自然人因侵害自然人的人身而造成的,包括生命損害、身體損害和健康損害三種情形。同時,自然人的人身損害往往導致其財產的損失。如傷害他人健康,導致其支付醫療費用,減少收入。精神損害又稱無形損害,主要是指自然人的人格損害或人身傷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如名譽被非法侵害、隱私被他人非法泄露、因受傷導致身體殘疾等。這些都會導致自然人的精神痛苦。與其他損害不同,精神損害是無形的,難以用金錢衡量。我們國家的法律會全方位的規範和保護公民的行為。如果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惡意侵占他人財物,其合法權益也會受到傷害。如果存在侵權行為,侵權人與被侵權人之間存在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侵權人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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