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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明星姓名如何賠償?

法律主觀性:

根據《民法》第990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據此,姓名權侵權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壹般情況下,侵犯姓名權的賠償主要是精神損害賠償,但對於這壹點,我國法律並沒有統壹的賠償標準,只是根據壹些因素來計算。姓名權和姓名權不是壹回事,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聯系在於,姓名權和姓名權都是民事主體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和符號的權利。區別在於以下幾個方面。(1)主體不同。姓名權的主體是自然人,根據民法典,姓名權的主體是法人、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夥。(2)內涵不同。,名字包含字符、數字、以前的名字、筆名等。;名稱中沒有其他內容,但有時名稱是壹個商業名稱或商標。(3)限制條件不同。名字壹般由嬰兒的父母或其他親屬取得,基本沒有限制;名稱是社會組織取得法人資格的必備條件之壹,因此名稱的取得必須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規定進行。第四,動力不同。姓名權的權力有決定權、變更權和使用權;姓名權除了決定權、變更權和使用權外,還包括姓名權的轉讓權。我國《民法典》第九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依法使用和轉讓自己的姓名。”(4)姓名權的主體僅限於自然人。,而姓名權的主體有三個:1,法人;2.個體工商戶;3.個人合夥。(5)原則上只能有壹個名字,也可以有多個名字。(6)姓名權在登記範圍內具有特定性,但姓名權沒有特定性。(7)姓名權可以依法轉讓,但姓名權不得轉讓。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壹種人格權。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不限於在戶籍登記機關正式登記的公民真實姓名。《民法典》第101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1014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擾、盜用、假冒等手段侵犯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姓名權。《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姓名權包括以下內容:1。自我命名的權利。姓名權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幹涉。自然人的姓氏原則上不能選擇。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的,法律不應幹涉。即使婚後女方把夫姓加到自己名下,也是按照當事人自己的意願決定的。姓名壹般由自然人出生時的父母決定,但這並不是對自我姓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後也可以改名。自我命名權的另壹種表現形式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誌和意願,確定筆名、藝名和註冊名以外的其他相應名稱,任何人不得幹涉。2、姓名使用權,姓名使用權是自然人使用自己姓名的專有權利。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可以使用本名或者自己的筆名、藝名、化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自然人使用或者不使用某壹名稱。姓名使用權是壹種專有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他人姓名。現實中,重名現象不屬於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平行名,即幾個人合法取得同壹個名字。在這樣的情況下,每個人都有權利使用自己的名字,除了故意混淆的人,他們都在正當地行使自己的權利。3.姓名權是自然人根據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更名權。是指自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和規定變更姓名,不受其他限制。雖然這種更改名稱的行為只能通過單方面的表示才能生效,但在沒有公示的情況下,不能用來對抗第三方。註冊名稱變更也必須登記,違法變更登記程序無效。侵權表現:1,幹涉他人決定、使用或變更姓名。2.盜用別人的名字。盜用他人名義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者授權,以他人名義進行某種活動,以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3.用別人的名字。指冒用他人名義,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盜用和冒用他人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是指盜用他人姓名,妳不壹定是姓名所有人。比如A盜用B的名字,告訴C自己是B的好朋友,騙取C的信任以獲取壹些利益。冒充某人就是冒充某人的名字,自己扮演這個人的角色。如果A說自己是B,那就是為了獲取壹些利益而作弊。姓名權屬於特定人格權,是指自然人決定、變更和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正式姓名、藝名、筆名和其他在戶口簿上登記的非正式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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