枷,壹種戴在脖子上的木制刑具。秦漢時期,戴在脖子上的和戴在手腳上的東西統稱為“械”或“Miki”,沒有專門的名稱。晉代開始稱之為“枷”。北魏規定大枷只用於“叛外”等嚴重罪行,其規格為:“長壹尺三尺,下長壹尺,跨頰五寸”(《舒威刑誌》)。北齊時,普通犯人不鎖就帶枷。北周時,死刑、流放、監禁都是枷。隋唐對枷的規格有規定。唐朝的《盤枷》長五尺多,短六尺;臉頰超過兩英尺五英寸長,不到六英寸長;* * *超過壹英尺四英寸寬,不足六英寸寬;直徑三寸以上四寸以下(《唐六典》)。據《舊唐律》記載,為了迫害無辜、殘暴的官員周興、賴君臣等人,曾在法律之外另立大枷十號,名為“定百脈,斷氣,驟吼,以此為業,喪魂,反實,憂死豬,求立死,求破家”。宋代枷分為25斤、20斤、15斤三等。按照明朝的法律,枷是“長五尺五寸,頭寬壹尺五寸。是幹柴做的,死刑25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十五斤(《明律監器圖》)。在清初,任何“盜竊”、“強奸”、“賭博”、“開小差”等違法犯罪行為都可以用連枷處罰。康熙八年(1669)改為“囚禁犯人,用細鐐銬(鐵鏈)代替長枷”。枷只作為“枷”刑具使用。也就是說,旗手犯軍功、流浪罪、徒刑,免於強制勞動。他將只帶著幾十天的枷被釋放。枷重初步定為重枷70斤,輕枷60斤。到了乾隆五年(1740),又改為“所有犯人都要重25斤,但仍有重100斤的情況。嘉慶以降,重枷斷以三十五斤”(《清朝刑法草案》)。
椽子,又叫武器,是捆綁犯人雙手的刑具,類似後世的手銬。周秦漢稱之為“鐐銬”,與捆綁小腳的刑具的“鐐銬”合稱“鐐銬”。根據刑法的記載,南北朝時期的《梁法》中已經規定了椽子的規格。後來唐、明、清的法律也有規定。如《明律監器圖》載:“椽子長壹尺六寸,厚壹寸,以幹木為材。犯死罪的人用椽子;犯下列罪行的人和犯死罪的婦女不必。”
鎖,又名錘,是關押罪犯的刑具。據《韓曙Xi玉傳》和《王莽傳》記載,“鎖”在西漢已經使用。南北朝以後,歷代都有關於鎖的規格和使用的規定。據《刑法誌》記載,陳律規定:“其鞭五歲,死緩壹級,鎖雙。他的刑期還不到五年,就要被關起來了。徒和鎖。”唐律規定“鎖長八尺以上,壹尺二尺以下”。在元代,拴在脖子上的鏈子叫“鎖”;綁在腿上,稱為“鐐銬”,規定“鎖長八尺以上,不足壹尺二;鏈(環)重三斤”(《新元史·罪證》)。《明律獄器圖》載:“鐵索十尺,鐵為之用。對於犯輕罪的人。鏈環重三斤,是鐵做的。罪犯帶著鐐銬幹活。”鉗子都是鐵制的。秦漢時期用來關押罪犯的刑具。那些繞在脖子上的叫做鉗子;放在腳後跟上的東西叫做刺痛。漢文帝(公元前180年至公元前157年在位)廢除肉刑後,曾壹度以肥肉代替鞭刑。魏武帝(曹操155 ~ 220)?而不是被懲罰。魏武帝造甲子科時,由於缺少鐵器,就改成了木制機械,後來就不用了。唐宋時期,鉗子仍被用作刑具。《唐六經》雲:“凡為罪犯者,皆戴鉗,無鉗者,皆戴枷”。宋代對鉗子的重量和長度有具體規定。元朝以後,就不再使用鉗子了。
杖是壹種用於鞭打或審問的刑具,由木頭、竹子或荊條制成。秦朝有“掛牌”的刑罰,或者說是壹棍子打死。西漢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制定《陵寢令》,規定:“下蹲之人,長五尺,大小壹寸;它的竹子末端也有半寸細,都是扁的。當妳是乞丐的時候,妳就是乞丐。沒有更多的人。畢是個更壞的人”(《韓刑律錄》)。唐代規定五線譜為竹制,節目要“截”,長三尺五寸。犯人的杖頭直徑大的三分二厘米,小的二分二厘米。“執行杖刑時,背部、腿部、臀部要分開。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那些要等幾次才能接受審訊的人。戴手銬的犯人只有三度,總人數不得超過兩百人。職員之罪已犯,罪數不得超(《舊唐書·罪證》)。明朝的“信息棒”是用荊條做的。大頭徑四分五厘米,小頭徑三分五厘米,長三尺五寸。行刑時,打屁股(明代刑法記載)。除了法棍之外,歷代殘暴的官員也使用了許多非法的棍棒作為審訊工具。《隋書刑法誌》載:“從前代起,有詢考,皆法外。或有用棍、捆棍、輻條、鐃鈸、腳腕、拐杖,楚毒備之,多有虛掩。”
鞭子,壹種皮制的鞭笞刑具,歷史悠久。《尚書·順典》有“鞭刑為官刑”之說。1975陜西岐山縣董家村出土的2月西周青銅器?哞,有“我義(宜),(鞭)女(尤)”等銘文,證明鞭刑在周朝確實存在。周代的鞭或牡荊。金鞭是牛皮做的。《泰蘭》卷六四九引用金陵的話說:“鞭子是用牛皮練成的。用鞭子做蘆葦,可以去掉老實,而用煮熟的鐃鈸做魚頭。頸長壹尺壹寸,鞘長二尺二寸,寬三寸,厚壹分,柄長二尺五寸。”梁代的鞭分為制鞭、制鞭、制鞭三種。制作鞭子的材料是未經修剪的生皮。鞭子也是生皮做的,但是邊緣去掉了;鞭子是用熟皮做的,邊緣沒有去掉。隋朝以後,鞭笞沒有被列為正式的刑罰,只有遼朝的“鞭笞”刑還在使用鞭笞。
用三根棍子夾壹根棍子,夾壹根脛,這種酷刑起源於宋代。據《宋史·刑法》記載,宋代使用“賈剛”和“超棒”作為刑具。“夾幫”,即使用“木繩夾兩孔(即脛)”。《超級棒》,“跪在背後,短而直立,編兩股,使獄卒在地上跳”。到了清朝,夾棍被列為法定刑具。
指的是清代捏手指的法定刑具。《大清刑部案件法典》和《名例法》中寫明“五根圓木,每根七寸長,每根直徑五分(後改為四分五厘米)”用於“指彈”,繩索穿過,施時夾住犯人手指,迅速收緊。
懲罰類型:
首先,動物處決
這在羅馬暴君尼祿·克勞迪斯·凱撒時代是壹種殘酷的懲罰。這些女人都是供鬥獸場裏的獅子、豹子和其他野生動物作為食物的。
第二,喉切除術
割喉壹直是古羅馬特有的刑罰,因此被稱為“羅馬刑”。其本質就是割喉。與砍頭不同的是,在這種刑罰中,頭和軀幹是不分開的,但兩種刑罰的執行原則是壹樣的,因為犯人主要死於窒息和失血過多,直接原因是頸動脈和主動脈被切斷。割喉是用匕首完成的。但在羅馬刑罰中,“喉切除術”從未被列為死刑的主要手段。
第三,剖腹手術的處罰
懲罰就是用尖刀刺穿犯人的肚子,打開嘴巴,導致內臟受損而死亡。希臘羅馬只是停止了對死者的殺戮,而在古波斯,開膛破肚後,六到八米長的腸子被拉出來纏在絞盤上,而日本的切腹懲罰則是自己執行,以證明自己的忠誠,挽回失去的榮譽。剖腹產的同時,給死者頭上戴上了壹頂具有英雄特征的皇冠。所以不是普通人都有資格剖腹產。他們通常被斬首。在日本,斬首不僅意味著剝奪生命,還有侮辱精神運輸靈魂的意圖。
第四,投擲懲罰
這種懲罰的關鍵是讓犯人從高處墜落。
動詞 (verb的縮寫)饑餓懲罰
在中世紀的歐洲,“饑餓面具”是最常用的。當面具扣在壹個人的臉上時,壹條鐵舌頭被塞進犯人的嘴裏,強迫他呼吸。這樣,即使到處都是食物,囚犯也無法進食,直到餓死。
第六,釘死在十字架上
這種刑罰在古埃及就有,並在地中海沿岸和中東國家廣泛使用。壹般來說,是用來懲罰社會地位較低的人,如奴隸、乞丐等。釘死有時被用來羞辱那些犯下滔天大罪的罪犯。
七,活埋
活埋壹般用於大屠殺。中國戰國時期,秦國大將田雷活埋了趙國40萬士兵,秦始皇坑儒的行徑只是小巫見大巫。
八、木樁刑
對於這種懲罰,19世紀的百科全書將其定義為“將人類的殘忍帶到極致的造物之壹”。行刑方法是將木樁插入犯人體內,最常見的是插入肛門,讓他自生自滅。
九、活剝
脫皮就是脫皮,可以是部分脫皮,也可以是完全脫皮。在古印度,活剝又叫“小火除細毛”,就是用火把燒皮,把屍體烤到三分熟。此時,完全附著在身體上的活肉的皮膚被分離。然後“無視犯人的哭喊,徹底剝了他的皮...他的肌肉完全暴露在外,血管清晰地暴露在外,可以看到他的內臟在跳動,燈光照在他的胸部,他的肌肉纖維在發光”。
X.分割
懲罰就是簡單地砍掉四肢。但發展到壹定時期後,波斯人別出心裁的做法是先砍掉手指,再砍掉腳趾,再砍掉手、胳膊、腳踝、腿、耳朵、鼻子。
中國古代截肢後,用金傷藥止住傷口,用布包好,塞進大骨灰盒裏,放在廁所裏。這個囚犯在死前將不得不忍受很長時間的痛苦。漢代以後,淩遲刑取代了分屍刑,對劊子手來說可能更加痛苦和微妙。
十壹、殘害的刑罰
這是典型的西方死刑,與西方人愛玩機械密切相關。囚犯赤裸的身體被用釘子固定在壹個大輪盤上。通過搖動手柄,輪盤可以繞軸旋轉。輪盤每轉壹次,固定在地上的鐵刺就會切下壹塊肉,轉十幾圈,犯人基本上就被撕成碎片了。
十二、碾過處罰
碾壓刑大致可分為三類:壹類是用固定重量碾壓致死;二是把犯人放在中間,兩邊同時發力並逐漸增加重量;三是用優勢碾壓或撕扯東西。在羅馬和埃及,囚犯經常被放在尖刺上,然後用巨石碾過,所以囚犯沒有活命的機會。
十三,按下杠鈴
德國人用壹個很重的木拼盤,用馬來回拖著,直到犯人變成壹塊血淋淋的醬。在波斯,囚犯被塞進用來榨葡萄和橄欖的榨汁機裏,這樣對待的囚犯沒有形狀。
十四。在火刑柱上燃燒
用火燒人是最原始最野蠻的做法,古代東西方都講。
十五、烤刑和烤刑
這兩種刑罰都是常用的行刑方式,與火刑的區別在於,犯人必須用“小火”對待。把火力控制在壹定範圍內的目的是讓犯人在清醒時死去。
十六。看到了懲罰
這是壹種特殊的分解者,是鋸子。基督教傳入日本後,日本人也熱衷於拉鋸。他們過去從頭頂鋸,而西方拷問者則相反,從兩腿之間的腹股溝鋸。後果是最可怕的,因為犯人在割到肚臍之前都很清醒。為了延長痛苦的過程,囚犯們經常被允許低著頭,這樣他們的大腦可以得到足夠的氧氣,他們可以避免因失血過多而死亡。《電鋸驚魂》歷史上最後壹部“傑作”是由某個患有躁狂癥的蓋世太保完成的。他們有各種類型的鋼鋸。在他們手裏,人變成了壹棵樹,可以為所欲為,可以砍任何想砍的部分。
十七、箭刑和貫刑
這是壹個可以開合的容器,裏面布滿了鋒利的指甲。只要把人放進去,隨著她的關閉,那將是地獄的風景。
十八、毒藥。
從很早的時候開始,服毒致死就是行刑方式之壹。
據記載,本案中的早期投毒是對哲學家蘇格拉底的處決。蘇因為得罪了雅典的權貴而被毒死。當時在希臘,歐洲常見的從鐵杉中提取的鐵杉,多被用作毒藥。
在古代中國,毒藥是從動物、昆蟲、礦物和植物中提取的。好像和西方比起來,毒死人的方式很多。
現代社會為了有效性和人性化,又開始使用老祖宗的方法。毒氣室和安樂死註射似乎是壹種延續。
十九。吊著吊著
它不同於絞刑。方法是把犯人的雙手割在背後,然後用繩子綁住他的手腕,擡到行刑架的頂端。然後,他突然松開繩子,讓它落下,停在離地面只有幾十厘米的地方。囚犯的手臂會在停止落地的沖擊下脫臼。
按重量吊就更殘忍了。有記載說,如果將60多公斤的重物綁在受害者的腿上進行懲罰,甚至他的腿也會脫臼。如果超過100 kg,全身的骨頭都會在沖力的作用下斷裂,即使肚皮張開,內臟溢出也並不少見。
二十、鞭笞和棍刑
鞭打存在於歷史的各個時期。
二十壹、車輪處罰
這是把壹個人綁在輪子上打死的懲罰。
二十二、執行
是中國的“肢解”,這種刑罰的特別之處在於犯人的四肢同時受到“力”的作用。
二十三、勒死
絞殺就是絞殺,和吊死壹樣讓人窒息。但它並不主要取決於犯人自身的重量,而是通過某種外力作用於頸部而死亡。絞殺在亞洲和歐洲很多民族都有使用,但歐洲有些地方有規定,處女是不允許被絞殺的,所以劊子手必須讓處女失去童貞,才能在犯人脖子上套繩子或其他刑具。
二十四。勒死
勒殺不是絞刑。和絞殺原理很像,可以說是人工死刑的機械化。最初的勒死是讓犯人坐在壹個平臺上,雙手綁在腹部前,背部靠在壹根垂直的木樁上。劊子手把壹根麻繩放在木樁的孔裏,編成壹個環套住犯人的脖子,然後把麻繩的兩端綁在木樁的另壹端,從裏面插壹根棍子。當棍子轉動時,環收緊來勒死囚犯。這種方法根本不傷頸動脈,只是讓人慢慢窒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