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規定的城市化管理區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市容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全面提高城市管理精細化、規範化水平。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規劃、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城市發展水平和規模相適應的人員和經費保障機制。
市、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是城市市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和協調。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管理工作,指導、督促本轄區居(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實行市容自治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第五條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單位以及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提供符合市容管理標準和行業規範的公共服務,承擔設施維護責任,配合市容管理。第六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市容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增強公眾維護市容環境的意識,加強對市容管理的輿論監督。第七條維護市容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的市容和環境的權利,都有維護市容和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破壞市容和環境的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市容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建(構)築物及其設施的容貌管理第八條建(構)築物應當保持完好、整潔,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外墻和窗戶、玻璃破損、汙損,影響市容的,其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及時修復、清洗。
建(構)築物的外部結構和立面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要求,禁止擅自改建建(構)築物的立面,禁止破墻、開門、開窗等改變或者破壞建(構)築物的整體面貌。確需改變建(構)築物風格、材料、色彩的,應當重新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建築物陽臺封閉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相關規劃要求和城市容貌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不得超出原建築物的外緣。
因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設需要對建(構)築物立面進行整治的,應當保護該建(構)築物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相關權利人應當依法予以配合。第九條安全圍欄、室外空調承重體、遮陽(雨)篷、管道、油煙管道、太陽能等設施。應當統壹、規範地安裝在在建建築的立面或頂部,保持安全、整潔、美觀。
臨街建(構)築物的窗戶、陽臺、外廊安裝防盜窗(網),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消防安全要求,且不得超出建(構)築物立面。安裝在同壹建(構)築物上的,應當采用相似的風格、材料和色彩,與街道容貌和建(構)築物景觀相協調。第十條建築物的外廊、陽臺和窗外不準懸掛或放置影響市容的物品;在護欄和擋土墻內放置的物品不得超過護欄和擋土墻的高度。第十壹條城市雕塑和街道小品內容應當規範健康,造型、風格、色彩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保持外觀完好、整潔美觀。如有影響市容市貌的缺損、汙損、色蝕,其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及時修復、清洗。第十二條城市標誌性建(構)築物、主次幹道沿線的建(構)築物、景觀河道、商業街區和大型廣場等。,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設置。景觀照明設施應保持良好功能和正常運行。提倡使用節能環保的新型照明技術和產品。
景觀照明設施出現殘缺或者臟汙、過時的,其所有者和管理者應當及時維護、維修或者更換。
重要區域和建築物的照明設施應當納入城市監控系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移動、破壞或者拆除照明設施。第三章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外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