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秦始皇時期負責監察事務的控制是什麽?

秦始皇時期負責監察事務的控制是什麽?

公元前221年,秦王武力吞並六國,結束了戰國以來諸侯割據的長期局面,統壹了全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壹個統壹的多民族專制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秦朝。秦朝的疆域東至大海,西至幹青高原,南至嶺南,北至河套和陰山。為了統治這個史無前例的超級大國,嬴政在秦國原有制度的基礎上,吸收、繼承和發展了戰國以來各國逐漸形成的中央集權政治制度,對其進行了整理、完善,使之系統化、完善化,並在全國推廣,把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推向了壹個新的階段。秦朝的政治制度有兩個特點:

第壹,建立天皇制,皇權至上。

為了顯示自己至高無上的尊嚴和權威,嬴政在統壹全國後,采用了傳說中的黃三和五帝的稱號,自稱“皇帝”,自稱“秦始皇”。後世子孫代代相傳,被稱為“二、三、至千萬代,流傳不絕”。天皇是國家的代表,擁有最高行政權。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員由皇帝任免,並根據皇帝的意誌行事。軍權絕對集中在皇帝手中,調兵,50人以上的地方,向皇帝請示是違法的,皇帝會發給士兵。天皇也擁有最高司法權。《史記·秦始皇本紀》說,秦始皇:

“剛正不阿,事在法”。

《刑法史》說,秦始皇:

“專職刑,鞠躬盡墨,白天破獄,晚上理書。”

在這種情況下,聖旨就是法律。此外,秦始皇還制定了尊君抑臣的臣子制度和文書,所有的官員和大臣都必須嚴格遵守,否則就會得罪神,受到懲罰,甚至被斬首。《秦律雜抄》載:

“命令...不要避座,浪費。”

詔命是皇帝的命令,也叫“作書”。在接受命令時,妳應該退下並表示尊重。否則要罰二甲並調離崗位,永遠不準再用。

第二,在全國建立新的統壹的官僚制度。

秦朝在中央機構實行“三公九臣”制度。三公是丞相、太尉、欽差。宰相掌管政治事務,是“百官之首”。他的職位是“張承田字,助理婉姬”。首相的特使有五位,他們往返於首相府和天皇之間。他們被稱為“仆人”,功德最高的就是仆人。邱掌管軍事。欽差大臣是宰相的第二副,掌管書、錄、章、劇,監督官員。三公之下還有九卿,掌管中央各部門的具體政務:掌管祠堂祭祀;郎中領掌宮門侍衛;張維為宮的警衛部隊駐紮下來;廷尉主持刑;治粟內史,掌管國家財政;仆人掌管皇家的車馬;完顏政是皇室成員;少府掌管山海池塘河流,為皇室制作手工藝品。典克負責國內民族事務和外交事務。三公九官各有壹套處理日常政務的機構,重大事件上報皇帝,由皇帝親自作出裁決。除了三公馬魯青,還有中隊長,掌管京師衛屯,將作為小政府,建造官署,主的列侯,以文史治都,等等。

在地方上,由於周朝的封建藩屬制度,與秦朝的專制皇權和國家的統壹是絕對格格不入的。於是,秦始皇徹底廢除分封制,在全國全面實行郡縣制。全國有四十個郡,郡長負責政治事務,郡長是副郡長,負責軍事事務。郡下有郡,郡按大小有階或長。縣令(長)管政事,縣令管文書、刑法等事,縣尉管軍務。郡縣直屬中央和皇帝,是中央下的地方行政單位。郡縣主要官員也是由中央和皇帝直接任免和調動。

秦朝的監察制度

秦朝在政治制度上確立了皇帝制度,確立了皇帝作為統治階級最高政治代表的絕對權威,建立了以皇帝為代表的作為政治統治工具的統壹中央集權的官僚體系。但是,要讓龐大的官僚機器按照皇帝的意誌正常運轉,並不容易。秦統治者在西周、戰國萌芽的基礎上,完善和加強監察制度,設置專門的監察制度,嚴密監督中央和地方。

第壹,中央監控系統

秦朝的中央監察機構是皇宮,有壹名禦醫。《漢書·關白表七》或《公卿》記載:

“壹個上卿,銀副總理尹清綬”

負責監督朝廷官員。擔任古代官員的往往是皇帝的親信大臣和耳目,他們起著制約宰相和官員的作用。在秦制中,皇帝對壹些軍事事務作出決定,在作出決定之前,先提交三官九臣討論,稱為“朝議”。在討論的時候,參與的官員可以發表不同的意見,然後由宰相向皇帝報告。為了防止宰相篡權或以公議為借口顯示私人意誌,皇帝還任命了神醫,通過禦官匯報公議的情況,最後由皇帝做出決定。禦史之下,還有壹個禦史鐘誠,是禦史的第二副。他駐紮在宮中,向禦顧問傳達皇帝的旨意,並向皇帝報告從禦顧問那裏聽到的宰相和官員的情況,在皇室和政府之間起著聯絡作用。

在禦史中丞之下,有十五名謀士。朝廷的帝冠,又叫皇冠。復仇者是壹種野獸,有壹個角,被設計成難以觸碰。相傳楚王曾戴過,秦始皇滅楚,賜冠於帝制史,以示相重。除官職外,建議是“官臣奏,章違引。”除此之外,他還審閱了各地奏報給皇帝的文件。如張蒼曰:“秦為帝國,書寫於主柱之下。”。《集解》引述說:

“方,版本也。也有人說書在書頁上。秦之上,我設祭於下史,我主管* * *事,或在四方。”

“研究”並註:

"姚以為下篇雲‘學書明日,主郡必算’。"

可見秦朝皇權歷史之重。除了上述正常的監督和彈劾之外,秦統治者有時還利用諫議開展偵查活動,查辦大案要案。比如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秦始皇派方土光去要仙藥,方士拿不到藥,就讒請他出逃。秦始皇於是派帝國調查逮捕,甚至鹹陽460多名儒生壹起被奸殺。再如秦始皇三十六年(211),有人在華陰平舒路給使者送禮,詛咒“祖宗龍今年死了”,始皇帝大怒,派欽差視察。

此外,秦朝以“廷尉”為最高司法機關,但有時出於特殊需要,直接派出禦史參與司法活動。《史記·蒙恬列傳》載:

“秦立禦史,掌悅狡黠,治獄。”

比如秦始皇三十六年(211),有人在東郡的壹塊石頭上刻了詛咒皇帝“始皇帝死了,分了地”的文字,秦始皇大怒。《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

“把建議發下去,壹個壹個問,不要拿,盡可能拿石頭懲罰,因為石頭是燒出來的。”

又如,秦始皇死後,秦二世、趙高謀篡位,視太子傅肅、大將軍蒙恬、蒙毅為眼中釘,於是派人上書,以“不貞及其宗”的罪名,逼迫傅肅、蒙恬、蒙毅自殺。

西周時期,中國歷史上出現了諫官制度。但秦始皇統壹天下,實行專制獨裁後,雖在形式上,“有數十位大夫出謀劃策,且無常,屬大夫也。”建立評議制度。然而,雖然大臣和諫官可以協商和討論事務,但沒有少數服從多數。比如,朝鮮在討論諸侯的安置問題時,大多數大臣和諫官都同意分封諸侯,而秦始皇只是采納了李斯的建議,取消了分封。秦朝統治者甚至規定:“群臣以為謗。”根據秦律:

"誹謗者,甚至空談者都拋棄了市場."

這樣,秦統治者雖然壹方面完善和強化了先秦時期萌芽的監察機構對官員進行監督和控制的職能,另壹方面又扼殺了先秦時期萌芽的監察制度協調政治、監督最高決策、以暴力制約君權的諫勸職能。

第二,地方監督制度

到了秦朝,地方監察,在三十六郡(後來增加到四十壹郡),各派壹個禦史駐地,稱為“監察郡禦史”。在縣衙,禦史不是縣令的副手,而是直屬中央的禦史。這是因為審查官遠離首都。如果他是縣長的副手,就會被縣長控制,起不到監督地方政府的作用。所以在《史記》中。曹《郭襄家世集解註》卷五十四載:

"秦邑縣有三衛,尉和監."

酋長負責壹個縣的行政管理;掌管壹個縣的軍事的縣尉;郡督負責對壹個郡的監督;三者互不統壹,各自負責中央相關部門,最後與皇帝統壹。

秦禦史的設立,標誌著中國古代地方監察制度的正式確立。但由於制度建立較早,尚不完備,有些監督者不能專職和全職,如秦渠,就是派監督者負責指揮。

秦代監察制度的歷史地位

秦國滅六國,統壹天下,廢除分封制,實行郡縣制,建立皇帝稱號,設立百官職位。它的國家是空前的,它的君權也是空前的。為了有效地控制各級官僚,秦朝的統治者建立了自商周開始萌芽的監察制度。因此,秦統壹全國對中國監察制度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第壹,繼往開來

秦代監察制度的歷史地位首先表現在它承前啟後。

至於在職官員,中央政府設置禦史為最高官員,其職責由西周的小寨演變而來。至於在職官員,禦史除了負責彈劾、糾察,還負責做文書筆記,與前代差不多。可見,秦代監察制度是在商周戰國萌芽的監察制度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但是,與前代相比,秦朝的監察制度有了很大的進步。

秦以前,時宇雖然有壹定的監察職能,但他不是專職監察官員,也沒有設立專門的監察機構。秦朝建立了壹套中央和地方監察機關。在中央,有壹個帝國政府系統,由壹個神醫為首,並有監察官員如程,石和。禦史府是後世中央監察機構禦史臺的前身。在地方上,建立監察郡縣禦史的制度。這壹制度不僅在加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管理和控制、鞏固國家統壹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對後世產生了巨大影響。漢代的州刺史,隋代的刺史,宋代的州督,元代的府督,明清的禦史巡察,都是以秦制為基礎的,雖然有所變化。

任何制度都有壹個萌芽、發展、確立的過程。過去有人說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始於秦朝,從“建立”的意義上來說不無道理。

二是制定了專門的監管法規。

秦朝建立監察制度的壹個重要標誌就是專門監察法規的制定。明確規定古代秀才的職責是“討好圓滑,治獄”,負責監督國家的行政官員;史的官職是“由官臣奏事,依規懲處”,負責中央各級官員的具體糾舉;郡縣禦史負責監督郡縣,糾察不法,以加強官員的執法力度。具體的監督內容是官員的五害,處罰手段是行政撤職和處分。

但是秦朝的監察制度並不完備。縱觀中國古代政治史,監督應該有兩個功能:

首先是監控功能。

統治者通過監察制度控制各級官僚機構,以維持君主集權的專制統治,並通過監察官對違法官員的彈劾和糾察來防止官僚腐敗,以維持統治秩序,緩解因官員管理不善而激化的階級矛盾。

二是調整功能。

統治階級糾正君主的錯誤,避免君主在人事管理上的重大失誤,協調君主與大臣之間的各種矛盾和不和諧因素。

  • 上一篇:冷鏈藥品和特殊管理藥品配送時應遵循哪些原則?
  • 下一篇:索取產權交易所知識產權轉讓業務規則或指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