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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青島市地方性法規有哪些變化?謝謝妳。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青島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規適用範圍的決定

(1994年9月24日市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適應我市行政區劃調整後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需要,保障我市地方性法規的全面實施,決定對《青島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等19件地方性法規適用範圍的內容作如下修改:

青島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1988年9月8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1988年9月24日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第三條第壹款“本規定適用於市區、縣(市)市區、鎮村、療養區和風景名勝區。”修改為“本規定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縣級市市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療養區和風景名勝區。”

2.將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壹款、第十壹條第壹款、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中的“縣(市)區”、“縣(市)”修改為“縣級市、區”。

3、第十壹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中的“市區”和“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行政區”修改為“市南、市北、四方區、李滄區”。

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辦法(1988年9月8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88年9月24日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1、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三款中的“縣(市)區”修改為“縣級市、區”。

2、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中的“市區和縣(市)城區”修改為“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等縣級市和市轄區”。

三、青島市中小學校舍管理辦法(1989年7月21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通過1989年8月26日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批準)

1.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臺東區、四方區、滄口區的各類中、小學(含盲童、聾啞童、弱智童的輔助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下同)”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各類中、小學(含盲童、聾啞童、弱智童的輔助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

2.第十五條“嶗山區、黃島區及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修改為“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及各縣級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青島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1989年11月18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89年12月29日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1.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內五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嶗山區、黃島區和各縣(市)的市區。”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和縣級市的市區。”

2.第三條、第四條第三款、第七條第壹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中的“縣(市)、區”、“區、縣(市)”修改為“縣級市、區”。

3、第十六條第四款“畜力車不得進入本市五區;進入嶗山區、黃島區、各縣(市)市區時,應配備糞袋和清掃工具。”修改為“畜力車不得進入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所轄農村除外);進入其他縣級市、區的市區,應當配備糞袋和清掃工具。”

4、第十九條“市內五區”修改為“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

5.刪除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三條,依此類推。

五、青島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1989年11月18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89年12月29日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1、第二條第壹款括號中的“包括縣、市、設區的市”修改為“包括縣級市、設區的市”。

2、第二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中的“縣(市)、區”修改為“縣級市、區”。

六、青島市集會、遊行、示威的若幹規定(1990年5月1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0年6月27日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1、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二)、(三)項中的“縣(市)”修改為“縣級市”。

2.第二十條遼寧路後,在閩江路以南增加湛六幹路、閩江路和山東路、徐州路、南京路。

七、青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1990年7月20日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0年8月30日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1.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臺東區、四方區和滄口區”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和李滄區。”

2.第五十四條“經濟技術開發區、嶗山區、黃島區和縣(市)城區參照本辦法執行。”修改為“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和縣級市的市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八、青島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1991年1月26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91年3月15日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1.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各縣級市的市區、鎮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嶗山區和黃島區。”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及縣級市的市區和建制鎮、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

2.第三條第二款:“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修改為:“各縣級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

3.第十五條“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修改為“市南、市北、四方區、李滄區”。刪除“經濟技術開發區經管委會批準”壹句。

九、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991年9月27日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1年10月22日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1.第二條中“嶗山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修改為“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

2.第三條第二款中“在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修改為“在市南、市北、四方區、李滄”。

3、第三條第三款括號內的“包括嶗山區、黃島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修改為“包括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下同”。

青島市城市房地產糾紛仲裁條例(1991年12月20日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1991年11月23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1.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及縣級市、嶗山、黃島區的市區、鎮、獨立工礦區和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修改為“本條例適用於市南、市北、四方區、李滄及縣級市、嶗山、城陽、黃島區的市區、鎮和獨立工礦區”。

2.刪除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壹條第二款中的“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

青島市城市公共財產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1月17日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1987年4月18日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1991年11月23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1991年12月20日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1.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及縣級市、市區、建制鎮、獨立工礦區和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修改為“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市南、市北、四方區、李滄及縣級市、嶗山、城陽、黃島的市區、建制鎮和獨立開發區”。

2.刪除第五條第二款中括號內的“包括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以及青島市房地產管理局的派出機構”。

十二、青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1992年7月17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992年9月10日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1.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臺東區、四方區、滄口區五區及縣級市的市區、嶗山區、黃島區”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及縣級市的市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

2、第三條第二款括號內的“包括嶗山區和黃島區,下同”修改為“包括嶗山區、城陽區和黃島區,下同”。

十三、青島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1992年9月18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和1992年11月21日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批準)

刪除第四條第三款。

十四、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水法》的若幹規定(1992年11月21日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1993年3月5日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四條中“青島市及所有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修改為“青島市及所有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

十五。青島市資源綜合利用規定(1992年11月21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1993年3月5日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十七條第二款中“青島市及所有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修改為“青島市及所有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

十六、青島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1993年5月15日市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3年5月30日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壹次會議批準)

1.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及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的市區和建制鎮”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區及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市區和建制鎮。”

2.第四條第二款:“青島市房屋產權登記監督機構負責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城市房地產交易的行政管理,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地產交易的行政管理。”修改為“青島市房屋產權登記監督所負責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城市房地產交易的行政管理工作;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地產交易的行政管理。”

十七、青島市人民警察檢查條例(1993年11月10日市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3年11月18日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1.第二條“在本市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實行人民警察城管巡查制度”修改為“在市南、市北、四方區、李滄實行人民警察城管巡查制度。”

2.第四十二條“嶗山區、黃島區和縣級市可以根據本條例在所轄市區實行人民警察城管巡查制度”修改為“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和縣級市可以根據本條例在所轄市區實行人民警察城管巡查制度。”

十八、青島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條例(1993年11月10日市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4年1月17日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1.第三條第壹款“本規定適用於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黃島六區和青島科技工業園區”修改為“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刪除第三條第二款。

2.第四條、第七十四條中“青島市及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黃島六區和青島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修改為“青島市及所有縣級市、區”。

3.第八條第壹款中的“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和“黃島區、青島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分別修改為“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其他縣市”。

青島市禁止生產和銷售煙花爆竹的規定(1994年1月7日市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1994年1月17日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臺東區、四方區、滄口區(以下簡稱五區)”修改為“本規定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下簡稱四區所轄農村除外)。”

2、第五條中的“五區”改為“四區”。

發布部門:青島市人大(含常委會)發布日期:1994年9月24日實施日期:1994年9月24日(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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